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相關規定,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K0+201.207-K11+876.747,K0+090.711-K11+799.761,K11+737.776-K19+987.776)線路安全保護區已經劃定,現將托克托縣行政區域內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公告如下:
一、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K0+201.207-K11+876.747,K0+090.711-K11+799.761,K11+737.776-K19+987.776)為國鐵Ⅰ級雙線鐵路,鐵路安保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1.城市市區普速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普速鐵路為10米;
3.村鎮居民居住區普速鐵路為12米;
4.其他地區普速鐵路為15米。
其中,路堤坡腳是指路基邊坡與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塹坡頂是指路塹坡坡面與地面相接的部分。
二、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沿線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依法遵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鐵路運輸安全。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公告范圍設立標樁,各鄉(鎮)、各部門及沿線企事業單位、個人要依法給予支持。
三、新建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準格爾至鄂爾多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應遵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其他事項參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