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相關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土默特左旗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土默特左旗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為順利完成我旗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的通知》(國污普〔2017〕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7〕194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呼政辦發〔2018〕2號)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全旗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的數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掌握區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我旗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和服務環境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普查對象為土左旗轄區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査。
2、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市政入河(湖、庫)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包括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種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市政入河(湖、庫)雨水、污水排口情況,全旗加油加氣站、油氣倉儲庫儲存、出售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棄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和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分類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需求適當增加普查附表,報呼和浩特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三、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
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的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實測和綜合分析;按照國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
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城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庫)排污(雨)名錄庫和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庫)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庫)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
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地區、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料銷售數據,根據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普查組織。
土默特左旗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旗污染源普查工作。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由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方面確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轄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的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査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充分利用相關部門有關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二)普查實施。
分階段組織實施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方面工作。因我旗為此次普查的全國試點單位,2018年6月底前要完成全面普查任務。
1、前期準備階段。(2018年3月15日前)
旗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污染源普査方案及相關技術文件,建立普查制度,組織編制各級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完成普查信息系統部署及其他技術準備工作。開展普查宣傳與培訓工作。
2、清查建庫階段。(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15日)
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全旗污染源清查方案,按照國家、自治區、呼市普查辦要求統一建庫、分級部署,建立全旗污染源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開展全旗清查質量控制核查與評估。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排查辦要求匯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明細,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名單;排查市政入河(湖)雨水、污口排放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
3、全面普查階段。(2018年4月15日—2018年6月15日)
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數據庫等工作。
4、總結發布階段。(2018年6月15日一2018年6月30日)
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開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評估工作;開展本地區普查成果分析、總結與應用。
(三)普查培訓。
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我旗污染源普查工作技術骨干進行培訓,旗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相應培訓工作。
(四)宣傳動員。
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國發〔2016〕59號)文件和自治區、呼市的有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市級和旗級財政分級負擔,旗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資金。
六、普查質量管理
旗普查機構須認真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戶一檔”全流程痕跡化管理,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