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土默特左旗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土默特左旗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職業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部《關于統籌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農人發〔2015〕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見》(內政辦發〔201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年齡在18至60周歲,初中以上學歷,以農業生產為職業,從事種植業或養殖業達到兩年(包括兩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生產經營且達到一定水平的現代農業從業者。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三種類型。
生產經營型:長期從事農牧業生產、有一定產業規模、文化素質較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主、農牧民合作社骨干和農牧業企業負責人等。
專業技能型:是指在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合作社和農牧業企業中從事農牧業生產、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牧工、雇員等。
專業服務型:是指在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直接從事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農機服務人員、統防統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農村信息員、農村經紀人、土地仲裁調解員、測土配方施肥員等。
第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的管理主要包含教育培訓、資格認定、規范管理等內容,通過教育培訓、科技指導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農業從業人員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并對新型職業農民加強動態管理,開展定期考核。持有有效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的人員,可依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惠農政策。
第五條 旗人民政府授權旗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新型職業農民證書。旗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為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核、建檔立冊、證書發放、信息庫管理及服務等認定事項。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 堅持公開、平等、擇優及德績并重的原則。申請新型職業農民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標準?
1、年齡在18至60周歲之間,從事種植業或養殖業兩年以上;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學歷;
3、有主要來自于從事農業領域的合法穩定收入;
4、經過農業等相關部門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時間,同時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合格證書;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體標準
1、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標準:種植糧食或油料作物100畝以上、經營設施農業面積3畝以上、花卉(苗木)10畝以上、其他經濟作物10畝以上等;以繁育為主的基礎母牛10頭、母豬10口、母羊50只以上;以育肥為主的牛50頭、羊100只、豬50口、禽500只,其它參照執行。養殖須辦理規范化的審批手續,且在生產中效益較高的。
2、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凡通過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并考核合格的,給予新型職業農民登記,并填寫《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統計信息采集表》(表格附后)。符合認定條件的可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
第七條 符合基礎標準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
1、取得專科以上學歷,以農業生產為主要職業,從業時間1年以上,并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農業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
2、在農業經營主體從業1年以上,從事農業技術或管理服務工作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等級。認定對象在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認定申報條件的基礎上,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級認定標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收入應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3倍。
2、中級認定標準:取得初級職業農民證書,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5倍,或直接參加市級農業等相關部門教育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取得相應專業農業職業技能初級工證書。
3、高級認定標準:取得中級職業農民證書,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倍以上;或直接參加自治區級農業等相關部門教育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取得相應專業農業職業技能中、高級工證書。
4、農牧業相關專業中專文化程度可直接認定為中級;農牧業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直接認定為高級。?
第九條 新型職業農民的資格認定由各鄉鎮統一組織申報(也可由職業農民自行申報)并負責初審,報送旗農牧業局備案。
第十條 旗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確定。
第十一條 旗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小組,開展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和標準并通過旗級認定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發文確定,按照農業部統一樣式,由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蓋章后發放證書。
第十二條 報送材料包括: 1、《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3份;2、身份證、畢業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有關成果證明(復印件)各1份。3、2寸免冠彩照3張。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旗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新型職業農民進行資格評價和認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職業農民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依托新型職業農民管理網絡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信息平臺,對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資格晉升。對已被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初級資格的人員,達到下列相應條件的,可晉升為中高級資格的職業農民。
1、符合認定標準,且持續在農業生產領域工作。
2、根據要求參加由有關部門組織的一定時間的繼續教育。
3、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并獲得相關的初級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初級職業農民,可晉升為中級職業農民;獲得相應中高級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中級職業農民可以晉升為高級新型職業農民。
第十五條 資格退出。新型職業農民實行定期復審和資格退出機制。取得資格的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一次資格復審,復審不合格的人員將取消新型職業農民資格,注銷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并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復審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2、至復審時點,已連續脫離農業生產領域1年以上(申請暫緩的除外)。
3、從事產業和規模已不符合認定標準。
4、年齡已超出要求范圍。
5、存在違法違規或不誠信行為的。
6、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它情況。
第十六條 暫緩資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時間內暫不繼續從事生產與經營等情況的,須向認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后給予暫緩復審,期間暫停享受新型職業農民的一切權利,直至恢復并復審合格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