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清水河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
業績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清政發〔2025〕39號????2025年7月7日
各相關單位:
《清水河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試行)》已通過縣政府2025年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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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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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及我縣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精神,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貫穿改革全過程,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處理好國企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關系,維護所有者權益,壓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縣屬企業更好履行責任使命,實現高質量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及我縣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清水河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及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采取下達績效目標、期末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的方式落實。
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政治方向原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高質量發展原則。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引導企業以提升核心競爭力為主線,實現質量更高、效益更好、結構更優的發展。堅持鼓勵企業深化改革、創新轉型。
(三)依法合規原則。堅持依法依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突出考核導向,明確考核標準,嚴格規范地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準確把握出資人監管邊界,依法合規履行出資人職權,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分類考核和對標考核相結合原則。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結合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行業特性,深化分類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強化行業對標,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一流企業。
(五)短期與長期發展統一原則。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強化企業戰略引領,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六)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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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類考核
第六條?以高質量發展為核心,結合不同類型企業的功能定位、行業特性、業務特點,特別是對重大專項任務和重大改革任務較重、處于重大結構調整期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一企一策”確定。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將年度任務指標按月分解,建立以利潤指標為核心的月度考核目標。
第七條?對于商業競爭類企業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推動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企業管理短板和產業引領任務,確定考核重點,設置有針對性的考核指標。
第八條?對于特定功能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實現企業功能定位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引導企業實現服務社會和持續發展雙目標,切實提高經營效率和質量,側重實現功能定位同時降低成本。
第九條?對于公益類企業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企業不同特點有區別地考核經營業績指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考核中要引入社會評價。
第十條?企業分類遵循相對穩定與動態調整相結合的原則。企業資產配置、業務類別、承擔戰略任務及功能定位出現重大變動的,企業分類進行動態調整,對應的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也隨之做出調整??己酥笜诉x取要可衡量、可考核、可檢驗。聚焦企業年度和任期的工作重點、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十一條?建立考核容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對于企業實施重大科技創新、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等,經營業績未達預期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在考核上不做負向評價。
(一)容錯事項
1.投入大、周期長的創新項目,因技術迭代、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未實現預期收益的;
2.符合企業主業發展方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因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收益的;
3.其他經認定的有關事項。
(二)處理方式
1.企業在考核期末報送的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中,對上述事項提出申請,并提供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意見。
2.縣國資委組織對相關事項進行核查,經認定后,在核定企業業績考核結果時,實事求是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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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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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指標設置
年度指標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發展階段,差異化選取相應指標。主要包括主責主業指標、質量效益指標、深化改革指標、激勵加分指標、約束扣分指標和否決指標等。
(一)主責主業指標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等工作。指標設置時需綜合考慮服務社會、業務運營、結構調整、保障任務等方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指標:
1.服務社會指標的考核引入社會評價,同時為保證考核的公平性和準確性,核定公益性指標的數據來源要盡可能取第三方經過認證的權威數據。
2.運營管理類指標:從業務經營管理等方面選取量化指標。
3.結構調整類指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進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收入等。
4.保障任務類指標:重要資源保障量、成本控制指標、重點保障任務完成數量及質量情況等。
5.資本運營類指標:資產證券化率、綜合融資成本率、資本運作項目數、不良資產比率等。
(二)質量效益指標包括財務類指標和管理效能類指標。財務類指標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及我縣改革要求及經濟發展方向,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利潤總額、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研發投入強度、營業現金比率、營業收現率等財務性指標。管理效能指標是指實現經營目標所獲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等的綜合反映。
1.利潤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最終財務成果,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對研發投入等視同利潤加回。
2.資產負債率是指期末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是用以衡量企業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標。
3.歸母凈資產收益率是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與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值,主要衡量企業權益資本的投入產出效率,反映企業為股東創造價值的能力,體現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對企業資本回報質量的要求。計算公式為:
歸母凈資產收益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00%
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年初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年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2
4.全員勞動生產率是指根據生產價值量指標計算的平均每一個從業人員在單位時間內的生產量,是企業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水平、職工技術熟練程度和勞動積極性的綜合表現,主要考核人均價值創造能力。計算公式為:
全員勞動生產率=勞動生產總值/本年平均從業人員人數*100%
5.研發投入強度(研發經費投入強度)是指企業在進行研發及產品開發時所投入的經費占企業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研發經費投入強度=本年研發 (R&D)?經費投入合計/營業總收入*100%
6.營業現金比率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以現金收到的收入占比多少,主要體現“要有利潤的收入和要有現金的利潤”的監管要求,有利于落實保值增值責任,推動企業在關注賬面利潤的基礎上,更加關注現金流的安全。計算公式為:?????????????????????????????????
營業現金比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營業總收入*100%;營業收現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營業收入*100%。
7.財務類指標在選取時以“一利五率”指標為基礎,結合企業實際進行適當增減。具體指標、權重及計分方法,在下達考核目標中予以約定。
8.質量效益指標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三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低于上年目標值和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具體目標值和權重在經營業績目標中確定。
質量效益指標在考核時可以考慮調整事項。經縣國資委核準后,可以在質量效益指標目標值審核或完成情況核定時予以考慮。
調整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產業化;
(2)?企業重組整合、企業改革等;
(3)?年內政策調控因素影響;
(4)?非經常性收益。
9.縣國資委可以根據需要,結合企業實際,增設反映發展質量和效率的管理效能指標,亦可根據企業實際,選取行業通用衡量指標。指標數據來源要盡可能取第三方經過認證的權威數據。具體指標、權重及計分方法,在下達考核目標中予以約定。
(三)深化改革指標。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及我縣改革要求,圍繞企業功能定位,經濟發展重大戰略任務、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階段性任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經營業績目標中確定。
(四)激勵加分指標。企業達到激勵指標考核要求,根據計分方法進行相應的加分。詳細計分方法在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中明確。
(五)約束扣分指標。企業未達到約束性指標考核要求,根據計分方法進行相應的扣分。詳細計分方法在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中明確。
(六)否決指標。否決指標由安全生產和節能環??刂?、金融風險防范指標、杜絕重大輿情、違紀違法等指標構成。可根據年度政策法規及有關部門監管要求增設,詳細計分方法在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中明確。
第十四條?指標權重
(一)商業競爭類企業:主責主業指標權重10%~40%,質量效益指標權重50%~70%,深化改革指標權重10%~20%。
(二)特定功能類企業:主責主業指標權重30%~40%,質量效益指標權重50%~60%,深化改革指標權重10%~20%。
(三)公益類企業:主責主業指標權重40%~50%,質量效益指標權重40%~50%,深化改革指標權重10%~20%。
指標權重為原則性指導要求,具體不同類別企業指標權重根據實際動態調整,對重大專項任務和重大改革任務較重、處于重大結構調整期的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對指標權重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考核計分
商業競爭類、特定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質量效益指標得分+主責主業指標得分+深化改革指標得分+激勵加分-約束扣分)
(一)定量測算指標計分根據目標值完成情況計算得出。完成目標值得基本分;完成目標值不足60%,不得分;完成目標值的60%及以上,按完成比例得分;最多得基本分。
(二)定性考核指標計分根據目標值完成進度計算得出??己藭r依據有關制度、標準、實施規劃、進度計劃等對總體工作的開展、實施、取得效果分別確定,量化分值。
(三)特殊情況、目標值在零附近或不適用以上情況的,計分方法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年度經營業績目標中另行明確。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等級確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原則上可評為A級;考核得分在80分(含)~90分之間為B級;考核得分在60分(含)~80分之間為C級;60分以下為D級。
(二)考核年度內有以下情況者,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原則上不能進入A級 。
1.企業年度審計報告被中介機構出具保留意見,并影響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對當期經營業績判斷的。
2.考核年度發生大量拖欠員工薪酬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
第十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按照下列程序下達:
(一)企業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每年第一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在科學分析判斷國內外經濟環境、市場條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礎上,對照同行業先進水平,在財務預算的基礎上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和有關的說明材料報送縣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縣國資委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縣國資委下達經營業績考核目標。
第十八條?縣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下達后,企業須將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分解及執行情況報送縣國資委。
(二)建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應當立即向縣國資委報告。
第十九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
(一)每年4月底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縣國資委。
(二)縣國資委對納入考核的企業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專項審計結果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
(三)縣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核的專項審計結果,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確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四)縣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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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二十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
第二十一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在責任期內三個年度考核結果基礎上進行,責任期內三個年度考核結果指標權重30%,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權重70%。
第二十二條?任期指標
(一)指標設置
縣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綜合考慮質量效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創新驅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因素,差異化選擇指標。任期考核指標由質量效益指標、經營發展指標、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和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構成。
1.質量效益指標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其他質量效益指標構成。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審計機構確認的結果為準。
任期內質量效益指標如有增加或調整,在下達任期考核目標時予以明確。
2.經營發展指標及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在設置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指標,包括重要資源勘探儲備保障率、網絡建設運營能力、中長期專項任務完成情況等。
(2)創新驅動指標包括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創新收入占比、科技創新影響力指數等。
(3)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指標包括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收入占比、重大轉型任務或重點改革任務完成情況等。
3.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即任期內3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算術平均數。
(二)指標權重
1.商業競爭類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質量效益指標(權重30%~50%)、經營發展指標和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權重20%~40%)。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結果權重30%。
2.特定功能類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質量效益指標(權重20%~30%)、經營發展指標和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權重40%~50%)。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結果權重30%。質量效益指標的考核方式參照商業競爭類企業,經營發展指標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選取體現企業特點的指標,具體指標、權重和考核方法在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中明確。
3.公益類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質量效益指標(權重10%~30%)、經營發展指標及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權重40%~60%)。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權重30%。質量效益指標的考核方式參照商業競爭類企業,經營發展指標根據企業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特點確定,具體指標、權重和考核方法在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中明確。
4.指標權重及具體指標根據企業功能任務、發展階段、經濟形勢、行業發展態勢等動態調整。承擔重大專項任務較重、處于轉型升級階段的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可以適當降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權重,增加相關改革或專項任務指標權重。
(三)?任期指標目標值
質量效益指標目標值以企業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為基準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或任務要求確定。目標值原則上不得低于基準值。
企業因轉型升級、培育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或受重大政策性減利因素等影響,預期當期考核指標出現重大變化的,視影響程度給予統籌考慮后,合理確定相關指標目標值。
第二十三條??考核計分
(一)商業競爭類、特定功能類、公益類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質量效益指標+經營發展指標+創新轉型和中長期發展指標+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指標分數
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指標分數=任期內各年度考核分數的平均值×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指標權重
(二)指標完成值達到目標值,得全部基本分。完成目標值不足60%,不得分;完成目標值的60%及以上,按完成比例得分。
(三)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以任期內3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算術平均數計算得分。
第二十四條 ?任期考核等級確定
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原則上可評為優,考核得分在80分(含)~90分之間為良,考核得分在60分(含)~?80分之間為稱職?。
第二十五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按照下列程序下達:
(一)企業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參照上一任期經營情況,提出任期考核目標建議,并將目標建議和相關說明材料報送縣國資委。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縣國資委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及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縣國資委下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
第二十六條??縣國資委通過企業財務報告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對任期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任期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縣國資委。
(二)縣國資委依據任期內各年度決算審計報告、各年度經營業績專項審核報告和其他經審查的統計數據,根據企業負責人三年經營管理取得的成效,綜合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三)縣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通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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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分為A、B、C、D 四個級別,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優、良、稱職三個級別。
第二十九條??縣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三十條??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個部分??冃晷脚c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 。
第三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與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
第三十二條??績效年薪及任期激勵具體兌現辦法參見清水河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相關辦法。
第三十三條??企業負責人副職由各企業進行考核,須突出價值創造導向,強調責權利相統一,同時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結果適當拉開差距。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網絡安全事件、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重大不穩定事件、發生能源浪費或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偏離核定主業盲目投資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負責人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
(四)企業負責人不嚴格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
(五)對巡視巡察、出資人監管、審計監督等發現存在重大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整改不到位,形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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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對于在考核期內企業集團層面發生清產核資、 改制重組等情況的,縣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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