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F將《清水河縣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抓好貫徹落實。
??????????????清水河縣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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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關于食品攤販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在我縣范圍內的事主、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均應當遵守本實施意見。事主是指自行舉辦一次性參與聚餐人員達40人以上的宴席或者其他集體聚餐活動的個人或組織。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是指農村地區(不包括城關鎮主城區)在非經營性場所,為由事主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所設宴席提供飲食制作及相關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二、備案管理
(一)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的食品安全管理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和鄉村廚師體檢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協管員(或網格員,下同)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進行全面摸底,將摸底情況通報派駐本鄉鎮的各市場監管所(以下簡稱鄉鎮市場監管所),由鄉鎮市場監管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的備案管理,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建立動態管理檔案。
(二)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負責人是備案責任人,責任人應當自組建服務隊之日起向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
(三)各鄉鎮市場監管所收到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的備案申請后,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發放《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備案證》,并采取多種方式對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進行培訓,告知其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的各項管理,同時負責進入本鄉鎮內的其他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的義務監督。
(四)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取得《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備案證》后,在遵守本實施意見的條件下,可在我縣任何鄉鎮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服務工作。
(五)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場所醒目位置張貼《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備案證》和《呼和浩特市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
(六)食品安全協管員應將農村集體聚餐工作作為工作中的重點,做好政策宣傳,凡發現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服務的人員未取得《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備案證》的,應立即報本鄉鎮市場監管所。
(七)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不按照本實施意見申請備案而承接農村集體聚餐服務的,由鄉鎮市場監管所進行約談,并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公開曝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規定將負責人信息記入行業“黑名單”。
三、食品安全管理
(一)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經備案后,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1.建立相對穩定的廚師和服務人員隊伍,所有人員取得健康體檢證明,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2.負責人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具備刀、墩(砧、板)、桶(盒、筐)、原料清洗整理容器、餐具清洗消毒設備、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凍設備、留樣柜等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和設備;
4.有上述工具、設備專用存放場所,場所能保持清潔,有必要的防塵、防鼠設施。提供餐飲具的要配備保潔設施。
(二)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對在自己承擔的40人以上聚餐活動或者得知自己負責義務監督的區域內有40人以上集體聚餐的活動時,應當將舉辦人和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菜肴清單等填寫在《呼和浩特市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上送當地鄉鎮市場監管所,或拍照通過微信上傳;有100人以上集體聚餐的活動時,應當提前3天向當地鄉鎮市場監管所申報,鄉鎮市場監管所應當派員或委托食品安全協管員現場指導。
(三)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當負責落實農村集體聚餐的供餐食物留樣制度,配備專用冷藏留樣設備。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或為重大活動供餐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留樣,每個品種的成品留樣125克以上,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做好標記,保存48小時以上。
(四)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當指導事主采購食品原料,要求事主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場所或者市場采購,并索取購物憑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3.未經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4.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5.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6.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原料如為事主家中自產,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協同事主共同從感官性狀方面做好把關工作。
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不得自行采購食品原料用于事主所辦的集體聚餐活動,事主委托采購的除外。事主對集體聚餐活動中的食品安全負責,并督促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做好烹飪、餐飲具消毒等工作,避免出現食品安全事故。
(五)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當指導事主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并對用于聚餐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2.合理布局加工場所,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等區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3.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提供餐飲具或另外租賃餐飲具的,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4.加工農村集體聚餐食品的飲用水應為自來水或本地區村民日常飲用區域之水。
四、疫情防控管理
(一)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集體聚餐。
(二)在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應遵守上級和我縣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規定,按要求采取相關防控措施,避免疫情的發生和擴散。
(三)鄉鎮市場監管所和食品安全協管員在實地指導中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不良或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應勸導事主和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舉辦。鄉鎮市場監管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業務知識局限不能判定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時,可報請縣疾控中心予以指導。
五、食物中毒事故處理
(一)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引發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時,事主及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應當立即向縣市場監管局和縣衛健委報告,并保護好現場,配合醫療單位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屬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市場監管局、縣衛健委應依據《清水河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按時限要求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二)在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和事主的相應責任。
六、城關鎮主城區的特別管理
城關鎮主城區原則上不允許事主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可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區域和時段由縣城管局劃定。事主在主城區劃定區域以外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由縣城管局予以勸阻、清理。
七、做好政策宣傳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廣播、自媒體、發放宣傳材料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農村集體聚餐相關規定、備案流程、食品安全知識等,公開12315投訴舉報電話,做到家喻戶曉。
(二)縣市場監管局應匯總各鄉鎮市場監管所的備案數據,對已經備案的農村集體聚餐服務隊進行公示,方便事主聘請。
八、責任追究
(一)各鄉鎮黨委、政府應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要求,加強本鄉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協管員履行好工作職責。鄉鎮黨委、政府可就食品安全具體工作責成本鄉鎮市場監管所做出說明。
(二)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鄉鎮市場監管所管理,督促其履行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監管責任。
(三)各鄉鎮市場監管所或食品安全協管員不按規定履行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現場指導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