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畜禽養殖業發展,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土左旗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畜禽養殖業主必須承擔畜禽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主動履行國家規定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畜禽養殖業主必須依法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嚴禁亂堆亂放、偷排直排、污染環境。
第四條 畜禽養殖業主必須建立糞污處理臺賬記錄,糞污產生量、糞污處理量、糞污處理去向等記錄明確,可追溯。
第五條 規模化養殖場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由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規模以下養殖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規模化養殖場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規模養殖標準:生豬存欄50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100頭及以上,肉牛存欄或出欄100頭及以上,蛋雞存欄10000只及以上,肉雞存欄10000只或出欄50000只及以上,肉羊常年存欄1200只及以上。
第七條 規模化養殖場,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備案登記等確定的糞污處理工藝要求,配備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糞污收集、暫存和處理設施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
第三章 規模以下養殖戶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戶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九條 畜禽養殖戶應保持合理的清糞頻次,及時收集圈舍、運動場的糞污。
第十條 畜禽養殖戶應結合養殖實際,設置畜禽糞污的儲存處理設施,防止畜禽糞污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一條 肉牛、肉羊等養殖戶,推薦配套建設堆糞棚收集處理糞污,滿足防雨(有頂)、防滲(地面鋪設防滲膜或硬化)、防溢流(地面有坡度或有墻)要求;蛋雞、生豬、奶牛等養殖戶,推薦配套建設化糞池、氧化塘等收集處理糞污,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要求。
第十二條 糞污處理設施容積計算。結合常年養殖存欄量、農業農村部單位畜禽糞污日產生量和發酵周期推薦值計算。生豬0.01立方米,奶牛0.075立方米,肉牛0.035立方米,雞0.0002立方米,羊0.0013立方米。堆(漚)肥發酵周期推薦值:春、夏、秋季≧60天,冬季≧90天(以冬季發酵周期為依據)。例如常年養殖生豬100口,糞污處理設施容積不小于90立方米(100口存欄×0.01日排污量×冬季90天發酵周期)
第四章??第三方糞污處理
第十三條 已經委托他人或第三方對畜禽養殖糞污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戶,第三方機構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及實際處理能力。雙方要完善委托合同并嚴格履行,養殖場戶建設糞污暫存設施且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要求。
第十四條 運輸畜禽糞污,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不得對途經路段造成污染。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