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23〕6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跨部門綜合監管,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動高質量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科學謀劃、統籌推進,堅持協同聯動、務實高效,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堅持創新驅動、數字賦能,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監管事項,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強化條塊結合、區域聯動,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清單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在部分領域、地區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試點,按事項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協同監管機制。到2025年,在更多領域、更大范圍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進一步優化協同監管機制和方式,大幅提升發現問題和處置風險能力,推動市場競爭更加公平有序、市場活力充分釋放。
(三)試點領域。以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為基礎,以高效管好“一件事”為目標,選取食品、藥品、燃氣、建筑工程質量、非法金融活動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作為綜合監管“一件事”第一批場景先行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的綜合監管運行機制,并逐步進行場景拓展。
二、主要任務
(一)夯實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基礎。
1.編制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行業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梳理并提出需實施跨部門綜合監管的重點事項清單(詳見附件),并納入自治區“互聯網+監管”系統統一管理。重點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或權責清單的變動情況需調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監管部門提出,經合法性審核確認后報送自治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匯總,按程序報審后進行動態調整,實現數據同源、聯動管理。(自治區司法廳、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行業主管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任務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明確跨部門綜合監管責任分工。自治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權責清單,逐項明確各級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責任分工。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監管邊界模糊、監管責任存在爭議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與之相關的各部門都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要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原則,依據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主要行為特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對其研判定性、明確監管職責。各地區要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本地區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要結合地方機構設置和監管力量配置等情況確定監管部門和職責劃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規則。自治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制定跨部門綜合監管政策措施,探索推動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為跨部門綜合監管提供制度依據。自治區各監管部門要積極清理、修訂現有監管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綜合監管對象、內容、頻次、方式、程序、分工等要求,實施集成化、清單化、要素化管理,確保標準一致、相互銜接、規則統一。(自治區司法廳、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跨部門綜合監管聯動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分事項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議事會商、情況通報等工作要求,及時研究解決綜合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已建立有關工作機制的,要進一步完善運行規則,加強業務統籌,強化跨部門綜合監管職能作用。強化自治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的協同聯動,發揮好上級部門在政策制定、業務指導、技術支撐、風險研判等方面的作用,統籌推進地方業務協同、資源配置、執法聯動等高效運轉。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實現線索移送、案件移交、雙向咨詢、情況通報、聯合調查、信息共享互認等方面有序銜接。(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協同方式。
1.開展風險隱患跨部門聯合監測。依托“互聯網+監管”等現有信息系統,聚焦問題多發和高風險領域,針對具體監管事項的風險特點,構建跨部門聯合監測預警模型和聯合預警機制,實現風險隱患動態監測、科學評估、精準預警和及時處置。加強風險研判和預測預警,通過對投訴舉報、日常檢查、行政處罰等各類監管數據有效歸集,分析相關部門監管信息,適時發布預警報告,形成線索提交、處置、反饋閉環管理,提升綜合監管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準確性。(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組織實施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不同行政檢查且可以同時開展的,原則上應按照“進一次門、查多件事”的原則聯合開展綜合檢查,實現“一次檢查、全面體檢”,最大限度減輕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一般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結合監管對象信用等級和風險分類,不斷優化組織方式,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頻次和參與部門等。對涉及多個監管環節的同一監管對象要做到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重復檢查,降低制度性成本。(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問題線索聯合處置。建立健全問題線索分辦、轉辦和查處工作機制,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將線索等推送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平臺、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渠道收集到的問題線索,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協同開展核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確保問題線索應查必查、有效處置,防止多頭檢查、重復處罰;發現涉及行業性、區域性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普遍性、多發性問題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協同開展聯合行動,進行專項整治。(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開展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建立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研究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明確分級分類標準及相應差異化監管措施。相關部門在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執法辦案過程中,要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充分發揮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資質認定、政府采購、銀行信貸、招標投標、授予榮譽稱號、政府購買服務、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行市場禁入。(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跨部門綜合監管能力建設。
1.提升監管信息化建設水平。依托自治區“互聯網+監管”系統,完善監管事項清單管理、信息共享、監測預警、分析評估、證據互認、聯合檢查等相關功能,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全流程線上辦理以及監管全程可追溯、數據全過程可查詢,支撐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綜合監管。綜合運用數據分析、圖像識別、行為分析、風險評估等進行信息審核與研判,快速有效協同處置問題,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智能化水平。(自治區大數據中心、政務服務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大力推進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標準,加快相關監管系統與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等的互聯互通,依托自治區政務大數據平臺和全區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及時匯聚監管業務數據,安全有序按需調用各類基礎數據和主體數據,實現各層級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技術融合。按照跨部門綜合監管業務場景需要,共享有關審批和監管數據,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方式、程序、時限、頻次和保密要求等數據回流和交換規則,確保數據歸集規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自治區大數據中心、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有序推進非現場監管。推動非現場精準、科學、依法綜合監管,充分運用在線監控、視頻監控、走航車巡查、無人機巡查等科技手段,規范非現場監管方式、程序、流程等各環節工作,加強監管信息智能分析。對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能夠實現監管目的和效果的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原則上不再開展現場檢查。充分運用自動巡檢、智能預警、態勢感知等手段,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通過非現場監管判定違法違規的,應及時移送相關監管部門聯合處置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存在實體或程序違法風險的,應結合現場執法履行監管職責。(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到跨部門綜合監管全過程各方面。要加強統籌協調,明確工作重點,細化目標任務,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要聚焦跨部門綜合監管中的難點、堵點、痛點,抓緊制定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配套措施,著力形成高效協同運行機制。
(二)開展試點示范。堅持面上推進與試點先行相結合,總結經驗做法并復制推廣。支持呼和浩特市、通遼市、錫林郭勒盟結合實際,選取部分旗縣(市、區)開展先行先試,建立完善綜合監管體制機制,創新方式方法,規范業務流程,實現數據共享共用、系統互聯互通、業務系統聯動。
(三)強化培宣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跨部門綜合監管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全面提升監管工作隊伍綜合素養。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移動終端等渠道載體,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跨部門綜合監管各類政策信息、典型經驗、先進做法、突出成效等,提升社會知曉度。
(四)強化督促指導。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跨部門綜合監管的實施、指導、督導等工作,深入試點地區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一件事”專題調研,分析解決問題,制定工作方案,指導試點地區規范、精準監管。將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行業年度績效考核,對工作成效較好的地區給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