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旗直各單位:? ? ??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9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呼政辦發〔2018〕12號)精神,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旗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按照旗委、旗政府總體工作思路,以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為目標,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主體責任,落實監管職責,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農業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加快建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目標。
二、嚴格落實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主體責任
(一)明確責任主體。各類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有主體責任,要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二)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各類用人單位要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冊并向人社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規定。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行業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2年以上備查。2018年底前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要加快構建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以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為依托,對全旗農民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工資支付情況。用人單位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要健全和完善欠薪預警機制,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制。用工單位是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直接責任主體,政府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或存在工程款支付結算糾紛,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掛靠,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三)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并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在企業提供財產擔保和不拖欠書面承諾的情況下可以實行減免措施,對曾經發生或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凡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開工建設的項目,由許可開工建設的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責令停工整改并負責清理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落實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設立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旗財政負責籌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設立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的使用墊付僅限于緊急解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吃、住、行困難問題,墊付后要督促用工單位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和政府財政資金安全。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機制
(一)完善用人單位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用人單位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和差別化管理。建立“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工作機制,按照人社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6〕1號)要求,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及時降低誠信等級,并適當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強化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按照人社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要求,建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旗人社局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將查處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及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相關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互認共享。
(二)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失信行為聯動懲戒機制。加強用人單位失信行為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用人單位“黑名單”制度,將用人單位無欠薪證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類項目招投標資格審核內容。同時,加強對欠薪失信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責任人員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治格局,提高失信違法成本。
五、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嚴厲查處拖欠工資案件。加強勞動保障執法合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和跨區域案件協查工作機制,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生責任人失聯或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機關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案件通報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財產轉移等行為。健全人社、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單位情況互通、案件會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及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及時調處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鄉鎮(社區)基層調解等組織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裁決移送法院先予執行。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并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法院應發出支付令,確保農民工勝訴后及時拿到工資。工會組織、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健全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切實加強市場監管
(一)嚴把立項審批關。發改、住建、交通、水務、農業等部門要嚴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加強對建設領域各方主體的監管。任何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開工報告時,不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開工報告。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墊資承包的方式建設,嚴禁將墊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二)加強工程發包與承包管理。規范招投標行為,嚴肅查處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惡意低價競標、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嚴格工程招投標管理,對沒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無欠薪證明,公共資源交易部門不得允許企業參與招投標;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記錄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取消其招投標資格;對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依法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總承包和分包行為,嚴禁非法轉包和分包,堅決杜絕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掛靠借用資質的組織和個人。
(三)加強工程款管理。嚴格防范工程項目有關單位提供虛假資金證明和項目批準后抽逃、挪用資金以及拖欠工程款行為,全面防范因工程款拖欠和糾紛導致的欠薪問題。建設單位及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業應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項目審批管理部門應責令停工;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相關部門不得為其批準新建項目;對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業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明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建設等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權屬登記手續。從2018年起,竣(交)工工程驗收單中增加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并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蓋章確認。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旗政府負總責,金山開發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各部門具體負責。自2018年起,將農民工工資清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和應急周轉金籌集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行業主管部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旗拖欠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部門職責,齊心協力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一步健全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旗人社局負責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受理農民工欠薪舉報投訴,糾正和查處企業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旗住建、交通、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制度規定,負責牽頭解決源頭性欠薪問題,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結算等糾紛造成的欠薪案件。
旗發改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息體系建設等工作。
旗財政局負責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籌集,加強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
旗總工會負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監督,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拖欠工資問題。
旗國資局負責督辦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旗信訪局、金山開發區、各鄉鎮、區域服務中心和各相關單位負責接待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及時處理和答復,共同解決欠薪案件,對因欠薪發生的圍堵黨政機關等非訪行為,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進行勸解,并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做好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公示等工作。
旗住建、交通、水務、農業、政府采購等行業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工程類項目招投標企業是否持有無欠薪證明。
駐旗各金融單位負責依法將人社部門提供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旗司法局負責相關法律宣傳工作,并及時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旗公安局負責依法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立案偵辦以及個人攜款潛逃等案件的處置工作。
旗檢察院負責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工作。
旗法院負責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對惡意欠薪的用人單位,及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和財產保全等措施,防止其轉移財產,依法強制執行欠薪企業財產,優先償付所欠農民工工資。
旗紀委監察委負責對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及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追究。
(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能建設。加快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改革,根據監管職責和用人單位數量、勞動者數量及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數量等主要指標,兼顧轄區面積、交通和通信條件等情況,合理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著力提高執法效能。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平臺建設,優化“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向鄉鎮(社區)延伸,大力推行網上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提高案件處理效能。
(四)嚴格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相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的,旗委、旗政府將約談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各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存在領導不力、監管不力、配合不力、處置不力和工作人員推諉扯皮等不作為行為的,旗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介入,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因欠薪問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或個人極端事件的部門,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五)加強普法宣傳和輿論引導。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積極總結推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典型經驗,依法公布欠薪典型違法案件,引導用人單位自覺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共同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