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持續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旗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任何企業、合作社等組織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地膜(以下簡稱“國標地膜”)。
二、市場局、農牧局要加強對地膜生產商監管力度,不得生產厚度、強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地膜,對原輔料、生產流程、產品標識、凈重量、生產和銷售記錄等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三、依法嚴厲查處抽樣檢驗不合格、銷售“三無”地膜產品等違法行為,由市場局、農牧局加強對地膜銷售商監管,嚴格檢查地膜銷售商銷售地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進銷貨登記臺賬等環節,不得采購、銷售非國標地膜,對銷售抽檢不合格的予以沒收,并責令停業整頓,依法依規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四、廣大地膜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種植行業標準,全面使用國標地膜。如發現違反使用要求,私自使用非國標地膜的,將停發相關涉農補貼。同時,地膜使用者要按照“誰使用、誰回收”的原則,將不合格的殘膜回收,如發現未按照規定回收地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建立地膜殘留監測制度,農牧局定期開展全旗范圍內地膜殘留監測,對地膜殘留超標的企業、合作社及個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六、各鄉鎮、市場局、農牧局要加大禁用非國標地膜宣傳力度,呼吁廣大種植戶自覺遵守地膜使用要求和標準,做到非國標地膜不出廠、不進店、不下田。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踴躍舉報違規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地膜的線索,防止假冒偽劣農資產品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