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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土默特左旗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7日
土默特左旗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旗行政區域內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活動以及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旗人民政府領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指揮機制和考核監督機制,推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動共進、提高效能。
第五條?旗司法局根據有關規定梳理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和執法依據,編制和調整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通過組織集中學習、編寫執法教程和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和完善鄉鎮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梳理行政執法業務流程,規范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落實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加強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指導鄉鎮加強執法裝備配備和執法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賦權鄉鎮執法事項(含授權和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業務指導,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并根據賦權事項定期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旗財政局保障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必需經費,指導鄉鎮加強執法經費管理,落實“收支兩條線”和罰沒財物管理制度。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承接的執法事項范圍內或根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委托依法開展執法活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具體執行和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宣傳,加強以案釋法,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增強全民守法自覺性。
第二章??執法機構與執法范圍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設置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開展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執法工作。
在鄉鎮和街道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機構,單獨履行監管職責,但應當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工作機制。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置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結合履行執法職責需要和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與執法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配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調度室)、接待室、案件詢問室、聽證室、檔案室和涉案物品管理庫,并配備執法用車、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應當相對穩定,嚴禁各部門隨意抽調、借調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第十一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行使的行政執法權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賦權清單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相對集中行使的,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行使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
第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結合實際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執法部門和接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執法部門應當對接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的綜合行政執法隊,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執法部門的名義執法,接受委托的執法事項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委托鄉鎮執法的事項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請委托執法部門決定和實施。委托涉及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的,由委托執法部門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旗人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執法的,應當充分聽取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旗司法局,并將相關執法文書和罰款憑證加蓋單位公章后交付受委托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基層綜合行政執法職權所涉行政執法事項跨鄉鎮的,仍由旗人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旗司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實際承接能力定期評估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規范執法檢查、受理、立案、調查、聽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程序和行為。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依法行使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將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結果、救濟渠道等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對案件疑難、復雜或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等情況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執法風險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舉行聽證、送達等執法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法制審核機構及法制審核人員,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實施有裁量權基準的行政執法事項,原則上直接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并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旗司法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備案。鄉鎮行政檢查計劃包括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范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可以采取合并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優化行政檢查效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合并進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建立規范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確執法案卷標準,將行政執法相關文書、證據材料以及電子文件、電子數據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依法取得執法證件的,方可上崗執法。
第二十六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頭或者書面通知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對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工作場所、經營場所等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四)勘驗檢查時,對現場測量、拍照、錄音、錄像,抽取樣品,詢問在場人;
(五)自行或者委托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檢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調查措施。
第二十八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盡責,遵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廉潔自律,自覺維護行政執法部門公信力,積極探索“教科書式”“說理式”執法,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第二十九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審查,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三十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權限、濫用職權;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單位、本行業的不正當利益;
(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八)損害公共利益;
(九)任性執法、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執法協作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可以就賦權事項或者委托執法事項建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協作配合、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
第三十二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日常巡查中,發現依法由旗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勸阻和制止,必要時采取現場檢查筆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立即告知旗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按照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第一時間采取相應措施,及時交辦給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向交辦的行政執法部門通報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一)發現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等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單獨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通過自行調查不能取得所需資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所掌握,難以自行收集的;
(四)認定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提供鑒定、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持的;
(五)有需要請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協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屬于被請求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提出協助請求的鄉鎮人民政府,并說明理由。因執法協助發生爭議的,由旗司法局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及時報旗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五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在辦理案件時,確需其他鄉鎮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收到協助調查函的鄉鎮應當予以協助,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
第三十六條?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出警,維護正常的行政執法秩序。對相應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鄉鎮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對受委托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委托部門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查處的案件屬于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或者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發現查處的案件屬于鄉鎮人民政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移送案件時,移送方應當向受移送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單;
(三)有關證據材料原件;
(四)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對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于應當移送的案件,移送方應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辦理移送手續。
第三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與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因立案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旗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活動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與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職責銜接,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與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對象實施的不同行政檢查,可以同時一次性開展的,原則上由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織聯合檢查、聯合執法。
第四十一條?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跨多個行政區域或者其他重大疑難的行政執法案件,鄉鎮可以向旗人民政府提出聯合執法的建議,并按程序報請旗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參加,旗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聯合執法和跨部門綜合監管的協調、指導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旗人民政府推行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數字化建設,鼓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推動實現鄉鎮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四十三條?旗司法局依職責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鄉鎮司法所結合實際協助旗司法局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
第四十四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實施情況;
(二)行政執法事項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資格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報告;
(二)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方式收集、保全證據;
(五)依法委托鑒定、評估、檢測、勘驗等;
(六)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七)對重點或者專項問題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收到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或者執法不作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由專人負責登記、答復、核實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受旗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委托開展的行政執法工作,應接受委托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相關執法決定文書報委托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