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各部門:
《清水河縣人民政府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暫行規定》已通過縣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清水河縣人民政府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暫行規定》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
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管理,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程序的函》(內自然資函〔2023〕1027號)等法律規定,結合清水河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范圍規定之外的建設項目,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采用“只轉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據第六十條或六十一條規定依法將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申請使用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以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項目,也需要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盡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條?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土地資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農村土地資源價值。
第二章?審批條件
第五條?擬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須符合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符合產業準入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擬用于聯營(入股)的農村集體土地須產權明晰,并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存量建設用地須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申請。項目符合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縣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縣自然資源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聯營(入股)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項目符合村莊規劃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村莊規劃提出聯營(入股)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八條?編制方案。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方案須載明規劃條件、產業準入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同時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參照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縣政府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調節金,確定土地用途為工礦用地的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調節金,用途為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5%征收調節金,其他用途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根據實際用途參照工礦用地或者商業服務業用地確定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比例執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由聯營(入股)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縣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調節金的核算、征收和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比例應載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
第九條?方案批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經鄉鎮人民政府對宗地現狀、權屬狀況、補償情況和簽訂聯營(入股)合同風險性等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報縣自然資源局復核,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
第十條?公示公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公示公告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單位或個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積、規劃條件、使用年限、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開竣工時間、集體土地聯營(入股)收益分成、雙方違約責任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費用繳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補償費標準不得低于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等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力支付上述費用的,可由使用聯營(入股)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代為繳付。
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并全流程協助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方案編制、協議簽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落實、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農轉用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聯營(入股)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共同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的相關報件材料,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報用地請示。
用地報件材料逐級上報審查、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土地供應。農用地轉用審批完成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聯營(入股)方式給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五條?備案及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單位或個人持合同和補償費用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縣自然資源局備案,用地單位按程序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六條?土地收回。依法批準的聯營(入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滿前,原則上不得收回。
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收回的,需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單位或個人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收回協議后,報鄉鎮政府審核、縣自然資源局審查后,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滿前收回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根據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及開發土地成本等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聯營(入股)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的相關要求及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縣自然資源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對各自出具的聯營(入股)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開發建設強度等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劃條件等進行開發建設的予以處罰。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聯營(入股)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不受損,保障用地單位和個人穩定利用集體土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因國家尚未出臺集體用地聯營(入股)相關規定,如本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必要修改,另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或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政策出臺后,以上級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為準,本辦法自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