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戶籍要求:申請人需持有當地常住戶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3.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條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4.單獨提出申請條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人員、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申請單人保。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也可以通過“內蒙古民政通”進行線上申請;
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3.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
4.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者及時告知申請人;
5.公示:初審通過后,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如果公示過程中存在異議,需重新組織調查或開展民主評議;
6.審核確認: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對不符合條件者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發放最低生活保障確認通知書:對符合條件者發放。
辦理時限:
審核確認工作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家庭成員現居住證明:房產證明、如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協議(房主房產證明)、借住證明;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工資單或工資領取憑證、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證明,加蓋公章;
4.家庭成員困難情況證明:疾病證明(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書、住院病歷首頁、住院費用結算單)、其它材料,須加蓋公章;
5.家庭成員學籍證明:子女如有上學成員,須提供在校證明,校方須加蓋公章;
6.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辦理時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