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全旗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清理整治,堅決遏制土地非農化,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旗實際,研究制定了《土默特左旗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監管長效機制方案》,請認真貫徹落實。
土默特左旗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監管長效機制方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在全國開展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74號)和自治區農牧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在全區開展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內農牧種植字[2018]82號)精神及呼和浩特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開展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具體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呼市和我旗關于加強農業設施用地管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嚴厲打擊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實施的各種非農建設行為,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嚴格規范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推動建立健全農業設施用地管理長效機制,嚴守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紅線,為促進全旗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營造良好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金山管委會、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呼市和我旗關于加強農業設施用地管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上來,落實最嚴格的農業設施用地管理制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目標,科學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嚴守基本農田紅線。
(二)合理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生活用房、畜禽圈舍(含場區內通道、運動場)、飼草料棚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按照最新文件精神,單層,一畝大棚不超過30平方米,二畝大棚不超過40平米)用地等。
2.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道路面積不算在附屬設施面積內)。
3.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機制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1.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2.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旗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旗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糾正。
(四)強化監督管理責任
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要在旗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單位職能職責劃分,切實履行行業部門職責,承擔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的相關責任。自然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旗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五)建立完善土地違法預警機制
進一步完善旗、鎮、村三級動態巡查網絡,拓寬土地執法監察監督舉報渠道,提高動態巡查的覆蓋面和時效性,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處理,將違法違規行為控制和處理在起始階段,杜絕重大農業設施用地違法行為發生。進一步強化基層自然資源所的監督檢查和違法預警責任,完善鎮、村信息員制度,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農業設施用地違法預警機制。
(六)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建設“大棚房”等問題的責任主體,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財政補助情況,建立工作合賬,對其中涉嫌騙取涉農資金補助、改變農業設施用途的,農牧、財政等部門要堅決追回。
(七)全面落實執紀問責機制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在清理整治違法違規建設“大棚房”等農地非農化問題中,發現存在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旗紀委監委要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有內外勾結、搞利益交換和謀取私利等腐敗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八)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強化永久基本農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有獎舉報制度。加強設施農業精細化管理,對設施大棚溫室等普遍建檔立卡。加強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利用耕地的規范管理,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強化流轉土地用途管制。根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結合國家相關政策抓緊研究制定完善適宜本行政轄區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鄉村產業振興和設施農業等用地政策和具體管理辦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管、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全方位、多渠道、網絡化的耕地保護監管體系。建立多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旗農業、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聯動監管,提高對設施農業用地的行政執法監管能力。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社會監督員制度、群眾舉報信訪制度,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設置公開信箱,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形成全社會監管農業設施用地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出發,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自治區、呼市和我旗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清理整治“大棚房”問題的重要性、復雜性、艱巨性,嚴格屬地管理,壓實屬地責任。要把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努力推進各項任務的落實和完成。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掛帥,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及時解決問題,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進一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協同推進,切實形成推動工作的合力。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業設施用地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實。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要立足本職工作,充分運用日常巡査和分片檢査等手段,加強對本轄區設施農用地的檢査和管理;對發現的私自改變批準用途、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等問題要及時整改查處;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頂風作案、弄虛作假等行為,以及有關單位在清查整治過程中監管責任不落實、不作為,出現嚴重農業設施用地違法案件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營造與論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加強農業設施用地監管長效機制的宣傳,通過典型宣傳、適時曝光違法案件等方式,為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