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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4月26日
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工作規范、有序進行,保障成員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和《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土左政辦發〔2018〕88號)要求,結合我旗實際,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政策法律底線
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社區性和封閉性的特殊法人,改革要求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可盤活的資源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這是體現成員收益分配權的一種特有權益,成員股東以“股權證”中實有股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二、合理確定量化資產范圍
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范圍主要以經營性凈資產和可盤活的資源性資產。
(一)集體經營性資產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或集體;
(二)經營性土地資源除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和已確權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資源、福利性土地資源外,其余的按面積量化到人,獲得收益后按股分紅;
(三)無經營性資產、經營性土地資源的,根據成員、勞動貢獻等因素,合理配置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系數,作為將來股權量化的依據;
(四)對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公益性土地資源和福利性土地資源,一般只登記產權,建立臺賬,制定保護性措施和正常運行管理辦法。
三、明確參與量化人員的范圍
按照《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指導意見(試行)》(土左政辦發〔2019〕9號)文件規定要求,通過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定享有集體資產股權量化資格的人員范圍。
四、確定集體資產股權設置辦法
股權設置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報鄉(鎮)黨委、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股權設置類型可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實施改革的村組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集體股與個人股之間的比例,集體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高于40%、個人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也可以根據實施情況不設立集體股,集體只提留公積金和公益金。
(二)設立集體股的由社員代表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集體行使股權。集體股收益主要用于處理遺留問題、繳納有關費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區公益事業支出。
(三)個人股一般實行一人一股。但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也可創新設置貢獻股(卸任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軍烈屬、兩參人員等)、扶貧救助股(智障、殘疾、因病致貧、喪失勞動能力成員)、農齡股(國家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前為集體資產資源的積累和維護做出了貢獻,承擔了集體經濟組織事業建設發展的有關費用)等股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人口股和其他股種比例。
農村集體資產量化到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以家庭戶為基本單位,編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股權情況登記表及其匯總表。股份量化標準、量化結果等需張榜公布5天以上,并留存工作照片。
五、明確利潤分配順序和比例
改制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組織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據當年經營收益情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收益分配的范圍、依據、順序、比例和程序,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業經管部門審批執行。
(一)利潤分配的一般原則。改制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實現的收益應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公益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公益事業支出,然后按量化后的股權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利。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無效益不分配。年度收益較少,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當年可不分配,收益結轉下年。
(二)利潤分配順序。集體經濟組織可供分配的稅后利潤,一般按分配順序:一是彌補上年虧損。二是提取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事業支出。三是集體股和個人股的分配。
(三)利潤分配比例。按照同股同利原則,明確集體股、個人股占可分配利潤的比例。集體股份的所有權屬于全體股東共同所有,由改制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有關章程制度管理使用。
六、確定股權管理模式
(一)股權管理方式。提倡靜態管理,生不增、死不減,保持穩定。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戶”靜態管理模式,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的管理辦法,確權到人,發證到戶,戶內共享。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對于子女分戶的,應協商達成股份分割協議,并按規定程序對原戶占有的股份進行分割,收回原股權證書,重新頒發股權證書。
(二)股權變更方式。股權的流轉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對已量化的股權滿5年以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繼承、贈予、轉讓、有償退出,但繼承、贈予、轉讓、有償退出均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示,方可辦理股權變更。無其他繼承人的“五保戶”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予以注銷并納入集體股份額內。
七、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加強指導,督促各村組認真開展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工作,堅決杜絕“搞形式、走過場”。
(二)規范工作程序。各村組要組建股權量化工作領導小組,在制定村組股權量化工作方案過程中,務必堅持民主決策這一基本原則,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同時既要規范操作,又要因村施策。規范操作就是把公平、公開、公正精神貫穿于股權設置與量化管理的全過程,嚴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村施策就是堅持從實際出發,采取“一村一策”的辦法,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杜絕“一刀切”。
(三)明晰工作責任。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相關文件,明晰工作責任。如因徇私舞弊、人情折股、暗箱操作而造成集體或財政資金流失和侵害受益者利益的,追究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