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各部委辦局、縣直各企事業單位:
《清水河縣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經縣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黨組會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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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5日
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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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決策機制,規范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事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第713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09號令)和縣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民主決策。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采取由縣長主持的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或縣長委托分管副縣長召集的各類專題會議等形式進行研究決策。
(二)堅持依法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科學決策。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增強決策科學性,有效防范決策風險。
(四)堅持規范決策。縣政府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凡屬縣人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任何領導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領導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五)堅持效率原則。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優化決策原則,提高決策效率,防止久議不決。
二、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2.需向市政府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需向縣委提交的或應由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以及縣政府決定出臺的重要文件等重要事項。
3.研究加強黨的建設包括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4.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5.涉及全局性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
6.事關全局性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置、重大信訪矛盾化解、重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7.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機構設置等重要事項。
8.財政預決算編制或調整、重大項目資金安排以及地方財稅管理體制、財稅政策調整等重大事項。
9.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10.重點產業政策、重要資源開發配置以及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等關系長遠發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1.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及國有企業改革等重大事項。
12.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搶險救災等方面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3.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1.縣政府管理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交流、調動和后備干部人選。
2.推薦申報縣級以上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
3.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的人事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全縣重大經濟項目、重點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公共服務項目及資金安排。
2.各鄉鎮、各部門謀劃的重大建設項目申報必須經本級黨委(黨組)研究同意后,提出可行的方案、論證,有足夠的財力支持依據,再提交包鄉領導或分管領導研究同意后,報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研究。
3.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通過副縣長專題會議研究(形成會議紀要),常務副縣長審批決定;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通過常務副縣長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投資額度在300萬元以上,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未通過相關會議研究或無會議紀要的,不得實施。
3.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融資項目,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重大融資項目安排,通過副縣長專題會議研究決定;500萬元以上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300萬元以上重大融資項目安排,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4.縣屬國有企業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經本級董事會研究論證可行性,再報主管部門國資委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
5.其它需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本級資金使用事項
1.全縣“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討論,形成預算草案,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送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形成預算草案。按照《預算法》規定,預算編制及調整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無預算原則不支出。
2.未列入預算的政府性投資計劃。單項支出數額較大的資金安排(不包括縣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內資金和上級專項資金)。其中,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由分管副縣長提出具體意見,常務副縣長審批;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由分管副縣長提出具體意見,常務副縣長拿出審核意見,縣長審批;300萬元以上由財政局提出意見,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本辦法實施后,未通過相關會議研究或無會議紀要的,原則上不予支出。
3.大宗物資、設備等國有資產的采購、處置(不包括上級專項)。其中,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國有資產購置由委辦局自行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國有資產購置,通過副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形成會議紀要),常務副縣長審批決定;100萬元以上國有資產購置,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國有資產處置,通過委辦局會議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國有資產處置,通過副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形成會議紀要),常務副縣長審批決定;100萬元以上國有資產處置,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4.其它需要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三、決策程序和要求
(一)議題準備
1.決策事項建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風險評估、合法合規審查、法律咨詢、社會聽證、專家咨詢等。
2.決策事項建議按照職責分工由縣政府班子成員提出或由承辦部門報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提出,如涉及兩個以上的部門職責范圍,由承辦部門與該議題內容涉及的其他部門進行充分協商溝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后,經政府縣長同意后,納入會議議題。
3.提交縣人民政府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需按照相關要求,提供決策事項報告、方案和說明、征求意見材料、專家咨詢論證或聽證會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三重一大”事項的有關材料原則上應在提交相關會議審議前送達參會人員,并保證參會人員有充分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4.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特殊情況無法進行會議決策而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縣政府班子報告說明決策情況,其未完成事項如需縣政府班子重新作出決策的,按規定程序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二)集體研究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須達到縣政府班子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縣政府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建議的分管副縣長因故未到會的,原則上會議暫不進行審議。
2.縣政府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最后發表意見,并歸納意見作為結論。
3.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作出決策;對決策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除緊急情況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外,原則上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充分醞釀成熟后再提交決策。縣政府班子成員對已作出的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意見并說明理由,同時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錄。
4.視議題情況可邀請相關方面的代表、專家、有關部門人員等列席旁聽縣政府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5.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以書面記錄方式,全面、如實、客觀記錄會議的表決方式、政府班子成員的發言、表決意見及主要理由、表決結果等集體決策過程,并存檔備查。
6.縣政府辦公室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并按規定印發有關部門。
7.建立完善縣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案卷歸檔制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將決策過程中的各類文件資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其它重要資料全部收集整理,歸入重大事項決策案卷,定期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妥善保存。
(三)貫徹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縣政府班子決策后,由縣政府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明確其中一名政府班子成員牽頭,其他政府班子成員應積極配合,實施時要體現效能原則。
2.縣政府班子成員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三重一大”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縣政府班子成員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已作出決策事項產生疑問的,可按程序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堅決服從執行。
四、監督檢查
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應加強督促檢查與信息反饋,并適時進行考察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出現的問題,確保“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嚴肅性,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1.縣政府班子成員要帶頭嚴格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對不按規定程序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及時糾正,重新履行有關程序。
2.縣政府班子成員將“三重一大”貫徹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3.主動接受縣紀委監委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有悖縣政府常務會決策的行為。
五、責任追究
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出現下列情形,導致決策失誤,或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惡劣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或部門相應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的;
2.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3.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對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的;
5.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在保密期間泄露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二)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等處理,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在進行集體決策時,對錯誤決策提出具體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縣政府班子成員,追究責任時應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六、上級另有規定的,按照上級的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關于集體決策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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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4年1月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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