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清水河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 ? ??
清水河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呼和浩特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四)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實行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體制,強化各級政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主體責任。
4.果斷決策,快速反應。健全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決策機制,迅速處置全縣突發地質災害,最大程度減少危害和影響。
二、等級劃分
按危害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突發地質災害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地質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1000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級)突發地質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
3.造成鐵路干線、高速公路網線路和國省道干線等中斷,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較大(Ⅲ級)突發地質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地質災害: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
(四)一般(Ⅳ級)突發地質災害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地質災害: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不足1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不足500萬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足3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萬元的。
三、組織體系
(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清水河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地災防指)。
????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主任、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成員:宣傳部、人武部、武警中隊、發展和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地震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文化旅游體育局、衛健委、氣象局、供電局、通信公司、農牧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林草局、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自然資源局分管礦山與地質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二)縣地災防指成員單位職
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其它單位,要在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下做好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國務院工作組、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其職責分工是:
(1)縣政府辦: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縣地災防指成員單位、鄉鎮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縣領導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的聯系落實工作。
(2)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與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加強地質災害相關的網絡輿情引導與監管。
(3)人武部、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指揮民軍、預備役應急隊伍參加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工程搶險等工作。
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搜救。
(4)發改委: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5)教育局:負責指導受災地區的學校組織師生緊急疏散轉移,指導有關部門修復地質災害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組織開展中小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和技能演練。
(6)民政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避險和因災轉移人員的臨時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救災款物調配、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援;組織開展全縣救災捐贈活動。
(7)公安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聯動指揮以及治安保衛和社會秩序維持工作;協助轉移受威脅群眾,情況危急時可強行組織避災疏散;負責突發地質災害區域的社會秩序維護、交通疏導和管控工作;負責做好指揮搶險救災車輛交通指揮保障工作。協助災區政府疏散轉移受災害威脅的群眾;對埋壓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火災、爆炸、劇毒及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8)財政局:負責全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資金的籌集和落實。
(9)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測。
(10)住建局:參與地質災害調查,組織指導開展災區危房調查和評估,提出消除災害隱患的措施;指導組織搶修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正常運行;指導、監督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建設中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提供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建設、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相關基礎資料和技術支持;指導、監督制訂災后重建規劃,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監督施工企業對工地周邊地質災害隱患的監測預警,制定防災預案,切實保證在建建筑工程和施工人員安全。
(11)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災區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提出消除和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布災情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12)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所管轄交通線路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受損交通線路和設施的搶修、恢復;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突發地質災害公路應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13)水務局:組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災區供水;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14)文化旅游體育局:負責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汛期地質災害預報警信息,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宣傳報告工作。指導、監督旅游企業對所轄旅游景區設施的地質災害隱患的調查、巡查、監測預警、治理,及對游客進行必要的地質災害風險預警和提示,組織對受災景區游客的疏散、救治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景區、景點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應急處理能力建設。
(15)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各鄉鎮、經濟開發區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負責做好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16)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聯合自然資源部門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參與重點地質災害現場調查。
(17)供電局:負責組織恢復受突發地質災害損毀的電力設施,保障災區應急救援和生活生產用電;負責與電力設施建設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18)通信公司:負責有線及無線通信設施檢修和因災損毀的通信設施搶修工作,保障應急指揮信息暢通。
(19)農牧局:指導災區農業生產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工作;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組織災區動植物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災區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工作;負責指導、監督農業設施建設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0)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礦山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負責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搶險設備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搶險。
(21)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修編)并組織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險情災情核查、監測與趨勢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防災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指導;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告險情災情,發布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動態信息;統計全縣地質災害災情統計工作;承擔縣地災防指日常工作。
(22)林草局:負責指導、協助因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需要的林木采伐、清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林業生產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3)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建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
其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二)現場應急工作組。
根據應急需要,縣地災防指在搶險救援現場設立若干應急工作組,由組長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單位)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搶險救援、轉移安置、醫療救治、調查評估、后勤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1.搶險救援組。武警中隊為組長單位,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電局、農牧局、文化旅游體育局、供電局、應急管理局、水務局、天然氣公司、以及事發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為成員單位,負責搶險救援和應急排險工作,實施交通、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保障工程。對發生在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旅游等領域的突發地質災害,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擔任搶險救援組副組長,履行部門職責,加強業務指導。
2.醫療救治組。衛計局為組長單位,發改委、相關醫療機構為成員單位,負責醫療救治工作。
3.調查評估組。縣自然資源局為組長單位,應急管理局、科技局、水務局、氣象局、應急技術支撐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做好現場應急調查、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分析會商、提出應急處置對策等工作。應急技術支撐單位專家負責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提出相關建議。
4.新聞發布組。縣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文化旅游體育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信息匯總、信息發布、輿情收集、輿論引導等工作。
5.轉移安置和后勤保障組。事發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為組長單位,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為組員單位,負責轉移安置、維持秩序、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其他應急組織機構
有防災任務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設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制訂所管轄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工作;村(社區)應設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組,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與防治工作。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1.預防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縣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農牧、水務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及時交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2.信息收集與分析。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部門和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性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二)預防預警行動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縣自然資源局會同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要求擬定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監測、預防責任人。
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縣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發放“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村(居)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居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發到責任人和群眾手中
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自然資源局和氣象局要加強合作,積極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本轄區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1.速報時限要求。自然資源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并在4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然資源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并在12小時內速報縣政府和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2.速報內容要求。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引發的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1.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和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國務院總指揮或國務院工作組的領導下,由自治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治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二)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1.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和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治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三)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1.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治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四)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1.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同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縣人民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五)應急響應終止
經專家組堅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縣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六)善后處置工作
1.調查評估。應急響應終止后,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縣地災防辦。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基本情況、發生原因與過程、人員傷亡情況、應急處置方案與實施情況等??h地災防辦匯總情況后上報縣地災防指。一般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落實。
2.總結報告。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終止后,事發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編寫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上報縣地災防辦。重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自然資源部備案。
3.隱患排查。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后,縣地災防辦應組織有關單位對災害發生和影響區域進行隱患排查,確定隱患點,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報告報縣政府及市地災防辦,為災后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恢復重建。縣地災防辦應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工作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點工程治理措施,幫助災區修繕、重建或遷建因災倒塌和損壞的住房、校舍、醫院等;修復因災損毀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和農田等;做好受災人員安置等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h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5.獎勵與責任追究。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獎勵。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隊伍保障。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同時,依托社會力量組建志愿者隊伍,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到達。
(二)資金保障。有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的鄉鎮要將年度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發生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撥付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
(三)裝備、物資保障。有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的鄉鎮要根據需要儲備搶險救災物資、裝備,建立征集、征用檔案并簽訂征集、征用協議,保障搶險救災物資、裝備供應。
(四)通信、交通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單位)要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資源,配備必要的通信裝備,確保應急響應時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現場各專業隊伍間的聯絡暢通。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傷員和物資運送暢通。
(五)應急技術保障。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協調水務、交通、住建等有關主管部門及資質單位,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六)宣傳與培訓。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縣內實際情況的變化或需要,一般3年進行一次修訂或更新,修訂或更新后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更新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及時上報備案。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指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性災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巖體或者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發生崩落、滾動的現象或者過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體或者巖體,受降雨、人工切坡等因素影響,在重力作用下,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者軟弱帶,整體的或者分散的順坡向下滑動的地質現象或過程。
泥石流:指由于降水在溝谷或山坡上產生的一種挾帶大量泥砂、石塊、巨礫等固體物質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巖體或者土體在自然作用或者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地質現象。地面塌陷包括巖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