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針對近期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本著方便人民群眾、保持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延續性、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旗當前實際情況,經旗人民政府研究,現將相關指導意見告知如下:
一、統一不動產登記職責
將原分散在旗國土資源局、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旗農牧業局、旗林業局行使的不動產登記職責進行整合,交由旗不動產登記局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后,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1.旗不動產登記局負責指導監督全旗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2.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旗不動產登記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3.旗農牧業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等)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為與中央部署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好銜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給與過渡期。過渡期內,旗農牧業局會同旗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后,改由旗不動產登記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4.旗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旗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旗不動產登記局指導林權登記等工作。
二、設立不動產登記中心
旗不動產登記中心為旗不動產登記局下設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旗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旗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牽頭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指導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
三、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由旗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辦理: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四、本意見下發后,之前由其他登記機構保存的,用于辦理權利證書的電子資料,交旗不動產登記中心實現數據共享。
五、本意見下發前,城鎮部分商品房已經進行相關的登記、權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因為歷史原因房屋建造時,開發商未取得登記辦證所需的任何手續,在本意見下發后申請換領《不動產權證書》的,原發放證書的部門出具確認書,旗不動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六、本意見下發之前對于商品房,房產部門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房屋,可以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或抵押登記。
七、截止2007年12月30日之前,權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而未辦理土地證的迎街門臉,在本意見下發之后可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
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權利人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旗不動產登記中心應按照《呼和浩特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6月3日呼政府令第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涉及首次登記的,權利人提交以下材料后登記中心予以辦理:
1、身份證;
2、申請書;
3、已購公有住房權利人所在單位的證明;
4、購買公有住房的繳費票據;
5、其他的相關證明。
九、察素齊鎮內非本集體村民取得本村宅基地用于建房,并已形成既成事實(房屋已修建成),經村委員會提供證明材料,村民代表2/3以上通過,在規劃范圍內經規劃部門同意,報察素齊鎮政府審核后,旗不動產登記中心應予以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十、本意見下發前相關部門已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現狀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規劃,但檔案里缺少相關手續的,申請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換發證等申請的,發證的相關部門應告知并協助申請人補全辦證相關手續。
十一、在農村本村集體以外的村民,取得本村土地并在該地建造房屋,已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現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提供村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意見材料后,經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旗不動產登記中心方可辦理轉移登記。
十二、在農村宅基地上建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時,向旗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村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材料后,旗不動產登中構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十三、原公有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權利人提供原單位同意辦理完整產權的證明,并按《呼和浩特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繳納土地收益金后,由旗不動產登記中心予以辦理。
十四、權利人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及本意見所包括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需向旗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非復印件)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利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材料,包括:
(1)涉及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涉及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涉及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公正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
(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發生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6)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有權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文件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十五、辦理預告登記后,申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交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以及相關手續。
十六、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并補交土地出讓金。
十七、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補交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十八、本意見由旗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