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域服務中心,旗直各單位、駐旗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全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應對能力,及時有序地開展疫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對廣大人民群眾以及社會安全穩定造成的危害,特制訂《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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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總體目標
為切實做好我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應對能力,及時有序地開展疫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有效控制疫情的傳播、蔓延,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群防群控,分級負責。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土默特左旗管轄區域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管理
(一)組織機構
按照旗委、旗政府的統一部署,成立了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對旗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根據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需要,下設7個工作組,調集轄區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疫情時,旗人民政府報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疫區范圍;在轄區內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業、停課、停止集市、集會,以及停止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管理措施;實施交通衛生檢疫,防止疫情輸入;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開展群防群控。
(二)部門職責
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具體分工和職責如下:
1、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制訂《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應急預案》,負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總體協調工作。
2、旗委組織部:負責選派優秀共產黨員深入一線開展摸排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3、旗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對疫情的正確輿論引導,做好防控政策和防控成效的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控知識宣傳普及工作;負責疫情防治信息、新聞報道的審查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協調對外信息發布工作,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采訪;做好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
4、旗衛健委:負責組織制定《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加強流感樣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監測;做好疫情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做好病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采樣與監測工作;加強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的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疫情形勢研判,向旗人民政府提出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5、旗農牧局:負責開展對規模養殖場、牲畜交易市場等重點場所監測和排查,一旦發現異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開展追蹤調查,并對規模養殖場等場所進行徹底消毒。
6、旗財政局:負責各項防控工作經費的保障,做好防控應急貯備物資、設備、藥品的資金安排并及時撥付,加強資金管理監督。
7、旗市場監管局:負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處置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協助做好防控藥械的供應工作;加強對餐飲單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根據通報情況,對流入市場的污染食品、染疫動物、有毒有害物品進行查封、下架,并交由相關單位處理。負責關閉疫情發生地的相關交易市場并開展消毒消殺工作。
8、旗醫療保障局:負責做好受感染群眾的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補償工作,協調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將相關救治和藥品費用納入醫保補償目錄。
9、旗交通運輸局:負責配合做好受感染旅客同車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的調查隨訪工作,做好交通運輸工具的消毒工作。督促指導火車站、汽車站、重要路口等交通樞紐加強疫情監測,做好外來人員、車輛的測溫、消毒、通風、報告等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輸入。
10、旗教育局:負責做好土左旗管轄范圍內在武漢高校就讀學生的摸底,并及時與旗衛健委做好對接,協助做好相關防控工作;負責做好學校、托幼機構學生、兒童的晨檢報告工作,對不明原因缺課學生和兒童進行調查,做好學校消毒消殺工作。
11、旗發改委:負責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做好藥品、消毒劑、器械、防護用品等儲備,及時保障物資供應。
12、旗民政局:負責對受感染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接收和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和相關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做好因病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善后工作;做好帳篷等物資的供應工作。
13、旗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組織對疫區封鎖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協助旗衛健委落實強制隔離措施;會同林草局查處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和加工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14、旗應急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15、市司法局:負責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動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確診病例隔離等法律糾紛處置工作等。
16、旗文體旅游廣電局:負責指導督促旅游行業做好疫情防控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接收發布自治區、市文旅、衛健部門的警示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
17、察素齊火車站:協調組織對進出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相關密切接觸者移交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開通鐵路運輸綠色通道,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隨時運送。
三、應急處理準備
(一) 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完善
金山開發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預案要求,制定相應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并結合工作實際,不斷修改、補充、完善應急預案。
(二)技術培訓
旗衛健委要認真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技術培訓工作,制定方案,全員培訓,重點做好旗、鎮、村三級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要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預案納入培訓內容,增進各方面工作的銜接配合能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三)物資儲備
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部門要安排好所需防控經費,準備好適當數量的消殺物品、器械、防護設備等,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要求配備消殺藥品、防護用品、標本采集、檢測檢驗等設備、物資;其它各醫療機構結合本單位職能做好相應儲備。旗人民醫院要預留專用病區(病床)、設置合理轉運救治流程,配備必需的診斷、治療藥品及搶救、救護車輛等設備,保證隨時處于臨戰狀態。旗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旗發改委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主要儲備藥品、消毒劑、器械、防護用品等,及時保障物資供應。
(四)醫療機構
我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醫療救治定點醫療機構為旗人民醫院。各級各類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病例要第一時間轉送到旗人民醫院診治,旗人民醫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對重癥病人,按規定及時轉診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或請求上級技術支援。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和不明原因肺炎監測要求,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和首診負責制,認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樣病例、發熱病人的預檢分診工作。針對可疑的肺炎或流感樣病例要保持高度警惕,認真詢問病例的接觸史及暴露史,同時要加強醫護人員防護、消毒隔離和院內感染控制。
(五)協作機制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保證信息暢通,建立疫情信息通報制度和預測預警機制,一旦獲得疫情信息,涉及部門要立即行動,做到同時到達現場,同時開展調查,同時進行疫情處理。
四、應急處理
(一)預警與響應
1、疫情預警。旗衛健委要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分析研判,報自治區、市衛健主管部門決策,按照不同的分級要求,科學、及時地做好疫情預警通報和應急反應工作。
(二)預警分級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照疫情發生和流行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其分級標準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為準。宣布相關分級標準時,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反應程序。
(三)疫情的監測、發現和報告
旗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監測方案》開展疫情的監測、發現和報告工作。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觀察病例、確診病例時,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立即向旗疾控中心報告,并在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病種選擇“不明原因肺炎”,后續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進行訂正。
(四)疫情的發布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經自治區衛健委授權后,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發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疫情信息。
五、疫情的控制
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立即按職責要求采取措施,控制處理疫情。
(一)流行病學調查處理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后,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學調查方案》,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追蹤密切接觸者、標本采集送檢及消毒消殺工作。
(二)醫療救治
旗人民醫院要組織醫療救治專家,嚴格按照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全力救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對疑似重癥病例,按照相關程序轉送到上級醫療機構隔離治療。
(三)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密切接觸者,是指與病例發病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者有其他密切接觸的人員;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4、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
5、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條件的人員。
對可疑暴露者,由旗衛健委會同各鄉鎮、農牧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健康告知,囑咐其出現發熱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時要及時就醫,并詢問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對密切接觸者,采取集中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后14天。
(四)疫情防控主要措施
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要結合疫情發展趨勢和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農村、社區、建筑工地、車站及公共場所等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電影院、KTV、網吧等娛樂場所要堅持嚴格消毒制度,必要時責令停業;發現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時,采取就近就地隔離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要嚴密監測疫情信息,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婚喪嫁娶宴請活動,禁止集市、廟會等群體性聚集活動;必要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實施疫區封鎖、交通檢疫、停產、停業、停課等措施。
(五)疫情的解除
經專家組檢測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衛健委規定的疫情解除標準,并經旗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解除疫情,進入常規防控狀態。
六、督辦與督查
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的督導檢查組負責組織對全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準備工作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包括:部門或鄉鎮應急預案的制定、聯動機制的建立、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監測系統建立和運行、應急物資儲備等。督查評估結果應及時反饋和通報,對需要整改的進行動態跟蹤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