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保障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應訴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高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的通知》(內政辦字〔2020〕77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呼政辦字〔2021〕40號)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行政應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于依法化解行政爭議、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全縣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提高對行政應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履行行政應訴法定職責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工作理念,自覺維護司法權威,不斷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探索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強化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結合本轄區、本部門實際,定期研究部署行政應訴工作,及時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負責人要把行政應訴作為保障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務,認真抓好本機關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有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的行政應訴案件,要及時聽取情況匯報,組織研究案情,認真審查把關,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一)明確出庭應訴目標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月出庭率不得低于70 %,年出庭率不得低于60%。
(二)明確出庭應訴范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動出庭應訴,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動出庭應訴。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商確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明確請假報備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無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出庭應訴開庭5日前履行請假報批手續。被訴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要根據涉案領域向縣人民政府分管縣領導報送請假申請,由分管領導和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簽后,抄送縣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被訴單位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按程序向縣人民政府履行請假,并報縣司法局備案。
三、明確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主體
(一)堅持“誰承辦、誰為主”的應訴原則。落實被訴行政行為承辦單位的行政應訴責任,應訴工作原則上由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單位負責。對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應訴責任單位;對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事權下放有關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由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共同做好應訴工作;對人民法院書面建議的,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負責人應當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對不作為引起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由具體履行職責的部門作為應訴責任單位。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對應訴職責不明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訴訟內容確定應訴責任單位。
(二)落實被訴行政機關的應訴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呼政辦字〔2021〕40號)要求,落實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各項應訴職責。應訴責任單位應當在開庭前主動向縣政府相關領導匯報案件基本情況。
(三)做好行政復議后的行政應訴工作。對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責舉證,并按照規定承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行政復議機關要加強監督指導,委托相關工作人員共同出庭應訴,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負責舉證。行政復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四、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
(一)及時處理行政應訴事項。行政機關要及時簽收、處理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加行政應訴活動,不得僅委托社會律師出庭應訴或接受調查詢問。
(二)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答辯狀要形式規范、說理充分,載明受理法院和案號、答辯機關基本信息、事實和相關依據、主要觀點和答辯請求、落款和日期等內容;提供證據要全面、準確、及時,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出說明。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舉證,確需遲延舉證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行政機關對答辯舉證工作要充分征求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和其他業務部門的意見建議,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三)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出庭的,應當提前商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或者及時調整其他負責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審工作。庭審中,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在委托權限內進行訴訟活動,根據庭審要求,圍繞爭議焦點,充分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適用依據的準確性等發表意見。訴訟進展中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機關。
(五)積極參與協調、調解工作。對有關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裁量權等案件,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人員要積極參與人民法院組織的調解和協調工作,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努力尋求解決方案,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力爭案結事了。對行政訴訟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妥善處理后續問題,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法院。
(六)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裁判結果有異議,認為需要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上訴或申請再審。
(七)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機關要依法、及時、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維護司法權威。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及時依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要認真研究處理司法建議所指出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同時,還應當將司法建議的落實和反饋情況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五、加強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行政機關要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行政應訴工作,并配置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行政應訴工作。要優先選派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和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要充分發揮公職律師作用,鼓勵公職律師代理本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拓寬行政應訴培訓方式。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落實行政應訴培訓制度,通過組織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典型案例學習等活動,組織工作人員觀看網上庭審直播、閱研中國裁判文書網站公開的司法審判文書,逐步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以及行政應訴人員的法律專業能力和行政應訴能力。
(三)重視行政應訴工作保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人力、物力和其他必要工作條件保障。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專項列支,由財政予以保障。要為出庭應訴提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對異地出庭應訴的,應當納入公務用車保障范圍。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人員出庭應訴的人身安全,加強應訴心理壓力疏導工作。
六、健全完善行政應訴工作機制
(一)建立出庭事前提示制度。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案件,應當落實人員,及時進行登記,并規范收件、交辦、流轉、委托、審核、報告、備案、歸檔等程序,做好行政應訴案件的臺賬管理工作。每月20日前,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統計匯總擬于下月開庭審理的行政案件,建立行政應訴清單,提示相關行政負責人按要求出庭應訴。縣司法局負責督促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向被訴行政機關發出《提示函》,提示被訴行政機關委派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訴行政機關應于開庭3個工作日前,將出庭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書面報縣司法局備案。縣司法局審核發現被訴行政機關報送的出庭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再次發出《督促函》,督促被訴行政機關變更出庭人員,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為縣人民政府的,由縣司法局負責請示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依據被訴案件所涉領域確定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縣司法局協助市人民政府行政負責人做好出庭應訴工作。縣司法局要督促指導各單位加強與縣人民法院的工作聯系,及時掌握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工作安排。
(二)建立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總結行政應訴案件情況、負責人出庭情況、履行生效裁判情況、司法建議處理反饋等情況,提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建議,并于每年1月5日前向縣司法局書面報告本單位上年度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縣司法局匯總后向縣政府報告。縣司法局要會同縣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行政機關敗訴情況信息共享、協調配合、專人負責的工作機制。每月10日前,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統計上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印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通報》,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行政機關敗訴情況進行通報。
(三)建立業務指導和培訓制度。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專職律師作用,案件數量較多的行政機關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行政應訴工作。要定期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訴訟知識培訓,引導行政機關負責人進一步轉變觀念,深化對依法行政和出庭應訴重要性的認識,強化部導干部對行政訴訟有關知識的強化學習把握,切實提高法律專業素養和出庭應訴能力。各單位每年開展1-2次集中培訓、旁聽觀摩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本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水平。
(四)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合理確定考核指標體系,細化考核標準,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按期答辯、履行生效裁判、落實司法建議書、敗訴案件情況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等納入法治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完善考核內容設置。
(五)落實行政應訴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約談問責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當月出庭應訴率低于70 %、年出庭應訴率低于60%,僅委托律師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對各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未及時落實和反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本級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整改。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