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有關部門:
《清水河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21年1月21日縣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清水河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等9個旗縣(區(qū))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內政字〔2020〕45號)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旗縣區(qū)政務服務局機構更名的批復》(呼機編發(fā)〔2020〕7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區(qū)市兩級黨委、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不斷優(yōu)化辦事創(chuàng)業(yè)和營商環(huán)境,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主要目標
以縣政務服務局機構更名為契機,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為抓手,積極推進職能轉變,創(chuàng)新行政審批方式,優(yōu)化行政審批流程,節(jié)省行政審批資源,公開行政審批標準,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便利企業(yè)和群眾辦事,進一步激發(fā)市場和社會活力,著力構建依法高效便民的行政審批體制機制,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有序推進。堅持職權法定,實現審批和監(jiān)管有效分離,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干預。合理調整部門職能配置,逐步實現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zhí)行順暢、監(jiān)督有力的審批管理體制。
(二)事權集中、精簡高效。通過整合審批職權、調整機構設置、優(yōu)化資源配置,最大程度發(fā)揮行政資源集聚優(yōu)勢,推進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規(guī)范化,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
(三)審管分離、加強監(jiān)管。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監(jiān)管轉變,建立審管聯動配合機制,完善監(jiān)管機制和執(zhí)法體系,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市場主體責任,構建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
(四)優(yōu)化服務、便民惠民。以服務群眾、方便企業(yè)為出發(fā)點,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推進公共服務集中辦理,拓展服務渠道,構建功能完備、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綜合體。
四、主要任務
(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目前,我縣19個部門共承擔158項行政許可事項(不含垂管部門縣氣象局承擔的2項行政許可事項)。結合實際,將11個部門(99項行政許可事項)承擔的73項行政許可事項(占行政許可事項的73.7%)、7項行政確認、19項其他行政權力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劃轉原則:按照“成熟一批、劃轉一批”、“上下銜接、旗縣比照”的原則,將縣屬部門實施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將其他帶有審批性質的部分其他行政職權也一并劃轉。
劃轉情況:1.對11個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劃轉。縣發(fā)改委3/3、民政局5/5、人社局3/3、住建局7/16、文旅體局9/9、衛(wèi)健委7/9、水務局10/12、交通運輸局4/11、林草局10/11、教育局3/4,農牧和科技局12/16、同時劃轉26項其他行政職權。2.不劃轉的部門及事項。涉及縣公安局(27項)、應急管理局(2項)、財政局(1項)、自然資源局(11項)、市場監(jiān)管局(11項)、民委(2項)、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局4項)、消防(1項)8個部門59項行政許可事項不劃轉。3.暫緩劃轉、不劃轉的事項進駐服務大廳。對一些集中難度高,條件不成熟或暫不具備劃轉條件的行政許可事項暫緩劃轉(涉及11個部門26項),待劃轉條件成熟后再次進行劃轉。對暫未劃轉、不劃轉的審批服務事項及相關聯事項,按照“三集中、三到位”(除集中劃轉到行政審批部門的職能和事項外,各部門按照部門許可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審批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網上辦理集中,做到事項進駐大廳到位,審批授權窗口到位,電子監(jiān)察到位。)要求,集中到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確保審批服務“只進一扇門”。
(二)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機構設置。按照《中共清水河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清水河縣政務服務局更名為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的通知》(清機編辦發(fā)〔2020〕36號)要求,清水河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按照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承擔的職能職責,共設置4個內設科室,分別為:綜合辦公室、綜合業(yè)務室、“放管服”改革推進室、政策法規(guī)室。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guī)定。人員編制及來源: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根據劃轉事項情況,將涉改部門從事審批工作的行政事業(yè)人員“連編帶人”劃入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原則上每個部門劃轉審批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劃轉人員保持原職級待遇不變。
政務服務大廳優(yōu)化升級:立足大廳實際,對大廳進行修繕改造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全面優(yōu)化窗口布局,設置咨詢服務臺、綜合窗口、民生高頻、工程改革、企業(yè)開辦、稅務等窗口,更換窗口辦公設備、配備電子顯示屏、自助終端等便民設施;調整大廳“三角區(qū)”功能,規(guī)劃為:行政辦公區(qū)、集中審批區(qū)、等候休息區(qū),提升大廳辦事智能化和為民便民利民水平。
窗口業(yè)務工作人員招聘:按照改革要求,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政務服務工作人員25人。主要負責大廳咨詢服務、網絡管理運行、一窗受理、幫辦代辦、跨省通辦、商事登記異地通辦、出證窗口、“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設改革、政策法規(guī)、辦公室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審管聯動,加強監(jiān)管。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后,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與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雙向反饋機制,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要將審批信息實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事中事后監(jiān)管工作,根據職能職責將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監(jiān)管對象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按照職權作出處理意見,并實時告知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視情況作出撤銷、撤回或注銷等決定,確保審批、監(jiān)管無縫對接。各相關部門要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職責,避免監(jiān)管缺位、失位。
2.創(chuàng)新服務,集約高效。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合并審查、一章審批、一站辦結、一窗出證”的審批模式,同步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標準化、服務模式標準化、審批流程標準化、場所建設管理標準化,進一步優(yōu)化流程、規(guī)范審批,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3.規(guī)范權力,加強監(jiān)督。推行“不見面審批”,實行“受審分離”,培養(yǎng)建立專業(yè)化的受理隊伍和審批隊伍,盡可能減少申請人與審批人員直接接觸,降低廉政風險。對審批過程實行全公開,全面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內外監(jiān)督制約機制。
4.強化支撐,不斷升級。按照“互聯網+政務服務”要求,逐步推動網上服務與服務大廳、線上與線下服務有機融合;建立覆蓋縣鄉(xiāng)(鎮(zhèn))一體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以全縣“一張網”的模式進行行政審批服務的網上咨詢、受理、辦理和監(jiān)督;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快捷、高效。
5.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建立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與上級各對口主管部門的業(yè)務對接機制,積極爭取工作支持,主動接受業(yè)務指導,暢通信息溝通渠道,保障各項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落實到位。建立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與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形成緊密合作、相互協調的工作格局。
五、職責分工
縣編辦、人社局負責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三定”方案制定,審批人員劃轉,工作人員招聘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政務服務大廳修繕改造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所涉辦公設備設施采購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縣發(fā)改委、民政局、文旅體局、住建局、衛(wèi)健委、水務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林草局、教育局、農牧和科技局負責與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積極對接、協力配合,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事項劃轉、審批人員轉隸等工作。
六、實施步驟
根據自治區(qū)、呼市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要求,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更名運行各項工作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
(一)掛牌運行展示形象(2021年1月28日前)。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掛牌運行
責任部門:縣委編辦、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二)劃轉事項調整職能(2021年3月25日前)。按照縣政府研究審定的劃轉事項目錄清單將有關職能調整到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行使,完成職能調整和工作交接。制定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三定方案”。
責任部門:縣委編辦,各相關部門
(三)劃轉招聘人員配齊隊伍(2021年3月25日前)。根據人員調配和工作需要,完成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的人員劃轉和招聘工作。
責任部門:縣委編辦、人社局,各相關部門
(四)完善功能保障運行(2021年3月25日前)。立足大廳實際,完善服務功能,健全規(guī)章制度,優(yōu)化服務環(huán)境。
責任部門: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各相關部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是縣委、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重要任務之一,為此,成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編辦,負責改革工作的統(tǒng)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及時研究、協調和處理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tǒng)一思想,從改革大局出發(fā)、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確保平穩(wěn)過渡。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更名運行前,原審批職能部門要按照縣政府確定的劃轉事項,對辦理要件、許可標準、辦理時限,審批業(yè)務文件等逐項與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進行對接,移交相關資料;事項劃轉前審批事項形成的檔案原則上由原部門保管;事項劃轉后形成的檔案由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保管。劃轉事項交接過渡期從“清水河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啟用之時起,原則上為六個月,過渡期內原審批職能部門要積極協助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做好相關審批業(yè)務辦理、專業(yè)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工作,確保審批服務工作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在過渡期內出現行政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原審批職能部門與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三)強化監(jiān)督考核。縣有關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機構編制、組織、保密等紀律,按照改革總體要求,按時完成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機構更名和職能調整工作。縣政府督查室要全程跟蹤工作推進情況,建立通報制度。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中推諉扯皮、庸政懶政,影響整體改革工作進程和效果的部門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 ?????????????????????????清水河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劃轉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原實施單位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評估和審查 | 行政許可 | 發(fā)改委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條?? 、第十五條2.【部門規(guī)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辦法》(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辦法》(2012年7月21日)第六條4.【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 | 與市級對應 |
| 2 | 電力設施保護區(qū)施工作業(yè)審批 | 行政許可 | 《內蒙古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4年7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一)》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條 | 與市級對應 | |
| 3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第九條? | ||
| 4 | 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73號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2.【部門規(guī)章】《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發(fā)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 與市級對應 | |
| 5 |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6 |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條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辦法》(2012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業(yè)機械化促進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 ||
| 7 | 普通工業(yè)項目及一般性技術改造工業(yè)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發(fā)改委 | 1.【行政法規(guī)】《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73號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2.【部門規(guī)章】《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發(fā)布)第四條 | |
| 8 | 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備案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令第9號公布,根據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七條。 | ||
| 9 | 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民政局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與市級對應 |
| 10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fā)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11 | 基金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公布)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12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本)第二十二條2.【部門規(guī)章】《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16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9號發(fā)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 與市級對應 | |
| 13 |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骨灰墻審批,公墓審核,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八條 | 與市級對應 | |
| 14 | 養(yǎng)老機構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委文件】民政部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號) | ||
| 15 | 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許可(旗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 行政許可 | 文旅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16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的設立、變更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 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四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
| 17 | 營業(yè)性演出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9號發(fā)布?? 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 | ||
| 18 | 娛樂場所的設立、變更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條 | ||
| 19 | 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的許可(全縣性) | 行政許可 | 文旅體局 | 1.【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 2.【地方政府規(guī)章】《內蒙古自治區(qū)體育競賽管理辦法》(2011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 第三十條? | 與市級對應 |
| 20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申請成立和變更審查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fā)布)?? 第三條、十五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1 | 體育社會團體申請成立和變更審查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九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2002年5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公布)?? 第十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2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 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三十二條; 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體育市場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條?? 、第十一條;3.【部門規(guī)章】《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fā)布?? 2016年5月9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修正) 第五條、第十七條; 4. 【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 | ||
| 23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發(fā)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36條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2.《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 附件2;?? 3.【部門規(guī)章】《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條? | ||
| 24 |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三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一條;《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第十五條;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5 | 運動員等級稱號的授予(三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6 | 裁判員技術等級(三級) | 行政確認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條;2.【部門規(guī)章】《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八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7 | 城市燃氣經營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住建局 | 1.【行政法規(guī)】《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燃氣管理條例》(2007年09月29日由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頒布)?? 第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28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延期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條、第九條;2.【部委規(guī)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第二條 | 與市級對應 | |
| 29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2.【部委規(guī)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第四條、 第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30 | 遷移古樹名木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03月21日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二十四條 | ||
| 31 | 供熱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城鎮(zhèn)供熱條例》(?? 2011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與市級對應 | |
| 32 | 排水許可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103項?? ; 2.【行政法規(guī)】《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 33 | 改變綠化規(guī)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00號令?? 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03月21日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07項? | ||
| 34 | 鄉(xiāng)村醫(yī)生執(zhí)業(yè)注冊 | 行政許可 | 衛(wèi)健委 | 【行政法規(guī)】《鄉(xiāng)村醫(yī)生從業(yè)管理條例》(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與市級對應 |
| 35 |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八條;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 ||
| 36 | 醫(y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zhí)業(yè)登記 | 行政許可 | 衛(wèi)健委 | ?【行政法規(guī)】《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37 | 公共場所(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衛(wèi)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國務院發(fā)布?? 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2.【部門規(guī)章】《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10日衛(wèi)生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條 | 與市級對應 | |
| 3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條;2.【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項?? ;3.【部門規(guī)章】《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1996年9月1日建設部、衛(wèi)生部令第53號發(fā)布第四條;4.【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48項 | 與市級對應 | |
| 39 | 放射診療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八十七條;2.【行政法規(gu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 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八條 3.【部門規(guī)章】《放射診療管理規(guī)定》(2006年1月24日衛(wèi)生部令第46號公布?? 2016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訂)第三條 第二款 、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0 | 護士執(zhí)業(yè)注冊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護士條例》(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0年修訂)第八條;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9〕6號) | ||
| 41 | 河道采砂許可 | 行政許可 | 水務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2、【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42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許可 | 水務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一條;4.【部門規(guī)章】《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47號《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第九條;5.【部門規(guī)章】《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號公布?? 根據2015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47號《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43 | 取水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七條、第四十八條;2.【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460號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三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4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1993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0號發(fā)布?? 根據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5 |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70項??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2.【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附件第28項 |
與市級對應 | |
| 46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7 | 農村集體經濟修建水庫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8 |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牧區(qū)飲用水供水工程審查 | 行政許可 | 【部門規(guī)章】《內蒙古自治區(qū)農村牧區(qū)飲用水供水條例》第十條?? | 與市級對應 | |
| 49 | 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城市供水條例》(2018年本)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與市級對應 | |
| 50 | 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非防洪活動(不含河道采砂)批準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 | 與市級對應 | |
| 51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認定 | 行政確認 | 水務局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修訂本)第三十三條 | |
| 52 | 計劃用水量核定 | 行政確認 | 1.【行政法規(guī)】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第七條?? ;2.【地方政府規(guī)章】《內蒙古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十三條;3.【地方性法規(guī)】《呼和浩特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 | ||
| 53 | 職業(yè)中介機構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人社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條; 2.【部門規(guī)章】《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條 | 與市級對應 |
| 54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業(yè)務范圍審批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86項;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才市場條例》(2007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十九條? | 與市級對應 | |
| 55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條。 | 與市級對應 | |
| 56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交通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本)第二十五條;?? 2.【部委規(guī)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14號發(fā)布??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修正)第二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57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正本)第十二條;2.【行政法規(guī)】《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2009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561號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與市級對應 | |
| 58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三條、第九條 | ||
| 59 | 船舶登記許可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二條; 2.【部委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于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第四條 | ||
| 60 | 對船舶名稱的核準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年修訂)(1994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5號公布?? 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十條? | ||
| 61 | 內河通航水域安全作業(yè)報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交通局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八條 | |
| 62 | 班輪信息及信息變化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guī)】《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7修正本)?? 第二十一 | ||
| 63 | 船舶管理業(yè)務經營者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guī)】《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7修正本)?? 第二十八條 | ||
| 64 | 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委規(guī)章】《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條 | ||
| 65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委規(guī)章】《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2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公布)?? 第二十條?? | ||
| 66 | 船舶在港區(qū)內安全作業(yè)報備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委規(guī)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第三條? | ||
| 67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林草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2.【部門規(guī)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4月19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40號發(fā)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 |
| 68 | 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七條;2.【部門規(guī)章】《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35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42號《國家林業(yè)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第六條 | 與市級對應 | |
| 69 | 國家二級保護和自治區(qū)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初審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本)?? 第二十一條;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條 | 與市級對應 | |
| 70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第五十六條;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fā)布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條 | ||
| 71 |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狩獵許可 | 行政許可 | 林草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條;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 |
| 72 | 森林草原防火區(qū)野外用火審批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 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森林草原防火條例》(200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 ||
| 73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初審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條;2.【部委規(guī)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1991年1月9日林業(yè)部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37號《國家林業(yè)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 | ||
| 74 | 采集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和自治區(qū)珍稀林木初審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十六條 | ||
| 75 | 臨時占用草原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條;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草原管理條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 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四十條 | ||
| 76 |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運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8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2.【部門規(guī)章】??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yè)部令第4號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2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條、第十二條3.【地方政府規(guī)章】《內蒙古自治區(qū)植物檢疫條例實施辦法(林業(yè)部分)》(1990年1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fā)布?? 根據2010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條、 第十六條。?? | ||
| 77 | 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的有效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林草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本)?? 第三十八條? | |
| 78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教育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本)第十條;2.【行政法規(guī)】《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發(fā)布)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與市級對應 |
| 79 | 民辦學校設置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與市級對應 | |
| 80 | 校車使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 與市級對應 | |
| 81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農牧和科技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修正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82 | 農藥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guī)】《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第二十四條;2.【部門規(guī)章】《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7年第5號發(fā)布)第三條、第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 83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2.【部門規(guī)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6年第5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1月30日農業(yè)部令2017年第8號《農業(yè)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 與市級對應 | |
| 84 | 獸藥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4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與市級對應 | |
| 85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臨時牌證發(fā)放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條;2.【行政法規(guī)】《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3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一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業(yè)機械化促進條例》(2006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五)》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4.【部門規(guī)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guī)定》(2018年1月15日農業(yè)部令2018年第2號發(fā)布)第三條?? | ||
| 86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農牧和科技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條;2.【行政法規(guī)】《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3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二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業(yè)機械化促進條例》(2006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五)》修正)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4.【部門規(guī)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8年?? 第1號)第三條? | |
| 87 | 動物診療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條;2.【部門規(guī)章】《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19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1月30日農業(yè)部令2017年第8號《農業(yè)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條 | ||
| 88 | 畜禽人工授精從業(yè)證書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修正本)第二十七條 | ||
| 89 |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和水產苗種場資格認證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修正本)第十六條;2.【部門規(guī)章】《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1月5日農業(yè)部令第46號公布)第十一條;3.【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2001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公布)第十二條?? 。 | 與市級對應 | |
| 90 | 水域灘涂養(yǎng)殖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修正本)第十一條 | 與市級對應 | |
| 91 |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第二十條 | ||
| 92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第二十五條 | ||
| 93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yè)部令第47號公布)?? 第三十條 | ||
| 94 | 種子生產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牧和科技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
| 95 | 興辦畜禽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條;2.【行政法規(guī)】《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第十二條;3.【部門規(guī)章】《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7日農業(yè)部令第15號公布)第十條;4.【部門規(guī)章】《畜禽標識和養(yǎng)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67號公布)第二十條。 | ||
| 96 | 對執(zhí)業(yè)助理獸醫(yī)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18號公布 根據2013年12月31日農業(yè)部令2013年第5號《農業(yè)部關于修訂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 | ||
| 97 | 對執(zhí)業(yè)獸醫(yī)的注冊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執(zhí)業(yè)獸醫(yī)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18號公布 根據2013年12月31日農業(yè)部令2013年第5號《農業(yè)部關于修訂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 | ||
| 98 | 鄉(xiāng)村獸醫(yī)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門規(guī)章】《鄉(xiāng)村獸醫(yī)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17號公布)? 第六條。 | ||
| 99 |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 行政確認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本)第四十四條 ?????? 2.【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技術市場管理條例》(1993年10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qū)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第八條?? 、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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