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旗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1日
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保障學生交通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旗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
第二章 機構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 成立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教育和交通運輸工作的副旗長擔任,副組長由教育局局長、交通運輸局局長、應急管理局局長和交警大隊大隊長擔任,成員為政府辦、宣傳部、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發改委、市容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中小學校幼兒園相關領導。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和相關單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旗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安全股股長擔任。
第四條 旗校車辦職責:
(一)全面掌握全旗學生乘車需求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
(二)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向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提請研究決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負責全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安排和調度,建立并完善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教育等單位聯合執法機制,推進非專用校車的取締工作;
(四)督促有關單位按要求建設校車停靠站點,在學校周邊建設安全固定的校車停車場所,完善警示標牌、減速帶等安全設施。
(五)每個學期組織教育、交警、交通、安監等單位主要負責人陪同學生乘坐校車。
第五條 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人民政府職責:
(一)成立校車安全管理機構,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落實責任主體;
(二)掌握本區域內需運送學生數量和接送學生的車輛需求情況,及時上報旗校車辦;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校車運營履行協調、管理、監督職責,幫助、指導學校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四)配合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對非法運營學生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五)配合旗交通運輸局做好轄區內方便學生就讀接送的鄉鎮公路站點設置、路況維護和村級道路站點設置等工作;
(六)制訂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督促村民教育子女不乘坐非法運營車輛。
第六條 旗交警大隊職責:
(一)負責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負責將校車標牌收回。
(二)每半年對校車及駕駛人進行審驗,對車輛安全技術組織檢驗;
(三)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員檔案,每季度組織校車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在學校門口、重點路段做好上學放學、節假日重點時段的護導值勤和交通秩序管控;
(五)嚴厲打擊無證和不合格車輛從事接送學生的行為;嚴肅查處校車超員、超速、惡意遮擋攝像頭、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校車在城區道路亂停亂靠、亂擺亂放行為;并將情況通報旗校車辦、教育局、交通運輸局、校車公司和相關學校、幼兒園。
(六)利用GPS定位系統對校車運營進行實時監控。
第七條 旗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將校車納入道路運輸管理范圍,加強校車營運秩序的監管;
(二)建立校車營運車輛駕駛員重點時段、惡劣天氣安全信息提醒制度和停運制度;
(三)負責做好全旗校車停靠站點設置,督促公路管理機構加強公路養護,完善限速標志、警示牌設置,加強急轉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的安全防護,及時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隱患;
(四)根據各學校的生源情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定線路安排,牽頭辦理線路開通的有關手續,每個月抽調專業人員成立專門的道路勘驗組,配合相關單位對擬開通的道路進行勘驗;
(五)督促校車按規定的線路行駛。配合旗交警、教育等單位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和整治,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打擊各類非法從事運送學生的營運活動。
(六)利用GPS定位系統對校車運營進行實時監控。
第八條 旗教育局職責:
(一)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對全體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師生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
(二)建立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責任制,將交通安全作為工作重點納入學校年終考核內容;
(三)掌握全旗學生用車需求等情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單位對校車公司、校車及其駕駛人進行準入審批并建立管理檔案;
(四)調研并掌握全旗校車安全情況,對校車管理政策提出建議,接受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條件審核,監管全旗校車運營情況,并將監管情況上報旗人民政府;
(五)每季度會同旗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開展校車專項整治活動。
(六)利用GPS定位系統對校車運營進行實時監控。
第九條 旗應急管理局職責:
負責對校車進行綜合監管、督促、指導,協調相關單位排查和整治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檢查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及相關職能單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依法依規查處校車安全事故;利用GPS定位系統對校車運營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條 其它相關職能單位職責:
(一)旗發改委職責:負責監督校車經營者在運營服務時的價格行為;
(二)旗信訪局職責:負責做好因校車和校車運營引發的群眾來訪接待工作,協調相關職能單位解決群眾來訪反映的問題;
(三)旗委宣傳部職責:負責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專題宣傳,發布宣傳信息,營造關注學生乘車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旗司法局職責:負責依法審核《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校車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五)旗市場監管局職責:負責校車機構注冊登記等相關事宜;
(六)旗市容局職責:統一規劃、設置城區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職責:
(一)作為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單位,要建立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生上下學教師護導責任,組織學生監護人、學校、校車公司三方簽訂接送合同,與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學的家長(監護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合理安排學生乘車離校時段,實施周五、節假日錯時、錯年級放學制度,建立錯時放學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聯動機制,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三)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組織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教育學生上、下學時拒乘超員、超速車、非法營運車;
(四)建立健全校長、園長定期陪乘制度、點名制度、上下學教師及領導值班制度,完善學校與校車司機(照管員)和家長的交接手續,組織學生有序乘車,杜絕學生踩踏擁擠、意外留置車內等安全事故發生;
(五)監督校車運載學生過程,督促校車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六)建立校車運行管理臺賬,由值班教師及值班領導對校車當天運營情況做好詳細記載,記載情況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七)負責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八)鼓勵師生、家長舉報問題車輛,做到及早防范。
第十二條 校車服務公司職責:
(一)作為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單位,要制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與學校、駕駛人、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書,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確保校車行駛安全。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員以外的人員乘坐。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二)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建立規范的校車運行、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維護等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在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性能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聘請有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上崗,督促駕駛人員規范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
(四)建立學生照管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按要求配備隨車照管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康惹樾?,隨車照管員還應履行下列職責:1、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2、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3、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5、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五)自覺接受旗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教育局等單位的監督檢查;
(六)與學校及有關單位共同建立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聯合應急演練。
(七)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確保一車一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不得挪用于其它車輛;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標牌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相同。校車標牌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牌公安交通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延續;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運載學生上路行駛,應當在有關單位規定部位放置校車標牌,開啟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停車時,正確使用停車警示標志。
(八)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九)對乘坐校車的貧困學生適當減免部分費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與考評
第十三條 創新校車運行和管理機制。農村公辦學校學生乘坐校車由校車公司負責承運;民辦學校學生乘坐校車由民辦學校自購校車或租賃校車公司的校車運營。城區學校公共交通能滿足學生乘車需求,原則上不使用校車。城區學校現有校車,按照國家、自治區、市相關規定,逐步退出校車接送市場,從本實施細則公布之日起,旗校車辦不再審批城區學校、幼兒園新購校車。
第十四條 積極探索和推動全旗范圍內校車的歸口管理,通過組建或引進校車專業服務公司,或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學校自備校車應逐步納入校車服務公司或客運企業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嚴格校車準入。校車準入必須經領導小組同意且滿足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并安裝校車內外監控系統,車身寬度和長度以適應我旗農村道路條件為宜;
(二)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從事校車專營的經營業務,不得從事其它兼營活動;必須以劃定的區域為經營范圍,不得跨區域接送學生;
(三)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限額不得低于60萬元/座;
(四)其它條件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嚴格校車使用許可。校車公司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旗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市場監管單位認可的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交警大隊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旗教育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旗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征求意見,交警大隊和交通運輸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旗教育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報旗人民政府審批。
旗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交警大隊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嚴格校車備案程序。
(一)每學年初,校車使用單位務必將本單位營運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整理成冊,分別報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審查,審查合格的,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等單位予以備案;
(二)旗交警大隊對審驗合格的校車實行編號管理,發放統一校車標牌;
(三)學校、幼兒園與審驗合格營運車輛所在校車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待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后,允許其從事接送學生業務;《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需書面反饋所在鄉鎮政府,同時需報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嚴格校車駕駛人準入條件。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駕駛人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心理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需專業醫療機構證明),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旗交警大隊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上準入條件證明材料。旗交警大隊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嚴格校車駕駛人安全管理,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旗交警大隊依法依規從重從嚴處罰,并將校車駕駛人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及時通報旗校車辦備案。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校車違法違規駕駛人“黑名單”制度。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交警大隊將駕駛人列入“黑名單”,并通報旗教育局、學校和校車公司。黑名單公示5年,由發證機關注銷駕駛校車資格,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各校車運營單位禁止聘用“黑名單”上的駕駛員從事校車駕駛工作,違規使用,將追究校車運營單位的責任。
(一)有犯罪記錄或者交通違法一個計分周期滿12分的;
(二)有超員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的違章違法記錄的;
(三)有被校車安全管理監控平臺通報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有毒駕、酒駕行為,或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同等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校車違法違規“周通報”制度。旗校車辦每天實時了解全旗校車運行情況,對超速、超載、惡意遮擋攝像頭等違法違規情況進行實時登記匯總,每周予以通報。同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校車運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嚴格學校乘車學生的審核。
學校服務半徑超過國家規定(小學2.5公里以外,中學3.0公里以外)或者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求的農村地區學生,可以獲得校車服務,但必須嚴格乘車學生的申報審核。
學生乘車按照以下流程申報:學生(家長)申請→班主任核實→學校審核→旗校車辦審批→學校發放學生乘車證。
各校車使用單位在每學期開學初需向旗校車辦提供本校學生乘坐校車需求情況,按流程申報學生乘車審批,制作乘車學生乘車花名冊,建立乘車學生臺賬,并報旗校車辦備案。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車號牌號碼、核載人數、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其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并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信等方式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運載學生不得超員,不得超速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至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它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低的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二十四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隨車照管員: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必要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隨車照管員負責組織學生上、下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學生上下車時,應當分別與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好交接登記。
第二十五條 校車發車前,學校應當進行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無符合法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一致的;
(三)駕駛人疲勞駕駛的;
(四)駕駛人飲酒或者身體嚴重不適的;
(五)駕駛人情緒異常,不適宜駕駛校車的;
(六)超過核載人數的;
(七)妨礙校車安全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鳎凑占s定時間到校車??空军c送、接學生上下車。
學生監護人應當拒絕學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上下學,勸阻違反校車安全的違法行為并向相關單位舉報。
第二十七條 加大對違法違規校車處罰力度。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依據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旗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加大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和路查的力度。
第二十八條 校車公司所屬校車一年內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被自治區、市、旗有關單位通報督辦的,有關單位要責令其停止校車營運,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校車使用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人民政府,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校車安全工作納入旗委、旗政府對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人民政府和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旗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旗校車辦負責解釋。
附件1: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附件2: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附件1
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任務
在旗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我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分析校車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和改進管理對策,促進單位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長效機制,全面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校車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召集人為分管教育和交通運輸的副旗長,成員為教育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交警大隊、政府辦、宣傳部、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發改委、市容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中小學校幼兒園相關領導。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旗教育局,教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教育局分管副局長和安全股股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聯席會議工作規則和要求
1、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組織召開,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
2、聯席會議議題主要是根據全旗校車安全形勢和上級工作部署,針對全旗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需要支持和協調解決的問題,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貫徹落實方案。
3、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向聯席會議通報本系統、本單位近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并提供書面材料。
4、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加強溝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5、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向旗政府書面匯報一次全旗校車安全形勢和全旗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附件2
土默特左旗校車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一、建立校車聯合執法隊伍
從旗教育局、交通局、應急管理局、交警大隊抽調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
二、強化工作機制
1、選派人員:旗教育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應急局每學期開學前要分別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上報校車辦備案,負責校車日常監管。
2、常規檢查:校車辦每月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隊上路檢查校車運行情況,督促校車公司整改,并將檢查情況上報校車辦。
3、關鍵時段重點督查。每學期開學前聯合執法隊開展校車安全運營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