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9〕22號)精神,2020年6月30日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賦權下放個鄉鎮80項審批服務事項權限及12項公共服務事項權限。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承接自治區賦權事項有關事宜>的通知》(呼機編辦發〔2021〕139號)精神,經2021年10月18日縣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下放第二批賦權承接事項19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18項。兩批次下放99項,收回行政確認1項(婚姻登記事項),取消行政許可1項(木材運輸證核發),共保留97項。按照自治區黨委編辦、司法廳、政務服務局《關于明晰旗縣(市、區)部門和蘇木鄉鎮(街道)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的通知》(內機編辦發〔2020〕108號)精神,明確了97項事項的部門和鄉鎮主體責任、配合責任。現隨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第二批)
?????2.賦權鄉鎮權責清單(第二批)
?????3.收回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
?????4.取消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
?????5.清水河縣部門和鄉鎮共同承擔事項責任清單
附件1
| 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第二批) | |||||
| 序號 | 賦權事項 |
權力 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責任主體 | 原實施主體 |
| 1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行政 許可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2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3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4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5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6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7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8 | 對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懸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9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0 | 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1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2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3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4 | 對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5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6 | 對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隨意散發廣告和傳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7 | 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清水河縣交通運輸局 |
| 18 | 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八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清水河縣公安局 |
| 19 |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六條 |
鄉鎮 人民政府 |
清水河縣交通運輸局 |
| 附件2 | ||||||||
| 賦權鄉鎮權責清單(第二批) | ||||||||
| 序號 | 事項 ???? 名稱 |
權力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實施 ???? 主體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和追責依據 | 原實施主體 | 備注 |
| 1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2)現場勘查。3.決定責任: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4.告知責任: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得許可的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6.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造成嚴重后果。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11條(賦予蘇木鄉鎮和街道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
| 2 |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行政處罰案件一經立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停止辦案或自行銷案,確需銷案的,應填寫《行政案件銷案審批表》,履行銷案手續。2、調查責任: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和拍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填寫《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和《現場物證照片》,履行相關手續。 3、審查責任:①行政執法人員經過調查取證,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作相應的處罰決定的,應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填寫《行政案件處理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通知書》。②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按時舉行聽證,做好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要寫出聽證報告,經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重大行政處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文書應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執》。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科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案件結案報告》,并履行相關手續。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2條 |
| 3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3條 |
| 4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4條 |
| 5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5條 |
| 6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6條 |
| 7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47條 |
| 8 | 對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懸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2.【地方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2006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3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2006年5月1日實施)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3.【地方性法規】《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一)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及其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三項行為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一)未出示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的;(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三)野蠻、粗暴執法的;(四)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六)其他違法行為。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五)未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暫扣物品的;(七)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八)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九)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63條對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罰 |
| 9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94條 |
| 10 | 對不移交有關物業管理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行政處罰案件一經立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停止辦案或自行銷案,確需銷案的,應填寫《行政案件銷案審批表》,履行銷案手續。2、調查責任: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和拍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填寫《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和《現場物證照片》,履行相關手續。 3、審查責任:①行政執法人員經過調查取證,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作相應的處罰決定的,應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填寫《行政案件處理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通知書》。②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按時舉行聽證,做好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要寫出聽證報告,經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重大行政處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文書應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執》。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科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案件結案報告》,并履行相關手續。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93條 |
| 11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95條 |
| 12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96條 |
| 13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010年《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4)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行政處罰案件一經立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停止辦案或自行銷案,確需銷案的,應填寫《行政案件銷案審批表》,履行銷案手續。 2、調查責任: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和拍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填寫《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和《現場物證照片》,履行相關手續。 3、審查責任:①行政執法人員經過調查取證,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作相應的處罰決定的,應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填寫《行政案件處理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通知書》。②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按時舉行聽證,做好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要寫出聽證報告,經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重大行政處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文書應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執》。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科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案件結案報告》,并履行相關手續。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縣住建局權責清單兩項(1.對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處罰;2.對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處罰)87條 |
| 14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010年《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4)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行政處罰案件一經立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停止辦案或自行銷案,確需銷案的,應填寫《行政案件銷案審批表》,履行銷案手續。2、調查責任: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和拍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填寫《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和《現場物證照片》,履行相關手續。 3、審查責任:①行政執法人員經過調查取證,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作相應的處罰決定的,應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填寫《行政案件處理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通知書》。②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按時舉行聽證,做好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要寫出聽證報告,經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重大行政處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文書應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執》。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科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案件結案報告》,并履行相關手續。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85項對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 15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 2.【地方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2006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3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2006年5月1日實施)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3.【地方性法規】《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不得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組織聽證責任: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8、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9、執行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停止從事警告、責令改正,停止執業等處罰項目。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情形。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一)未出示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的;(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三)野蠻、粗暴執法的;(四)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六)其他違法行為。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 ???? (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五)未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暫扣物品的;(七)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八)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九)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應內黨辦發﹝2019﹞22號文件(對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隨意散發廣告和傳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6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2.【地方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2006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3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2006年5月1日實施)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地方性法規】《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不得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行為。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一)未出示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的;(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三)野蠻、粗暴執法的;(四)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六)其他違法行為。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五)未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暫扣物品的;(七)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八)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九)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7 | 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調查責任:初步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時,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立案后進一步調查,對當時人進行詢問,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書面記錄,保守有關秘密。2、立案責任:初步調查后,對收集的證據材料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3、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處理決定前,制作《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進行書面記錄,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6、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7、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8、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執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等處罰項目。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清水河縣交通運輸局 | 對應99條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及道路運輸企業的處罰 |
| 18 | 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本)(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 3.【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3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十一)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需行政處罰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辦案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5、決定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采取加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一百一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 第一百一十七條?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繳的車輛的;(五)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六)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八)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九)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
清水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 對應41 |
| 19 |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 2.【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3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六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罰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1、立案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需行政處罰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辦案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5、決定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采取加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一百一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 第一百一十七條?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繳的車輛的;(五)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六)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八)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九)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
清水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 對應40條 |
| 附件3 | |||||
| 收回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賦權事項 | 權力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原實施主體 | 責任主體 |
| 1 | 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附件4 | |||||
| 取消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賦權事項 | 權力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責任主體 | 備注 |
| 1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森林法》(林辦法[2020]19號)文件精神,新修改《森林法》取消“木材運輸許可審批”,不再受理木材運輸許可申請,停止辦理木材運輸證。 | 鄉鎮人民政府 | |
| 附件5 | |||||||||||
| 清水河縣部門和鄉鎮共同承擔事項責任清單 | |||||||||||
| 序號 | 類別 | 具體事項 | 縣級部門職責 | 鄉鎮(街道)職責 | 法律法規及文件依據 | 主體責任 | 配合責任 | 單位 | 備注 | ||
| 部門 | 鎮街 | 部門 | 鎮街 | ||||||||
| 1 | 行政許可 |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 牽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規范,調整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件內容,做好專業和技術支持工作,協助做好綜合勘驗、技術論證和專家評審等工作,進行監管并反饋監管信息,配合鄉鎮做好學習培訓、復議、應訴、聽證等工作。 | 做好政策宣傳,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事項的專家評審、技術論證、現場踏勘等工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將審批信息實時推送監管部門,接受原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并做好相關的復議、應訴、聽證等工作。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2 | 行政許可 |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3 | 行政許可 | 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審批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4 | 行政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許可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第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2項 |
√ | √ | 縣住建局 | |||
| 5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1項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 | 行政許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一條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9項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7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 | 行政許可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許可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第五十二條 第一款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第一款 |
√ | √ | 縣林草局 | |||
| 9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10 | 行政許可 | 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11 | 行政許可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12 | 行政許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13 | 行政給付 | 城鄉低保金的給付 | 開展抽查復核,結果通報鄉鎮。 | 加強政策宣傳,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合格公示后,資金發放到位,并開展定期核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
√ | √ | 縣民政局 | |||
| 14 | 行政給付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同上 | 同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
√ | √ | 縣民政局 | |||
| 15 | 行政給付 | 城鄉臨時救助 | 同上 | 同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
√ | √ | 縣民政局 | |||
| 16 | 行政給付 | 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 √ | √ | 縣民政局 | |||
| 17 | 行政給付 | 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付 | 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規定時限內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給予保障、救助。 | 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要件,進行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
√ | √ | 縣醫保局 | |||
| 18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做好政策宣傳及業務指導,提供是否為批準許可信息查詢,發現相關線索及時通報鄉鎮,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 | 做好法律法規宣傳,對轄區內開展日常巡查監督,發現或收到違法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及時勸告制止,對確定違法的依法依規查處,相關情況通報縣業務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1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七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20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21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2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3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四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4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開墾草原 ???? 或基本草原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5 | 行政處罰 | 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6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實施草原建設項目、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及建設旱作人工草地行為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7 | 行政處罰 | 對采集、收購、加工、銷售發菜和采集、收購帶根野生麻黃草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28 | 行政處罰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以及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2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0 | 行政處罰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1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2 | 行政處罰 | 對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3 | 行政處罰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4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5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6 | 行政處罰 | 對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8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39 | 行政處罰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4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1 | 行政處罰 | 對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十六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2 | 行政處罰 | 對不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購許可證的規定采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 《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4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基本草原行為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5 | 行政處罰 | 對在草原上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 ???? 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 ???? 第三十八條 二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6 | 行政處罰 | 對在實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47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48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49 | 行政處罰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5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標牌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第三十六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五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2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3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5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6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8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59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第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0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八條 ????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1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3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4 | 行政處罰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五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6 | 行政處罰 | 對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67 | 行政處罰 | 對不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 ???? 第二十五條 第十五條 |
√ | √ | 縣衛健委 | |||
| 6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實行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門前三包制度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十六條 | √ | √ | 縣衛健委 | |||
| 69 | 行政處罰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行政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六條 |
√ | √ | 縣水務局 | |||
| 70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第三十一條 |
√ | √ | 縣自然資源局 | |||
| 71 | 行政處罰 | 對飼草飼料基地建設不符合基本草原規劃或者飼草飼料種植種類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72 | 行政處罰 | 對草原圍欄建設阻斷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壓破壞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 √ | √ | 縣林草局 | |||
| 73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第三十四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7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75 | 行政處罰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76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 ???? 第二十五條 第十八條 第一款 |
√ | √ | 縣衛健委 | |||
| 7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7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79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0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1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2 | 行政處罰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3 | 行政處罰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5 | 行政處罰 | 對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懸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第三十四條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6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對不移交有關物業管理資料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8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9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對應內黨辦發﹝2019﹞22號文件??? (1.對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處罰;2.對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處罰) | ||
| 91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 |
√ | √ | 縣住建局 | |||
| 92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劃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 | √ | 縣住建局 | 對應縣住建局權責清單(對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隨意散發廣告和傳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93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 | √ | ||||
| 9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 | √ | ||||
| 95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行政處罰 | 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初步調查核實,對違法事實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及時審查,做出處理決定。 | 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勸告制止,及時取證并上報有關部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 √ | √ | 交通運輸局 | |||
| 9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第九十條 第九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
√ | √ | 公安局(交警大隊) | |||
| 97 | 行政處罰 |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 | 同上 | 同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六條 |
√ | √ | 公安局(交警大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