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土默特左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土默特左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6日
土默特左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同時規范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資產處置和收入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財資〔2022〕124號)、《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資〔2020〕1216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內財資〔2019〕470號)和《呼和浩特市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呼財資〔202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旗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其他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低效閑置資產是指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及旗財政局或行政事業單位認定的其他需要盤活利用的資產。其中:
(一)長期閑置資產是指已停用6個月以上或不需用的資產;
(二)低效運轉資產是指在目前及未來規劃中效率和效益較低且不存在特別安排的資產;
(三)超標準配置資產是指購買或占有超過資產配置標準的資產。
資產盤活是指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方式方法,對資產進行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過程。
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收入、報廢報損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共用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責任人賠償收入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單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權,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是相關資產進行會計賬務處理、辦理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旗財政局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的規定,制定旗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盤點工作提供政策指導;
(三)加強組織協調,整合待盤活資產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打通資產盤活通道,促進待盤活資產轉化利用;
(四)按照規定權限對全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者備案;
(五)對全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及收入實施監督和指導,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及收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應當從其規定。
第七條??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部門占有、使用資產的盤活、處置及收入實施具體管理,負責下級單位的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本部門專職資產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對盤活、處置的資產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核銷資產卡片,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根據本辦法規定,開展本級、并監督下級單位資產盤活、處置、配置、使用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并監督下級單位每月末、每季末和年底國有資產的盤點、對賬工作,有特殊情況時按要求隨時盤點,并建立資產盤點臺賬,為資產盤活提供數據支撐;
(四)發揮主管部門職責,積極實現部門內部資產盤活利用,部門內部難以盤活的資產,及時匯總待盤活信息并報送旗財政局;
(五)對本部門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對下級單位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審批的資產處置文件報旗財政局審核或審批、備案;
(六)督促本部門及下級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按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及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報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應當從其規定。
第八條 ?旗本級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資產的盤活、處置及收入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專職資產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對盤活、處置的資產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核銷資產卡片,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本單位每月末、每季末和年底國有資產的盤點、對賬工作,有特殊情況時按要求隨時盤點,并建立資產盤點臺賬,為資產盤活提供數據支撐;
(三)立足本單位實際,充分運用各種盤活方式,優先在本單位內部實現資產盤活利用,本單位無法實現盤活的資產,及時形成待盤活資產信息并上報主管部門;
(四)按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及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旗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對其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資產盤活
第九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應遵循統籌資源、全面覆蓋、因地制宜、激勵約束原則。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制,利用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和化解政府債務等多種方式,提升資產盤活利用效率,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
第十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優化在用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以最精簡的資產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
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應當全面準確掌握資產使用狀況,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要加快辦理權屬登記;加強資產配置可行性論證,能夠通過現有資產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要求的,應當減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要繼續使用,做到物盡其用。
(二)加強資產調劑。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的低效、閑置資產,優先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調劑利用。對使用價值大、利用范圍廣的低效、閑置資產,可結合實際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和盤活利用。對因技術更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通過轉變用途,調劑到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部門、單位,最大程度激發資產效能。
(三)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應當根據行業資產管理情況,篩選具備條件的資產開展共享共用工作,包括辦公場地、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資產、數據資源等。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旗機關事務中心應該對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功能相近、同質同效、使用頻率較低的辦公用房進行整合,推動共享共用。
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資產使用方對資產提供方可以給予合理補償。
(四)實施公物倉管理。旗財政局建立公物倉管理,將低效、閑置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
旗財政局審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時,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解決。推進資產共享共用,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產使用效能。
(五)公開招租處置。行政事業單位無法或難以調劑使用的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低效、閑置資產,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后,可采取對外出租的方式處置,由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依照行政事業單位公開招租交易相關細則進行市場化交易處置。
(六)探索集中運營管理。旗財政局采取委托專業機構等方式,整合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產、實行專業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提升資產統籌能力和運營收益。
(七)為國有企業注資。以國有資本金形式注入國有企業,暢通國有資本金補充渠道,加強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逐年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不斷提高資產資源配置利用效率。
第十一條??旗財政局建立資產盤活成效激勵機制,盤活成效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與資產維護維修預算支出掛鉤,通過預算約束推動資產盤活利用。
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配置資產要嚴格執行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管理機制。在編制資產配置預算時,以存量控增量,優先通過調劑解決現有資產缺失,確有不足的,列入部門(單位)年度預算。資產配置預算要嚴格執行資產配置標準,精簡配置資產。
對資產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旗財政局可視情況不予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優化資產配置。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資產處置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三)擇優選擇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的處置方式;
(四)堅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浪費;
(五)納入“三重一大”事項研究。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二)長期閑置資產、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仍有使用價值,但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改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毀損、報廢、呆壞賬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資產;
(七)無形資產的損失;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等。
第十四條??全旗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一)主管部門審核,報旗財政局審核,由財政局報旗人民政府審批。
1.處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車輛及流動資產。
2.處置賬面原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設備、家具等固定資產。
3.處置5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萬元)的無形資產。
4.全旗行政事業單位跨級次、跨部門調撥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資產。
(二)主管部門審核,報旗財政局審批及備案事項。
1.處置賬面原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100萬元)的設備、家具等固定資產。
2.處置5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5萬元)的無形資產。
3.部門內所屬單位之間調撥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批,報旗財政局備案。
(三)涉及重大資產處置事項,需旗政府研究決定的,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后報旗財政局審核,由旗財政局上報旗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一)單位申報。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按照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其所屬單位申報的資產處置材料進行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在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內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并于10日內將審批文件抄送至旗財政局備案,審核相關材料由主管部門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管;超出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由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報旗財政局審批。
(三)財政審批。旗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材料進行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處置事項進行批復。
(四)實物處置。按照本辦法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經旗人民政府批準的、經財政局批準的,資產管理使用部門對要處置的實物資產進行相應處置(報廢、劃轉、化解債務等)。除廢棄電子產品以外的待報廢、待淘汰、無法滿足單位履職需要的資產,可移交呼市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實行進場交易或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并與之辦理資產處置手續,資產使用單位依據旗財政局及主管部門批復文件、資產處置手續等資料核銷固定資產賬務。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處置時,須向審批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一)資產報廢。資產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1.資產報廢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資產價值憑證:購貨單(發票、收據)、記賬憑證、賬頁、固定資產卡片、資產現狀實物照片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4.資產權屬憑證: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證明擬處置資產權屬的憑據(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材料。
有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報廢事項,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房屋應提供拆除房屋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或征收協議等;車輛應提供達到報廢的相關材料;鍋爐、電梯等應提供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和資產殘值評估報告等。
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由申報單位組織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6.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7.其他相關資料。
(二)資產報損。資產報損是指對發生呆壞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各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1.資產報損核銷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對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失蹤、死亡證明、財產、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文件等。
5.因單位或個人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的,應提供單位的內部說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和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等文件。
6.因不可抗力因素、失竊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單位的內部說明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責任認定報告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等材料。
7.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書等。
8.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9.其他相關資料。
(三)資產轉讓。資產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1.資產轉讓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資產價值憑證:購貨單(發票、收據)、記賬憑證、賬頁、固定資產卡片、資產現狀實物照片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4.資產權屬憑證: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證明擬處置資產權屬的憑據(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有關資產評估備案、核準文件。
6.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7.其他相關資料。
(四)資產置換。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1.資產置換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資產價值憑證:購貨單(發票、票據)、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資產現狀實物照片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4.資產權屬憑證: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證明擬處置資產權屬的憑據(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公章)。
5.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有關資產評估備案、核準文件。
6.對方單位基本情況等證明材料,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以及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資料。
7.資產置換意向協議書。
8.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9.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的,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10.其他相關資料。
(五)資產無償劃轉。資產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1.資產無償劃轉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資產價值憑證:購貨單(發票、收據)、記賬憑證、賬頁、固定資產卡片、資產現狀實物照片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4.資產權屬憑證: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證明擬處置資產權屬的憑據(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意向協議書。
6.無償調出資產的政策支持文件。
7.受讓方接收調入資產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類資產的存量等基本情況。
8.調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構筑物,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擬處置的房屋構筑物和宗地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9.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或單位組織專門資產清查小組出具資產清查報告。
10.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11.其他相關資料。
(六)對外捐贈。對外捐贈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愿無償將國有資產產權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新購置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1.資產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明細表。
3.資產價值憑證:購貨單(發票、收據)、記賬憑證、賬頁、固定資產卡片、資產現狀實物照片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4.資產權屬憑證: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證明擬處置資產權屬的憑據(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意向協議書。
6.對外捐贈資產的說明文件。資產對外捐贈需申報單位提供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資產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需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7.受讓方接受捐贈資產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類資產的存量等基本情況。
8.捐贈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構筑物,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擬處置的房屋構筑物和宗地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9.申報單位集體決策文件。
10.其他相關資料。
(七)對以上資產處置方式中,無法提供原始憑證的資產處置事項,需單位提供專項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各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臨時機構購置的國有資產和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展覽和文體等活動的資產應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機制,由旗財政局統一調配。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采取進場集中公開處置和自行處置相結合的方式。
(一)進場交易的范圍
1.閑置資產。
2.報廢、淘汰的資產。
3.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資產。
5.另有規定需要集中處置的資產。
6.各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復文件,由主管部門據實決定是否進場交易。
上述范圍之外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無償調撥、捐贈的資產,涉密資產及國家規定的不進行公開處置的資產可不進場交易。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進場交易的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進場交易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向產權交易部門提供資產處置批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委托產權交易部門,組織評估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評估或鑒定、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集中處置國有資產。
(三)進場交易價格的確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場交易以評估價格作為首次掛牌價格,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再次以不低于評估價格的90%重新掛牌。當掛牌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90%時,需報經旗財政局批準后掛牌。除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構筑物外,兩次掛牌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經旗財政局批準后可采取市場詢價的方式公開轉讓。
資產處置的最終交易價格以成交價格為準,不得低于掛牌價格,也不得使用打折、優惠等其他交易附加條件。
第五章 ?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各單位不得放棄、侵占、私分、截留、隱匿、坐支。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直接繳入國庫,由旗財政局負責收繳和監督,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按規定權限審批后,進場交易資產取得的收入、行政事業單位自行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由資產占有單位作為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收入在30日內(節假日順延)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臺賬,年終與旗財政局對賬。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旗財政局應當對本級各行政事業及下級單位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旗審計局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情況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及收入內部控制制度,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旗級黨政機關處置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特殊車輛和執法執勤用車時,要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和旗級的有關規定執行;無形資產、涉密資產和涉案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未涵蓋內容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