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呼和浩特盛樂國際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61號)、《內蒙古自治區民用機場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0號)、《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21)、《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范與保護要求》(AC-118-TM-2011-01)及國家空域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盛樂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按照《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劃定,即以機場跑道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
二、呼和浩特盛樂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設置在盛樂國際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一)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以盛樂國際機場南、北跑道的兩端入口為圓心,13公里為半徑的弧及相鄰弧線之間的切線圍成的區域。
(二)設置在盛樂國際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1.以盛樂國際機場南、北跑道中點分別沿中心線向東、向西方向延伸2740米、2540米,形成寬度1000米(跑道兩側各500米)的矩形范圍。
2.盛樂國際機場規劃用地范圍。
3.對于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超出本款第1、2項范圍的下列臺站:盛樂國際機場07號、08號、25號、26號ILS/DME臺,以及白廟子DVOR/DME臺、新營子DVOR/DME臺、呼和浩特DVOR/DME臺和蠻漢山DVOR/DME臺,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范圍和限制要求,應按照《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范與保護要求》(AC-118-TM-2011-01)及該類臺站的具體行業技術標準執行。?
三、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含通訊鐵塔、廣告牌、風力發電設備、光伏發電設備等)的,建設單位在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土地預審手續時,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審核管理。
四、機場管理機構應在機場飛行程序生效前(包括擬定、修改、優化等情況)確定本機場飛行程序凈空參考高度圖,報送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含民航內蒙古監管局)、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相關地方自然資源部門。
五、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開展機械類臨時施工(如吊裝、挖掘、堆載等)的,施工單位按照機場管理機構的要求制定安全管控措施,由機場管理機構提前7個工作日向民航內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進行通報,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六、呼和浩特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嚴格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民航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的空飄物防治工作,按照《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民航發〔2023〕14號)相關規定執行。
八、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現有障礙物和經批準新建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21)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障礙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九、信鴿協會及其上級組織、屬地政府應當做好協會會員、鴿棚、俱樂部等的組織管理工作,教育和監督其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定期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會員和鴿棚進行清查,不得發展居住地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會員;制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放飛信鴿的行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放飛信鴿的,放飛路線不得穿越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十、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飛行安全或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的行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或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六)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八)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非無線電設備(如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力輸送系統、電氣化運輸系統等),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有害干擾;
(九)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或干擾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情形或活動。
十一、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擬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個人,須向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使用;
(二)進行各類建設或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活動,必須符合《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 6364-2013)、《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 13614-2012)等國家標準和規范(以最新版本為準)的要求。
十二、市、旗縣區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組織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相關知識,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責任,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行為。
十四、對違反本通告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民航、無線電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通告自呼和浩特盛樂國際機場正式通航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凈空保護管理的通告》(呼政發〔2023〕1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