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有關部門:
《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已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土默特左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全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維護集體和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7號)《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8]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中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委員會農村牧區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法發[2018]90號)《呼和浩特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呼政辦發[2018]52號)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農村牧區改革的決策部署,從我旗實際出發,堅持農村土地草原集體所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目的,以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確認、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為主要內容,以發展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為導向,推進以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為重點任務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充分激活農村生產要素潛能,促進農牧業發展、農民富裕、農村繁榮,為推進城鄉協調發展,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把握正確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堅守法律政策底線。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嚴格依法辦事,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
——堅持尊重農民意愿。要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支持農民創新創造,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確保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將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把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貫穿于改革的各環節,通過民主協商解決矛盾糾紛,真正讓農民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持分類有序推進。根據集體資產的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條件確定改革任務,選擇農民群眾普遍認可的改革方式,實行一村一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搞齊步走。堅持問題導向,著力在關鍵環節、重點領域突破,配套推進相關改革,防控和化解各種風險,做到分類實施、穩慎開展、有序推進。
——堅持操作程序規范。要按照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充分進行民主討論,精心組織實施。改革工作的各個環節,必須依法依規有序進行,特別是確定清產核資結果、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等關鍵環節,要進行公示,并經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確認。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改革中的領導核心地位,調動廣大黨員干部和農民群眾的積極性,謀劃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三)主要目標
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逐步構建起“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產權制度。科學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創新集體資產新的監管體制和運營機制,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建立成員財產性收入長效增收機制;落實農民的土地草原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形成有效維護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照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要求,土左旗、清水河縣、賽罕區、武川縣和回民區5個旗縣區被確定為自治區級整旗縣區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旗縣,要求各鄉鎮(中心)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試點任務。察素齊鎮什兵地村被確定為市級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村,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試點任務。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
1.成立機構。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要成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督查指導、統籌協調等工作。試點村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建立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代表等共同組成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工作組按任務分工可分別組建人口排查小組、清產核資小組、成員確認小組等。
2.制定方案。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結合本地實際,對試點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3.宣傳培訓。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召開會議和印發宣傳標語單冊等形式,廣泛宣傳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要做到家喻戶曉。我旗將組織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重點對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相關法規政策、基本原則、主要工作內容和有關要求等進行詳細培訓。各鄉鎮(中心)也要分層次、分階段、分對象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培訓。
(二)實施階段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做到認真細致、程序到位、操作規范,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1.開展人口排查。統籌考慮戶籍關系和人口居住情況,對村(組)的所有人員進行摸底統計,摸清人員構成及總量,并將排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2.全面清產核資。按照自治區農牧業廳等九廳局《關于轉發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內農牧法發[2018]69號)要求,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全面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清查登記時點為2017年12月31 日。清產核資的重點是清查核實資產,重點清查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要查實存量、價值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資產進行估價;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清產核資工作要充分利用已確認的成果數據,2012年全市“三資”清理登記確認的數據結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草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登記結果,可在復核確認的基礎上使用,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清產核資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實、公示確認、建立臺賬、審核備案、匯總上報、納入平臺管理等操作程序進行。在清查工作中,要對有爭議的產權進行界定,根據不同集體資產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將集體資產確權到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清產核資最終認定的結果數據,要召開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審核確認,并在村務公開欄或村民集中活動場所張榜公布,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3.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及時建立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實行臺賬管理,逐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要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建立資產保管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建立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使用要經過民主程序,訂立合同;建立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后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掌握資產變動情況,清查結果及時上報。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試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要求,規范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4.成員身份確認。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草原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作出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基準時間,合理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做到全面、準確、不遺漏。要探索成員身份確認的基本原則,對成員身份的取得,要統籌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初始建立、實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時的人口狀況和農戶承包土地草原情況、依法增加和減少的人員、因政策性原因遷入和遷出的人員等因素;對成員身份的保留,要兼顧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外出務工農民、服刑人員等具體情形;對成員身份的喪失,要考慮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等情形。旗人民政府要制定出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指導性意見,明確政策界線。村(組)依據旗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導性意見,召開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一村一策,制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可按照初步認定、成員信息公示、聽取群眾意見并商議修訂、經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確認、公布結果等程序進行成員身份確認。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無異議后,應上報鄉鎮(中心)政府和旗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成員身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成員變動登記備案。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不因婦女婚姻關系出現的變化而損害婦女利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5.制定股改方案。在完成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確認的村(組),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負責擬訂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改方案,并召集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充分討論。股改方案應包括資產量化范圍、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等主要內容。股改方案必須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討論通過,報鄉鎮(中心)政府和旗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6.資產量化。充分尊重成員意愿,合理劃分集體資產類別,科學確定折股量化資產范圍。按照成員確認結果和股權或份額確定標準,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納入改革范圍內的其他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7.股權設置。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是否設置集體股及比例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成員股一般由人口股、勞齡股和特殊股構成,以人口股為主,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人口股構成及比例,人口股以具備成員資格和保留成員資格的人員為主要對象,進行份額配股,人均一份,其他人員依法依規經過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勞齡股按成員從事集體經濟組織各行業生產勞動的時間年限經過民主程序討論確定。設立集體股的,由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集體行使股權,集體股收益主要用于處理遺留問題、繳納有關稅費、成員社會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區公益事業支出。
8.股權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權要落實到人,確權到戶,并以戶為單位對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其占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權的有效憑證。要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信息。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積極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六項權能,探索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建立集體收益分配制度,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余共享、風險共擔的分配原則,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
9.成立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代表成員集體行使資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完成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確認、股權設置等環節的村(組),應制定新的經濟組織章程,成立新的經濟組織,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主持籌備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擬定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討論通過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旗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由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據此辦理銀行開戶、印章刻制、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要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地方,可以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各自設賬,獨立核算。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要發揮好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10.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各地要根據發展需要,積極探索資源開發、服務創收、資產收益等發展模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資源豐富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充分挖掘土地、草原、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觀等潛力,發展現代農牧業項目、休閑農牧業和鄉村旅游;城郊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閑置的各類房屋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相應產業;農牧業特色產業突出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立足當地產業,創建服務組織,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村民外出務工多、就業率高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愿的前提下進行土地草原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鼓勵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三)總結階段
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決議、實施方案、制度辦法、合同協議、股權登記、資產臺賬、影像資料等,及時、全面、準確、完整地整理歸檔,形成系統的成果資料,作為記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整個進程和評價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旗、鄉鎮(中心)兩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驗收總結,并逐級上報,市進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改革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要擔負起改革的歷史重任,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鄉鎮(中心)黨委書記要親自掛帥,承擔領導責任。建立旗全面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中心)、村(組)具體落實,部門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產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要抓緊制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思路目標、改革任務、保障措施、工作進度和考核辦法。要充實人員隊伍,保障工作經費,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工作協同,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步驟和時間,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
(三)加大宣傳培訓。各鄉鎮(中心)、各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用群眾聽得明白的語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讀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進村入戶、人人知曉,動員廣大群眾更好地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監督改革。切實加強政策和業務培訓,建立一支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的隊伍,確保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執行不走樣、改革方向無偏差。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對象的思想工作,闡明意義,講清政策,充分調動和發揮基層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定期調度、監督檢查制度。切實加強對改革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嚴格工作紀律,規范操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改革中弄虛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等違紀違規行為嚴肅查處,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穩步推進。
(五)及時總結經驗。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對具備推廣條件的模式做法,要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對改革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科學研判,盡快解決。各鄉鎮(中心)和試點村要提交全面系統的總結報告,為全旗全面推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