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社規〔2019〕6號??????2019年5月6日)
各盟市財政局,民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管理,根據《預算法》及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或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幫助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解決實際困難,根據《預算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3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關于提高幾項民生補助標準的通知》(內民政發〔2018〕116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是指由自治區各級財政安排,用于為困難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和為重度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的資金。其中,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補貼對象(范圍)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照護支出,補貼對象(范圍)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
第三條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及時高效、陽光透明、客觀公正、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按照相關規定共同承擔。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此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自治區財政安排的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按照各盟市符合自治區規定條件的保障人數和既定標準進行測算,并根據各地人均財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對一、二、三類地區予以補助。自治區民政廳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廳確認后下達資金。
第六條各盟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下達的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后,應將其與盟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商同級民政部門盡快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正式下達至所轄旗縣(市、區)。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根據預算管理規定,于每年年底前,按當年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當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民政廳對補助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民政廳應當結合實際,及時提出當年全區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商財政廳核對、確認。相關績效目標確定后,應隨同補助資金一并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參照自治區的做法,將本盟市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
年度執行中,民政廳會同財政廳指導各盟市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運行監控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優質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同時,自治區將適時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使用效益等。評價結果將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盟市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地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5〕 5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35號)等規定,從殘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積極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的有機銜接工作。同時,應進一步明確補貼對象范圍、 補貼標準和申請(審批)流程、政策銜接等事宜,助力推進建設更為優質高效的殘疾人關愛保障體系。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應自愿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領相應補貼。經逐級審核確定合格的,應當自其提交申請材料當月起計發相應補貼。首次為新審核通過的殘疾人發放相應補貼時,應將此前審核過程中未發放的部分一次性補發到位。
基層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積極協助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領相應補貼,力爭按制度要求確保兩項補貼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第十一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應當通過財政補助資金“一卡通”或依托社會保障卡等渠道發放到人(戶),相關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殘疾人家庭或個人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應當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個別金融不發達的地區,在無法實現按月發放或按月發放人力、物力成本過高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按季度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
各地應當制定專門的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方便、快捷,堅決杜絕遲發、克扣、冒領、重復領取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三條 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待遇的人員戶籍變動的,其本人或親屬必須及時申請辦理相關轉移手續,資金由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未辦理轉移手續造成資金重復領取的,要主動退回,拒不退回的,納入個人失信記錄;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待遇人員去世的,其親屬要主動申告報停,出現親屬冒領的,納入領取人的個人失信記錄,并應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關資金。
第十四條 各地民政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詳細統計9月30日本地區符合自治區規定條件、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實有人數,并逐級正式上報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民政廳審核各地上報的實有保障人數信息后,商自治區財政廳安排下年度預算。自治區財政預算額度確定后,根據上年度9月30日各盟市實有人數和既定分擔比例測算分配相關資金,并依次按年度滾動計算保障人數等信息。自治區財政原則上不因當年各盟市保障人數實時變化而調整本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各地應確保上報的保障人數等信息真實準確,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嚴禁通過虛報,多報人數等方式違規套取財政補助資金。
自治區將適時采取大數據分析、抽樣比對、專項審計等方式,對各盟市上報的保障人數等信息進行復核確認。一經發現虛報、多報保障人數的,自治區將按其多報人數擬套取資金額度50%的比例,在其應得補助資金總額度內進行扣減。扣減后出現的資金缺口,由報送相關信息的地區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優化資金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大結余結轉資金消化力度,提升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應當按照下達預算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相關資金。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將適時對各盟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盟市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各盟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往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