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縣各有關部門:
為保障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序開展,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制定了《清水河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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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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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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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序開展,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選聘、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縣司法局負責與相關律師事務所簽訂聘用合同,聘任合同應當包括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等內容,法律顧問根據聘任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和經驗;律師應當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未受過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熟悉縣情、鄉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五條?聘任的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縣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處理縣政府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見;
(五)草擬、修改、審核、評估、論證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署的協議;
(六)根據需要參與縣政府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洽談;
(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聘任法律顧問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關單位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文件資料;
(五)應邀參加或者列席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參與縣政府組織的重要事項的調研;
第七條?聘任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成為便利條件,為本人以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縣政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六)不得在個人名片和公開出版物上使用“縣政府法律顧問”字樣;
(七)不得從事其他有損縣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聘任法律顧問在辦理縣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客觀、公正、及時,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外聘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外聘法律顧問根據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文件資料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條?縣司法局負責對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年度考核,建立履職檔案。考核辦法由縣司法局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將上年度履職報告以及履職形成的檔案材料送縣司法局報備。
第十一條?外聘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者職業道德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行業處分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聘任法律顧問本人提出辭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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