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化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陸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的通知》要求,在全旗范圍內劃定禁獵區、設定禁獵期,現將土默特左旗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土默特左旗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獵捕活動。
二、禁獵期
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馴養繁殖、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向林草部門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按核準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進行獵捕。
三、禁獵原則
禁止使用獵捕工具和獵捕裝置獵捕野生動物,對私藏獵捕工具和獵捕裝置的依法追究責任。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動物致害等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必須依法報批。
四、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蒙古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
五、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郵寄、攜帶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情節輕微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