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各相關部門: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指南>的通知》(呼環通〔2022〕4號)要求,結合我旗實際情況,特制定《土默特左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F將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土默特左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土默特左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成效,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高效、穩定運行,結合土默特左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默特左旗轄區內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高效、穩定運行。按相關要求,建制鎮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918-2002)排放標準,行政村出水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DBHJ/001-2020)排放標準。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旗鄉村振興局負責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鄉鎮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生態環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負責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旗財政局負責本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確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統籌運行維護管理經費、開展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的監管和評估考核工作。
第六條?各行政村職責:
(一)村級組織應當在各鄉鎮指導下,配合運行維護單位開展設施運行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
(二)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水質采樣,配合各級各部門對本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檢查考核;
(三)完善村規民約,組織村民自覺管理院內管網、化糞池,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等。
第七條?設施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操作規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村負責人報告,并逐級上報;
(二)如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損壞時,及時維修。設施管理人員不能維修的應及時向各鄉鎮負責人報告并提出維修建議;
(三)負責處理設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設施被破壞或被盜;
(四)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和綠化養護管理。
第八條?鼓勵各鄉鎮采用第三方托管運行維護管理方式,委托有資質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對管轄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九條?各鄉鎮應建立3至5人組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工作小組,建立相應制度明確職責、制定工作計劃并納入村規民約。
各鄉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工作小組應每季度檢查各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及時監督指導開展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設施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經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業務培訓;
(二)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熟悉維護管理工作對象(包括設備、工藝等),熟悉維護方法和維護技術指標;
(四)能夠認真負責做好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技術檔案、資料和原始記錄是進行維護管理的依據,各鄉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管理制度,確定專人保管,確保資料完整。包括資料:
(一)工程設施、施工、竣工資料和驗收移交記錄等;
(二)處理設施的說明書、圖紙、維護手冊;
(三)各種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和維護指標、技術文件和有關規定等;
(四)原始記錄、重大故障報告及處理結果;
(五)年度檢修測試記錄;
(六)運行維護記錄。
第四章??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應每半年組織開展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本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開展水質檢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運行管理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設施概況、平面布置圖、操作細則以及管網檢修,設備操作的安全規程、責任人員、管理人員名單等上墻明示,并規范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四條?運行管理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巡查,做好例行檢查記錄和運行記錄。主要包括以下維護內容:
(一)定期檢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溝渠,清理淤積物、保持管道和溝渠的過流通暢;
(二)每月至少對格柵進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柵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對調節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積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對厭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積。厭氧池作業時,應當先打開全部的檢查井井蓋強制通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入,防止發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設備使用說明的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水泵、鼓風機等機電設備;
(六)及時清理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并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七)定期檢查相關井蓋以及各種蓋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養護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養護經費是指各級政府安排用于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于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各鄉鎮應統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旗財政局應當提前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經費包括設施管理員補貼、電費、維修費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由各鄉鎮根據實際需求及時申報。
各鄉鎮可依照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養護經費補助實施細則,將財政補助資金(含市級以上)、地方配套資金按照各行政村的污水處理模式、污水處理設施數、管網長度、接入戶數等情況實行差別化分配或用于托管第三方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各鄉鎮應按照對各行政村的考核結果和補助實施細則撥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養護經費。
采用第三方托管運行維護管理方式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考核結果撥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經費。
第十九條?旗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養護經費的審核撥付,監督資金規范使用。
第六章??維護管理考核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兩種方式。
(一)定期考核。由旗委組織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各鄉鎮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各鄉鎮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可參照設施運行情況、出水口水質達標情況、資金落實情況及臺賬完整情況等制定考核內容。
(二)不定期考核。由各鄉鎮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因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財產損失的,由運行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管理不善,造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機電設備(包括電動機、水泵、風機等)被盜或者受到破壞的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補齊或更換。
第二十三條?因排放不達標造成環境污染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