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畢克齊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畢克齊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方案
為切實做好呼和浩特—畢克齊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呼準鄂鐵路項目建設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2]101號)精神,按照我旗近年來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項目概況
呼和浩特—畢克齊公路建設項目是呼和浩特市的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工程。途經我旗臺閣牧鎮、兵州亥區域服務中心、畢克齊鎮。該項目的實施將大大緩解我旗交通運輸壓力,將進一步帶動沿線社會經濟相關產業和服務業的發展,形成一條新的經濟走廊。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地區實際相結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征拆制度。
三、征地拆遷補償范圍
(一)公路新線正線用地;
(二)公路建設規劃設計上已有的用地;
(三)不能恢復的臨時用地及不能耕種的邊角地,邊角地按0.3畝認定(含0.3畝),具體數量按實有發生確定。
(四)農田渠系恢復、農田道路恢復重建用地,具體數量按據實發生確定。
(五)建設環境影響補償費用在施工建設時根據實際確定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
四、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一)在綜合考慮公路沿線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土地征用按照分類地價給予補償。
(二)征地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補償費),依法補償給被征地農戶。
(三)拆遷費包括拆遷建筑物補償費、測繪費、評估費、搬遷費、獎勵費、拆遷成本等。
(四)征地拆遷費用在總費用內,由旗征收辦統籌安排,調劑使用,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政策確定各類費用支付標準。
(五)項目征用京藏高速公路北側100米綠化工程(土左旗段)用地按照4萬元/畝進行補償,樹木等地上附作物及機電井、配電、網圍欄等配套基礎設施和設計、監理等費用參照當時招標價格,根據實際支出予以補償。
五、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范圍認定及補償辦法
(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院落由所屬鄉鎮、村委會出具用地來源證明給予補償。
(二)征收下列建筑物不予補償:
1、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筑和超出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2、旗人民政府已明確劃定為禁止新建房屋的區域內建房的;
3、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4、擅自建造在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房屋;
5、無合法手續,三層以上(含三層)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6、有爭議的宅基地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或按司法程序辦理。
(三)對于未完工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和破損嚴重且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按照程序折價給予補償。
(四)房屋補償以貨幣補償方式,實行房地分離補償(附屬設施另行補償)。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由被征收房屋結合建筑容積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與宅基地占地面積之比)確定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價格兩部分組成。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積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確定。
1、宅基地面積以每戶600平方米為最高標準,大于等于600平方米,按600平方米計算,小于600平方米按實際面積計算。
2、宅基地實有建筑容積率在0.75(含0.75)以內的面積,對實有建筑面積按照28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建筑容積率在0.75以內的未建面積按照14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對建筑容積率在0.75—1.1(含1.1)之間的未建面積按照7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3、宅基地實有建筑容積率在0.75—1.1(含1.1)之間的面積,建筑容積率在0.75(含0.75)以內的建筑面積按照28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建筑容積率在0.75—1.1(含1.1)實有建筑面積按照14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未建面積按照7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4、宅基地實有建筑容積率超出1.1的面積,建筑容積率在0.75(含0.75)以內的建筑面積按照28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建筑容積率在0.75—1.1(含1.1)之間建筑面積按照14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對容積率超過1.1的建筑面積按照3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5、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1—15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獎勵30000元,15—2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獎勵20000元,20—3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獎勵10000元,超過30日的不予獎勵。
6、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元/平方米補償。
7、廠礦企業按市場評估予以補償。
(五)拆除臨時建筑和違法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
(六)因項目建設占用或損壞的農田水利設施,以實際恢復發生費用予以補償。
六、征地拆遷補償費管理
為加強征拆工作的協調和管理,旗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建設征地拆遷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財務專戶管理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采取旗、鄉(鎮)、村層層撥付方式進行撥付。
七、工作經費
為保證呼和浩特—畢克齊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征拆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總經費的5%安排。同時,按征地拆遷總經費的20%列支不可預見費。
八、其他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旗征收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報旗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以補充方案下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