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各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通報辦法》《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警示辦法》《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各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在旗委、旗政府領導下,由旗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安委會)負責組織,旗安委會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一)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完善責任體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細化落實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督管理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
(三)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四)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和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強化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監管經費、裝備和人員編制,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和應急救援能力。完善和落實通報、警示、約談、考核、巡查、督辦、舉報獎勵等制度,有效發揮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作用。
(五)加強安全預防。強化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深入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和應對重大安全風險。
(六)強化基礎建設。加大投入,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機制,提升全民安全意識和能力。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高危行業領域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險,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等專業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制度。
(七)防范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范,減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較大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條??旗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全旗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報旗安委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采取年終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年終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旗安委會下發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工作。
(二)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對照年度考核細則進行自評并形成書面報告,按要求報旗安委會辦公室。
(三)旗安委會辦公室組成考核組,采取聽取匯報、座談交流、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明查暗訪、接受舉報等方式進行考核。考核時,根據工作需要隨機抽取部分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延伸考核。
(四)考核結束前,考核組向被考核單位反饋初步考核情況, 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九條??日常考核由旗安委會辦公室按照年度考核細則要求,就平時掌握被考核單位推進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國家、自治區、市和旗督查督辦事項等情況進行評分。
第十條??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年度考核細則逐項考核計分。同時,設置減分項和加分項。
第十一條??對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各區域服務中心事故控制考核(以旗統計年報數據為準)按照以下規定減分: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扣40分,定級不合格;
(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上一年死亡人數為基數,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10分;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負有責任的,每發現1起扣10分。
第十二條??對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事故控制考核(以旗統計年報數據為準)按照年度考核細則有關規定減分。
第十三條??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通報表彰的;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旗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按不超過40%的比例,從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單位中確定優秀等次;
得分在90分及以上未獲得先進等次的,以及80分(含80分)至90分的,均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均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被“一票否決”的,均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條??在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被考核單位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一)對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負有責任的;
(二)發生事故后不及時組織救援,或組織救援不力導致傷亡損失擴大或產生惡劣影響的;
(三)對重大隱患督辦、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四)事故處置不力導致發生嚴重影響群體性事件的;
(五)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被國家、自治區和市、旗約談或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
第十六條??在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經認定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除外);
(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在黨紀政紀影響期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十八條??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旗委、旗政府及旗安委會書面報告,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考核綜合評分結果,經旗安委會審定,由旗安委會通報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被考核單位對考核中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降低考核等次,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旗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通報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通報,是指旗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或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就事故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和重要工作任務部署落實情況,以及安全生產工作好經驗、好做法、取得的突出成績等納入通報內容范圍。
第四條??安全生產通報主要以文件、會議、新聞媒體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對發生的一般生產事故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由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向全旗該行業領域及企業通報。通報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教訓及針對性措施等內容。
對典型事故、重要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全旗性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及好經驗、好做法、突出成績等,由旗安委會辦公室向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各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通報,或按照旗委、旗政府領導要求進行通報。
第六條??旗安委會辦公室每月向敕勒川乳業開發區、各鄉鎮、各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通報全旗安全生產情況,并抄送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和旗安委會主任、各副主任。通報內容包括全旗事故統計數據,分地區、分行業事故統計數據,分析事故發生規律特點和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議。
第七條??旗安委會在全旗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通報上年度安全生產總體情況,按行業、地區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規律特點,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對下年度全旗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第八條??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通報,要抄送旗委辦、旗政府辦,旗安委會主任、各副主任及旗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本行業領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響的一般事故,要與督查、巡查、約談和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確保通報及時、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條??本辦法由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警示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警示,分為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警示告知,是指旗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安委會)或旗安委會辦公室就全旗發生的有較大社會影響等事故,或存在的區域性、行業性安全生產問題,分別對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進行預警性警示通報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第三條??對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有較大社會影響、典型的一般事故,以及重要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由旗安委會或旗安委會辦公室及時向鄉鎮(開發區、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警示通報。對典型行業性一般及以上事故,有關行業部門也要及時向全旗該行業領域及企業進行警示通報。警示通報包括事故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教訓及針對性措施等內容。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會或旗安委會辦公室進行安全生產警示告知:
(一)存在行業性、區域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或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三)本領域、行業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不力的;
(五)事故責任追究超過半年未落實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級重大工作部署的;
(七)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對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由旗安委會辦公室擬定警示告知通知,報旗安委會領導審定簽發,同時抄送旗紀委監委、旗委辦公室、旗委組織部、旗政府辦公室。
第六條??被警示告知的地區、單位,應自接到警示告知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旗安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成員單位警示告知事項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旗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警示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旗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及旗安委會辦公室、旗安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一)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二)對旗委、旗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展緩慢、未完成任務的;
(三)管轄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傷亡損失擴大,達到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重要敏感期發生有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要求落實較大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會副主任或其委托的旗安委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約談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安委會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
(一)管轄職責范圍內工商貿領域發生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或一年內工商貿領域發生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的;
(二)發生其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未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國務院安委會、自治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和旗安委會督辦的事故、交辦的舉報案件,未按規定要求完成調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發生旗級以上領導批示、主流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危害程度高,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險事故、事件的;
(五)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未認真處理安全生產舉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瞞報事故、應急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擴大或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落實不到位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國務院安委辦、自治區安委辦、市安委辦和旗安委會(辦)督辦的重大隱患問題整改的;
(八)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旗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旗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
報旗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旗安委會對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及其所屬部門進行的約談,可視情況要求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
旗安委會對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及其所屬部門進行的約談,可由旗安委會成員單位根據“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針對本行業領域向旗安委會辦公室提出約談申請,旗安委會辦公室報請旗安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
旗安委會成員單位也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直接對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六條??約談經批準后,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項。
第七條??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八條??被約談方人員:被約談方為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或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敕勒川乳業開發區、鄉鎮、區域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等接受約談。視情況可要求社區(村委會)、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第九條??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十條??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旗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并以適當方式進行現場核查。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并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約談情況納入全旗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旗轄區有關企業發生事故或安全生產工作不力需??要約談的,由旗安委會辦公室或旗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約談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