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土默特左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土默特左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是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體,具體工作由其法制機構或者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負責。
法制機構的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具備與法制審核工作相適應的業務能力。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完成法制審核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按以下標準進行界定:
(一)重大行政許可包括: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3.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重大行政處罰包括:
1.責令停產停業的;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
4.行政拘留;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三)重大行政強制包括:
1.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當事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對常用重大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動態管理,制定重大執法決定目錄清單,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群眾監督。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承辦機構依法履行完調查取證、有關執法程序,擬定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將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
第七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及情況說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經聽證或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評估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及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六)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法制機構在查閱行政執法有關材料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或向有關機構進行咨詢。
第十一條 執法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機構作出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案情復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必要時可以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嚴格把關,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執法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退回補充調查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四條 經審核發現問題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退回承辦機構。承辦機構修改完善后,應當送法制審核機構重新審核;執法承辦機構不采納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連同案件材料與法制審核意見一并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在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等相關記錄,應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七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則,明確具體審核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行政裁量權運用和法律適用等,并于本辦法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旗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旗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對不按規定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