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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經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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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旗政府)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guī)范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旗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序開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旗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旗政府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成立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領導小組,主任由旗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法律顧問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旗司法局,主任由旗司法局負責人兼任。旗司法局負責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擔任旗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法學專家應當在所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專業(yè)影響力;律師應當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且具有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驗;
(四)熟悉土默特左旗的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規(guī)則;
(五)責任心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六)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專家學者應當未受過所在單位的處分,律師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yè)處分。
第五條?旗政府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可以采取律師事務所推薦、個人申報、定向邀請、公開遴選等多種方式,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旗政府法律顧問,經旗司法局匯總并進行初步評審審核,報旗政府審定后向社會發(fā)布,并頒發(fā)聘書。聘任法律顧問的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 旗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旗政府重大決策、行政民事行為、合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意見,或受其委托進行法律論證;
(二)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涉及重大項目或者法律關系復雜的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和風險評估;
(三)參與旗政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受旗政府委托,為旗政府重大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服務;為旗政府代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調解、仲裁活動;
(五)為處置行政賠償案件、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六)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起訴、仲裁等法律服務;
(七)為旗政府及其部門處理突發(fā)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八)承擔旗政府及其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由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年初提出預算,報旗財政局審核后在單位年度預算中下達,實行專款專用。旗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審計。
第八條?旗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二)有權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
(三)按約定獲得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開展政府法律顧問活動必需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旗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以旗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旗政府交辦的事務或者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三)不得利用旗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旗政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yè)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損旗政府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法律顧問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參與處理法律事務:
(一)普通法律事務,可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詢;
(二)疑難復雜法律事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召開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旗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按時參加有關會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二)及時匯報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證旗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應提前向旗司法局匯報,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十二條 旗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司法局報請旗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職業(yè)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yè)資格、專業(yè)資格或者專業(yè)職稱的;
(三)泄漏因擔任旗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給旗政府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yè)、旗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旗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在訴訟或非訴訟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旗政府有直接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六)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第十三條?聘請的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旗政府或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聘用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聘用單位應當建立聘請的法律顧問履職全過程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合同、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旗司法局應當建立對聘請的法律顧問的績效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工作實績、法律意見采納率、述職情況等指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xù)聘依據。
第十五條?各鄉(xiāng)鎮(zhèn)和旗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可以單獨或聯合外聘法律顧問,并建立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由旗司法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