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單位、各鄉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呼和浩特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呼財預〔2021〕9號)、《關于進一步深化沉淀資金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呼財庫〔2023〕25號)相關要求,為進一步鞏固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成效,推動我縣沉淀資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完善沉淀資金監管長效機制,請各鄉鎮、各預算單位即日起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的全部資金繳回財政賬戶,由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甄別,具體通知如下:
一、應上繳資金類型
各鄉鎮、各部門、二級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所有資金、村級賬戶資金(包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非財政性資金、應繳未繳財政收入、長期掛賬往來款項、其他資金等)。
二、工作要求
各鄉鎮、各部門、二級單位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將除應繳未繳財政收入資金全部繳回財政賬戶(收款單位:清水河縣財政集中支付中心賬號:05547101040001378開戶行:農行清水河縣支行);應繳未繳財政收入(含利息收入)按非稅收入上繳國庫(收款單位:清水河縣財政局賬號:05010600000427101開戶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清水河縣支庫(代理))。
三、工作步驟
1、繳回資金由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甄別,屬于沉淀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使用,屬于鄉鎮、部門等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全部返還原單位。
2、單位填寫《預算部門繼續留用資金撥款申請單》《清水河縣收付中心報賬支票(匯票)申領單》簽字、蓋章,然后到清水河縣財政局國庫室辦理資金返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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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