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土默特左旗推進扶貧車間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20日
土默特左旗推進扶貧車間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扶貧辦、人社廳《關于推進扶貧車間建設的指導意見》(內扶貧辦發〔2019〕127號)精神,促進我旗農村勞動力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和居家就業,穩定增加收入,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脫貧攻堅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鄉村振興與脫貧攻堅同步推進,促進產業扶貧與就業扶貧緊密結合,以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為重點,按照政府主導、企業帶動、群眾參與的原則,因地制宜規劃,靈活多樣用工,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現就業提供便利, 實現穩定增收。
(二)目標任務
以促進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實現穩定增收為目標,依托全旗各類企業或特色產業,有效利用農村閑置房屋或土地等資源,精準施策,分類指導,引導和鼓勵各類建設主體建設“扶貧車間”,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帶動貧困群眾穩定就業增收脫貧。各鄉鎮(中心)結合轄區實際建成一批適合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的“扶貧車間”,組織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扶貧車間”建設模式
“扶貧車間”是企業等各類經濟組織在村或便于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地務工的地點,圍繞產品的某個生產、加工或銷售環節(工序),通過新建或改建廠房、加工點,或與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簽訂生產加工協議(訂單)方式,吸納貧困勞動力就近就地就業并取得穩定收入的就業組織形式。
(一)采取“企業+車間+貧困戶”方式,利用鄉鎮(中心)、村集體閑置土地、學校撤并后的空閑校舍等房屋建設生產車間,吸納貧困群眾務工就業,建設廠房式“扶貧車間”。
(二)采取“企業+訂單+貧困戶”方式,與貧困群眾簽訂生產加工訂單,通過企業培訓、供料加工、按件計薪等方法, 組織貧困群眾居家開展農副產品、手工藝品等生產加工,建設居家式“扶貧車間”。
(三)采取“錯時工作”方式,在中小學比較集中的鄉鎮(中心)政府所在地建立生產車間,組織貧困家庭陪讀家長務工就業, 建設鐘點工式“扶貧車間”。
(四)采取“合作社+基地+農戶”模式,結合農村“三變”改革,以專業合作社形式,引導貧困戶以勞務、技術、土地、房屋等資源要素入股并生產經營,建設合作社式“扶貧車間”。
(五)采取“互聯網+”模式, 依托農村“網店”,加工銷售地方特色農副產品和手工制品,形成線上銷售和線下生產相結合的鄉村特色產品生產銷售形式,建設農村電商式“扶貧車間”。
(六)采取“能人帶動”模式,支持種養業大戶和農村致富帶頭人,通過領辦、創辦農村經濟組織,吸納或帶動貧困勞動力務工就業, 建設幫帶式“扶貧車間”。
(七)采取“鄉村旅游景點”模式,通過鄉村旅游示范項目發展“星級”農家樂,開發就業崗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 建設旅游服務式“扶貧車間”。
(八)能夠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累計就業半年以上并取得穩定收入的其他方式建設的“扶貧車間”。
三、“扶貧車間”申報認定
“扶貧車間”申報認定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示范帶動的原則,按照建設主體自愿申報,各鄉鎮(中心)政府初審核驗后向旗扶貧辦提交認定申請,旗扶貧辦組織人社、財政及相關企業主管部門實地核查、評審認定,旗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授予牌匾的認定程序進行。
(一)認定的“扶貧車間”要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帶動當地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5名以上;用工50人以上的,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要占用工總數10%以上;
3.吸納建檔立卡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 并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4.吸納建檔立卡勞動力季節型務工就業的,累計用工時間達到6個月以上,簽訂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按約定時限足額發放工資;
5.通過簽訂生產、加工或銷售訂單(合同)帶動建檔立卡勞動力就業的,按訂單(合同)約定足額給付報酬,能夠使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在當年累計6個月以上時間內,按月取得穩定收入;
6.月工資或計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計件工資遵照《勞動法》規定,不得低于按標準工時確定的計酬標準;簽訂生產、加工或銷售訂單(合同)帶動建檔立卡勞動力就業的,每月取得收入按合同期限分攤計算金額,并不得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7.生產加工過程對環境和勞務無危害;
8.“扶貧車間”要根據吸納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崗位工種實際,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申報“扶貧車間”應提供的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如屬利用閑置土地或建筑開辦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的,可由所在鄉鎮(中心)村出具有關證明;
3.與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承攬合同原件(備核)、復印件;與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簽訂生產、加工或銷售訂單(協議),能使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在6個月以上時間內按月取得穩定收入的,可視同為與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
4.《“扶貧車間”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花名冊》、工資發放花名冊(須有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身份證號及本人簽字);
5.“扶貧車間”認定申請;
6.“扶貧車間”認定申請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四、“扶貧車間”監督管理
(一)“扶貧車間”認定和管理工作由旗扶貧辦、人社局負責,旗財政局、農牧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文體旅游廣電局、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推進“扶貧車間”建設。扶貧辦負責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身份進行核實;人社局負責對申請認定的“扶貧車間”吸納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農牧局、工信和科技局、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對申請認定的“扶貧車間”按所屬行業進行規范性審核。
(二)旗扶貧辦、人社局對認定的“扶貧車間”進行跟蹤管理,督促“扶貧車間”建設主體及時足額為吸納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支付勞動報酬,并將認定的“扶貧車間”信息和吸納就業情況及時登記錄入項目庫“扶貧車間”信息管理系統。旗農牧局、工信和科技局、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按“扶貧車間”所屬行業政策規定對其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規范。
五、“扶貧車間”優惠政策措施
經認定的“扶貧車間”,在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用工方面可以申請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財政獎補政策
1.“扶貧車間”吸納5名以上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且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穩定就業3年以上、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給予6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2.鼓勵“扶貧車間”對吸納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技能培訓,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開展培訓,且符合條件的“扶貧車間”,依據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培訓人數和次數,每人每年給予300元至1800元的培訓補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扶貧車間”且帶動效果良好的家庭農場、種養殖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參照金融借貸扶貧政策,從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免抵押、免擔保獲取貸款,貸款利率執行同期最低基準利率。
(三)土地優惠政策
1.鄉鎮(中心)、村集體閑置土地可按有關規定劃撥給“扶貧車間”無償使用,“扶貧車間”租賃土地享受租金減免政策。
2.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優先保障已認定“扶貧車間”項目的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四)其他扶持政策
1.鄉鎮(中心)、村集體閑置房屋、廠房、廢棄的學校校舍可按有關規定優先提供給“扶貧車間”無償使用,“扶貧車間”租賃集體房屋、廠房的可享受租金減免。
2.各鄉鎮(中心)及相關部門要保證“扶貧車間”通水、通電。
六、獎補資金來源和撥付程序
1.資金來源。獎補資金全部由旗政府統籌安排。
2.資金撥付程序。“扶貧車間”認定后,根據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人數和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報酬發放情況,達到規定獎補條件和要求的,由企業(個體工商戶)提出申請,旗扶貧辦、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由人社局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將獎補資金由人社局撥付到“扶貧車間”所提供的銀行賬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中心)、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貧車間”在脫貧攻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把“扶貧車間”建設作為精準脫貧的一項關鍵措施抓好落實,加快“扶貧車間”建設。要大力支持企業等各類經濟組織建設“扶貧車間”,加強對“扶貧車間”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解決“扶貧車間”建設、運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助推鄉村產業發展,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增收。
(二)注重宣傳引導。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傳“扶貧車間”扶持政策、建設經驗和實例,積極搭建人崗對接平臺,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在鄉鎮(中心)、村建設“扶貧車間”,為加快“扶貧車間”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大扶持力度。旗扶貧辦、人社局和相關部門要適時對“扶貧車間”進行督促檢查,指導“扶貧車間”建設工作順利推進。相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扶貧車間”爭取訂單,拓寬“扶貧車間”產品市場,積極推銷“扶貧車間”產品;要督促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工資及時足額支付,切實維護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幫助“扶貧車間”穩定健康運行。
(四)統籌協調規范運行。各鄉鎮(中心)要統籌規劃“扶貧車間”建設布局,積極組織動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到“扶貧車間”就業。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用好用活扶持政策,結合主導產業發展和脫貧攻堅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扶貧車間”建設規劃,細化明確“扶貧車間”建設目標、類型分布、認定程序、資金落實和運營監督等措施。經認定的“扶貧車間”要實行標準化建設、規范化管理、高效化利用,確保綠色、安全、可持續發展。各級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認定的“扶貧車間”開展監督檢查, 按年度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對難以正常經營、帶貧成效不明顯、環境污染大的扶貧車間, 要及時改變用途。其中,政府投資建設或產權歸集體所有的, 可改建為鄉村公共場所;企業或個人所有的,取消扶貧車間稱號、停止享受扶貧車間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