各旗縣區煙草專賣局:
為進一步優化全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資源配置,規范煙草制品市場經營秩序,防止零售戶無序增長、強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保持零售戶數量合理穩定,全力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和零售戶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呼和浩特市轄區實際,修訂了《呼和浩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煙草專賣局? ??
2025年4月18日? ? ? ? ? ? ? ?
(可公開)
呼和浩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呼和浩特市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所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
第三條?本規劃制定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劃適用于呼和浩特市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置。
第五條?本規劃所指合理布局是綜合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參照地方政府對街道、鄉鎮、社區的劃分標準,對轄區進行行政區域和市場單元劃分,結合呼和浩特市轄區人口數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煙銷量、戶均訂購量、零售客戶毛利率等數據,確定行政區域零售點容量,并對市場單元內零售點容量進行合理規劃。?
第六條?各行政區域及市場單元的零售點容量情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動態調整,如遇政府部門對轄區行政區域范圍進行重新劃分的,按照相關文件進行適時調整,并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窗口、網上平臺等對外公示。
第二章 ?布局設定標準
第七條?本規劃零售點布局采取區域單元容量限制與間距要求相結合方式,即“容量+間距”模式,區域單元內零售點數量達到容量上限后,應當按照申請主體所屬區域單元情況“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整體保持零售戶數量合理穩定。
第八條?因區域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申請主體,根據其需求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排隊輪候,并按照呼和浩特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輪候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般區域零售點設置條件。
城區、鄉(鎮)街道沿街(路)零售點設置應符合其所屬區域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條?集聚區域零售點設置條件。
應符合區域單元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具體情形如下。
(一)居民小區內部對內經營的,零售點設置總數為3個;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240人以上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40人增設1個零售點;
(三)農貿市場按照攤位200個以內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個攤位增設1個零售點;
(四)汽車站候車室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1個;
(五)火車站候車室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6個;
(六)飛機場航站樓場所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5個;
(七)以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高等學校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3個;
(八)實際獨立經營面積在1000平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的KTV、大型商場、賓館酒店、餐飲酒樓、超市等休閑娛樂服務場所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1個;
(九)監獄、看守所、軍隊駐地對內經營需要的,零售點設置總數為1個;
(十)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園區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2個;
(十一)公園、旅游景點內零售點設置總數為2個;
(十二)以居民小區為中心形成的對外經營商業街道,單側商業街道零售點設置總數為1個。
第十一條?包括但不限于本規劃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新建經營場所,不受其所屬行政區域及市場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零售點數量達到集聚區域容量限制的,按照第八條執行。
第十二條?下列經營場所,零售點設置總數為1個,不受其所屬區域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及零售點間距要求,且不作為其他區域零售點間距參照項。
(一)高速公路等道路單側服務區內;
(二)實際獨立經營面積在5000平米以上的KTV、大型商場、賓館酒店、餐飲酒樓、超市等休閑娛樂服務場所內。
第十三條?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零售點,應符合本規劃雪茄煙零售點容量限制且與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雪茄煙零售點增加經營卷煙許可范圍,應符合卷煙零售點布局規劃要求。
第三章 ?布局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屬于下列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的,應符合其所屬區域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25米,如以下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在呼市轄區內已持有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符合其所屬區域單元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一)殘疾人:持有三級以上肢體殘疾證;
(二)軍烈屬:持烈士證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優撫對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軍人:持有轉業或退伍軍人證件(以轉業、退伍軍人證頒發日期為準,兩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集聚區域容量限制的前提下,不受其所屬行政區域及市場單元的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25米。涉及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等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限制規定除外。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100米區域以內零售點,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內主動歇業后6個月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第十六條 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6個月內,原持證人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繼續經營的,不受其所屬區域單元的零售點容量限制,零售點間距不少于25米。涉及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等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限制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 發生本規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形的,其擬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應符合距離最近處于排隊輪候狀態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不少于50米的要求。
第四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人經營地址位于車庫、倉房、陽臺、樓宇公用巷道、樓梯間、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場所內的;
(二)經營或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場所;
(三)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商品、汽車維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寄賣典當、紡織工藝、五金交電、圖文音像、咨詢服務、珠寶首飾、寵物服務、寄遞配送、中介勞服、金融證券、禮儀殯葬、水產育售、儀器儀表、畜牧農資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
(四)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少年宮等;
(五)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中間點向外延伸100米區域以內,通道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出入口;
(六)位于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條?本規劃中間距測量方式采取“依法可步行距離”測量,具體測量方式如下。
(一)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走的最短測量距離。
(二)測量時將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或中小學、幼兒園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三)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兩個零售點間距。
第二十一條?本規劃中“受理在先”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劃中區域單元包括行政區域、市場單元及集聚區域。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中“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二十四條?本規劃中“幼兒園”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實施幼兒教育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本規劃中的“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少于”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規劃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煙草專賣局2023年印發的《呼和浩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呼煙專〔2023〕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呼和浩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表
? ? ? ? 2.呼和浩特市雪茄煙零售點容量規劃表
? ? ? ? 3.呼和浩特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輪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