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經旗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了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現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判斷標準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農業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的人。
(二)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但確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應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取得與喪失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的人員);
2.基于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3.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取得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序列或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三、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關系的幾種情形:
1.婚姻關系發生在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其中一方雖未遷移戶口,但已實際進入對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婚姻關系發生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持農業戶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人員,在離婚或喪偶后,將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本人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或者婚后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離婚或喪偶后,本人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戶口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應認定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已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下列人員,不因戶口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研究生在學的除外);
2.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3.服刑期的勞改、勞教人員。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未遷出戶口的,應認定其不喪失成員資格。
(四)基于上學、考學、退休等原因或事由,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認定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可明確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
(一)戶籍在本村的,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世居農業戶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輪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調整)時,已經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
(三)符合我國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戶的人員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被招婿)戶籍仍在本村,同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贅)戶籍遷入本村的“農遷農”;
(六)原本村遷出的婚嫁女離婚或喪偶后戶籍遷回本村的農業戶籍人員;
(七)本村成員依法收養且戶籍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八)戶籍在本村內的合法再婚人員及依法隨其生活戶口遷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原戶籍在本村內的“農轉非”到小城鎮居住且不具有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情形之一的;
(十)正在服義務兵役(包括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的原本村農業戶籍人員;
(十一)原戶籍在本村,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十二)本村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
(十三)其他符合規定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十四)特殊情形,由2/3以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認定。
五、不能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員;
(二)戶口已遷出,且將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與本村無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員;
(三)戶口已從本村遷出,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并享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與本村無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員;
(四)未取得戶籍的超生違育人員;
(五)以進城、就學、辦企業為目的從外村遷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戶口空掛戶和退休、退養回鄉人員;
(六)經2/3以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投票表決反對的人員;
(七)其他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六、界定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要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尊重歷史和照顧現實的原則;堅持程序規范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七、界定程序與要求
(一)在本村內成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小組;
(二)由工作小組組織安排人員進行入戶摸底,填寫農戶入戶調查摸底表,匯總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三)對公示無異議的匯總表,按條件逐戶逐人進行資格界定,編制表冊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編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花名冊;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成員資格,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則喪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六)將界定后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花名冊報旗農牧業局(經管站)備案。
八、其他
本指導意見(試行)由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鄉鎮、中心及村可參照本意見討論制定或細化成員身份界定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