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沒有填寫稅號,可以報銷嗎?
不可以。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房租發票備注欄沒有寫房子的詳細地址,可以報銷嗎?
不可以。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客戶要求變更商品名稱,發票的品名可以隨意更改嗎?
不可以。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4.發票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可以報銷嗎?
不可以。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5.紙質發票作廢有哪些條件,電子發票可以作廢嗎?
如果您在開具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作廢發票。
如果您在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此外,電子發票、機動車發票和成品油專用發票不能作廢,只能開具紅字發票。
6.非正常戶可以領用發票嗎?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處理。若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