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各有關單位:
《土默特左旗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土默特左旗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確保養老機構安全運營,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補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土默特左旗境內的農村敬老院、民辦老年公寓等各類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管理包括機構備案、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補貼申請、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醫藥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
第四條 ?安全責任劃分。旗民政局對養老機構負有行業主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機構法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對轄區內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工作負有屬地監管職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黨政主要領導是養老機構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是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衛健委、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等部門對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負有業務監管職責。
第二章?養老機構備案、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補貼申請
第五條??登記備案。做好登記與備案銜接,逐步實現登記與備案同步,及時將已登記的養老機構納入監管范圍。
養老服務機構根據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到旗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設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到旗級及以上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部門辦理登記。
各受理部門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完成登記的信息告知旗民政局;完成登記且已開展養老業務的養老機構要到旗民政局申請備案。
對已備案的養老機構,旗民政局應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旗民政局應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其及時備案。
完善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備案申請人應就養老機構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提交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旗民政局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旗民政局依法查處。
備案應具備以下材料:1.備案申請書;2.備案回執;3.告知書;4.承諾書;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6.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如無法提供產權證明,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7.租賃合同復印件(僅限租賃他人房產開辦養老機構提供);8.消防審核驗收(備案)手續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評定報告復印件;9.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0.醫療服務資格證明復印件(僅限開展醫療服務的養老機構提供);11.特種設備登記證書復印件(僅限安裝電梯等特種設備的養老機構提供);12.機構章程;13.管理制度;14.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15.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
第六條??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檢查以民發〔2017〕51號文件所列的《養老院服務質量大檢查指南》為準。
第七條??符合備案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辦法》申報等級評定。
第八條??符合備案條件的養老機構且通過等級評定的機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補貼管理辦法》申請相關補貼。
第三章 ?安全責任主體及具體職責
第九條??養老機構及其法人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具體安全職責如下:
(一)消防安全
1.養老機構所在建筑應依法取得消防審核驗收(備案)手續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評定報告。養老機構應明確消防安全負責人。
2.養老機構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從業人員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3.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參加專業培訓,取得專業機構頒發的證書。
4.消防內部管理臺賬完善,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培訓和演練,使員工熟悉基本消防常識,熟練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等;每日進行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記錄。
(二)食品安全
1.養老機構食堂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2.養老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實行“集團購買”,確保食品原料新鮮,來源渠道正規,膳食燒熟煮透,膳食從燒熟至使用的時間控制在2小時內。
3.建立膳食留樣制度,留樣時間不少于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并做好索證索票登記。
4.廚房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合格證,出現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必須立即離崗。
(三)醫藥安全
1.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應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按執業范圍依法行醫。
2.不設醫療的養老機構要與就近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合作協議。
3.嚴格執行藥政管理制度,禁用霉變、過期、失效、淘汰藥品;院內自備或入住人員自帶的各類藥品應有專人保管,嚴格按醫囑用藥。
(四)人身安全
1.養老機構不得虐待、辱罵老人,應重視對入住老人的心理教育疏導,及時了解和掌握住養老人的異常情緒和精神及行為舉止,幫助老人消除心理障礙,防止自殺、自殘、他傷情況發生。
2.醫養結合養老院必須配備1名以上醫療救助的專業護士。
3.做好預防傳染病防護。
4.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夏季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五)安全制度建設
1.登記制度。對出入養老機構的老人、家屬和員工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對住養老人建立嚴格的請銷假審批制度,準確掌握外出老人的情況,對不按時返回的按預定方案予以查找。
2.值班制度。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各類情況,做到管理情況明,老人動態明,重點工作明。
3.檢查制度。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用電安全、清潔衛生、食品安全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4.演練制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火災疏散、老人走失找尋等預案演練,熟悉各類工作預案的內容與要求,確保事故救援工作有序開展,提高風險防范的整體保障水平。
第十條??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屬地監管職責
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對轄區內養老機構的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監管職責,應每季度對轄區內養老機構進行最少1次安全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養老機構整改。出現安全隱患,在1小時內上報旗民政局并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部門業務監管職責
旗民政、消防、市場監督、衛健、應急管理、公安、財政、住建、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等部門依據分工,對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負有業務監管職責,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由各職能部門組成。
(一)旗民政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開展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監管;指導監督社會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領域的登記管理和業務工作;防范、打擊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行為等工作。
(二)旗消防部門應當對養老機構遵守消防法律、規范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督促、指導、協助養老機構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組織開展對養老機構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查處;同時負責對養老機構使用的藥品進行監督、檢查。
(四)旗衛健委負責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審批或備案,并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聚集性傳染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應急工作;采集、匯聚、存儲、應用共享的老年人基本健康醫療數據等工作。
(五)旗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養老機構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參與養老機構事故調查。
(六)旗公安局負責查處和打擊養老服務機構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七)旗財政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保障,并對政府采購養老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八)旗住建局負責對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執行監督等工作。
(九)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負責養老機構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復核及決定送達等職責。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養老機構及其法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民辦養老機構及其法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負有安全管理屬地監管職責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不履行安全管理監管職責,或者發現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或上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負有安全管理監管職責的民政、消防、市場監督、衛健等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發現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國家對農村集中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