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土默特左旗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土默特左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意見》經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土默特左旗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辦法》,結合本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供給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鎮轄區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中所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合稱,指察素齊鎮范圍內,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財產狀況、車輛擁有量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土默特左旗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土地收儲等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五條?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發展改革、土地收儲、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旗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或者國有投資公司建設的房屋;
(二)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設的房屋;
(三)政府從市場上購置或者租賃的房屋;
(四)由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房屋;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房屋。
第七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套建設的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八條?新建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土地相關文件的要求,配建2%-7%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比例在土地出讓掛牌時由旗政府明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竣工,且經過初裝修具備居住條件,通過驗收的,由旗住房保障中心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租。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方式供地,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后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最大不超過80平方米。
第十一條?以出讓方式供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部門應當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用房,用于補充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配建的具體比例應當在土地出讓掛牌時由旗政府明確。
第十二條?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未經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不得擅自出售。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全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情況和社會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方案,報旗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購置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外,其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旗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及公共租賃住房維修。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企業所有。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享受國家、自治區和市級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專項補貼資金。
我旗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專項補貼資金標準,結合項目用地出讓凈收益和項目規劃指標情況研究確定,旗政府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建設和交易公共租賃住房,其稅收優惠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并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或者獨立生活的個人為申請單位。家庭申請的,每個家庭確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的,以本人為申請人。每個申請單位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一擁有察素齊鎮非農戶籍3年以上,且在本鎮實際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現行暫定,低收入標準為城市低保標準的1.5倍以內〈含1.5倍〉,中低收入標準為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以內(含3倍),具體由居委會和民政局確認);
(三)無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無私有住房包括已經在登記機關網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4年內轉移過家庭住房的視為有住房);
(四)65周歲(含65)以上老年人一般隨子女居住或進養老院生活,暫不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擁有察素齊鎮常住非農戶籍;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就業登記,且在察素齊鎮工作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四)在察素齊鎮無私有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經在登記機關網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難并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保障性住房(父母住房困難指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第二十條?在察素齊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就業登記,同時取得察素齊鎮居住資格;
(二)在察素齊鎮工作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3年以上;
(三)在察素齊鎮無住房(已經在登記機關網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視為有住房);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察素齊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第二十一條?“十二五”期間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察素齊鎮范圍內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旗重點工程敕勒川鎮改造項目房屋被征收居民。察素齊鎮以外其他鄉鎮家庭暫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十三五”規劃中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保障人群制定相應的保障制度另行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亨受公共租賃住房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的人員;
(二)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滿三年的;
(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默特左旗住房保障申請審批書;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證明、低保證或低保存折;
(三)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四)家庭收入情況、就業情況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和居住資格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符合條件證明;
(五)敕勒川鎮征收改造辦公室(暫定名稱)審核后符合保障條件的證明。
敕勒川鎮改造項目范圍內房屋被征收家庭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年齡60周歲以上、老弱病殘或享受低保住戶,并且已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征收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上述居委會、用人單位為受理單位,并進行初審,申請人應接受受理單位的初審核查),受理單位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資產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調查符合要求、提交的證明材料初審合格后在本居委會、所在單位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察素齊鎮人民政府進行第二次審核和公示,察鎮政府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旗住房保障中心會同民政、公安、人力社會資源部門進行第三次審核,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戶籍、車輛和是否繳交公積金、就業狀況等情況全面核查,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與審核意見最終由民政部門進行經濟收入狀況等比對,各相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最終審核意見并進行第三次公示,公示由住房保障中心組織,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見義勇為有功人員及其家屬、傷殘軍人以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鎮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旗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所會同物價局、財政局,依據本旗經濟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價格控制在市場租金水平的百分之七十以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租金標準。
第二十六條?住房保障中心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取得入住資格的申請人按照批準順序分批組織搖號選房,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自動進入下一輪搖號。住房選定后,與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土默特左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企業等其他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企業與保障家庭簽訂租賃合同,并報旗保障中收備案通過。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撫對象、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可優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不受輪候順序限制。
第二十七條?《土默特左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已申請并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未按規定參加選房或者拒絕使用選定住房的,視同放棄分配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合同自動終止。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賃價格收取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一)合同期滿終止租賃合同的;
(二)合同期限內,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而解除合同的;
(三)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租賃等方式在本地獲得其他住房的;
(四)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五)租賃期內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敕勒川鎮改造項目中過渡安置的居民視改造項目回遷安置房建設交付情況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合同期滿仍符合租賃申請條件并愿意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到二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旗房產管理部門組建或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承擔,選聘的物業服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社會服務和管理。公安、人口計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應會同居委會共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群體的人口、治安、計生等服務管理,加大巡查力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出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旗住建局住房保障房屋產理所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默特左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意見
為全面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解決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內建保〔2014〕410號)等文件精神,遵循《呼和浩特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文件規定,結合我旗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保障對象
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新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察素齊鎮低保范圍內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并軌基本原則
實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在房源籌集、建設、分配、退出、運營、管理并軌,堅持統籌房源、分類供應、政府定租、梯度保障的原則。
三、強化配套建設
(一)并軌后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所涉及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原建設標準、申請國家、自治區、市級補助資金渠道、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及本級配套資金均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執行。
(二)強化配套設施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整合資源,強化公共租賃住房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重點。在安排城建投資計劃時,要向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傾斜,優先安排。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要與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為保障對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條件和公共服務。
(三)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實際需求組織建設。在完成新任務的基礎上,通過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或直接投資、實物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形式引進社會資本、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并制定相應優惠政策。
四、提高審核時效
(一)進一步規范分配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搖號分配等配租方式。根據呼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需優先輪候保障的低保范圍內無房戶可由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批準并預留房源后,由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分配,最后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提高審核、審批時效。原廉租住房申請渠道并入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渠道統一申請。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統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渠道、簡化審核程序,方便群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強運營管理
(一)實施梯度保障,合理確定租金。
1、對人均收入在城鎮低保收入線以下,享受國家低保補貼的家庭,經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名單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2、對人均收入在低保收入線以上,土默特左旗上年度城鎮低收入標準以下的家庭(含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為低保標的1.5倍以下家庭〈含1.5倍〉,由居委會和民政局確認),經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名單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3、對人均收入在土默特左旗上年度城鎮低收入標準以上,中低收入標準以下家庭(含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為低保標準的3倍以下家庭〈含3倍〉,由居委會和民政局確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標準根據察素齊市場租金水平結合住戶的承受能力綜合確定,公租房租金標準為4元每月每平方米,低保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為1元每平方米,低保標準以上低收入標準以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為2元每平方米,低收入標準以上中低收入標準以下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標準為4元每平方米。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后期管理,可收取一定的租賃保證金。
(二)完善退出機制。
1、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承租人在承租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察素齊鎮內獲得住房(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3、租住公共租賃房退出家庭,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暖、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被取消保障資格或解除租賃關系起3個月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拒不退出又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所勝訴結果可申請強制執行。
六、加強信息公開
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和系統功能,加大各級住房保障網站管理力度,加強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建設,確保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及時正確和公開透明。強化信息平臺服務功能,方便群眾網上查詢信息,辦理業務及開展監督。
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加強并軌運行管理工作的宣傳,為并軌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和輿論環境。要利用各種媒體做好房源申請、審核、分配、租金標準和補貼發放的信息公開工作,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七、嚴格監督管理
(一)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二)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