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抓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確保不發生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根據國務院《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重點生態建設區、重點林區、高火險區和森林草原火災多發區實行封山戒嚴防火,現將有關事項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嚴期限: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嚴區域:大青山呼和浩特段全部,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區及重點林區。具體地段包括:土默特左旗白石頭溝、一前晌溝、萬家溝、喇嘛洞溝、朱兒溝、金鑾殿;回民區團委生態園、東棚子向北延伸段、井爾梁、慈人溝;新城區面鋪窯溝、小井溝、奎素村、劈柴溝、古路板林區、蓯蓉山莊;賽罕區北山、腦包山;和林格爾縣南天門林場、沙壩四號、臥牛山;清水河縣鷹嘴山、窯林溝、棒兒山、蘆草山、蘆草溝、大樹溝、松樹溝;武川縣五道溝、李齊溝、德勝溝、大梁林區、井爾溝等重點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嚴措施:防火戒嚴期限內,防火戒嚴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車輛、機械以及人員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一)嚴禁明火祭奠、燃放煙花爆竹、野外吸煙、野炊、生火取暖、焚燒垃圾等非生產用火和燒荒、燒秸稈等農事用火。
(二)戒嚴區域內必須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指定時段、指定區域、明確責任人、做好防救準備的前提下實施。嚴禁在三級以上風力天氣、距林緣500米范圍內進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倒灰坑等,嚴禁將帶火星的剩余燃燒物傾倒在防火隔離區域外。
(三)戒嚴區域內各生產作業點、旅游餐飲點必須配備專職護林員和撲火機具,具體數量為:占用草原林地經營面積在3000公頃以上的企業配備30名以上專職護林員,50名以上半專業撲火隊伍,并配備20臺以上風力滅火機、30把二號工具;占用草原林地經營面積在3000公頃以下的,配備20名以上專職護林員,30名以上半專業撲火隊伍,并配備10臺風力滅火機、20把二號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規定要求的一律整改,各旗縣區防滅火指揮部可以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證實施。
(四)嚴禁進入戒嚴區域的人員車輛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時要采取加裝“防火帽”防范機車跑火、封閉貨車車廂防止可燃物灑落等安全防范措施。嚴禁汽車司乘人員和乘客向車外拋擲未熄滅火源,駕駛員、隨車管理工作人員為防火責任人。
(五)各防火檢查站、瞭望臺、巡邏巡護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嚴格管制進入戒嚴區域的人員和車輛。進入戒嚴區域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遵守防火規定,履行防火義務。
(六)戒嚴期內,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清山清溝”活動,盡力排除一切火險隱患。
(七)防火戒嚴期內,需要進行非軍事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配合當地防滅火指揮部采取必要的防滅火措施,做好防滅火準備工作后方可實施。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時向當地防滅火指揮部或市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火情。火警報警電話:12119。
(九)發生森林草原火情,實行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國有林區界限的限制。
(十)各類撲救隊伍要保持臨戰待命狀態,強化預案培訓和實戰演練,加強物資、機具和裝備儲備,確保指揮、力量、裝備“三靠前”。
(十一)其它重點地段、林區、生態建設項目需實行戒嚴管制或延長戒嚴期的,由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另行發布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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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