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現將《清水河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清水河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試行)》
附件:
清水河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應急預案(試行)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水平和應對能力,及時、有效地采取各項防控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就地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傳播、蔓延,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第四版)》《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試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試行)》和《清水河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預案。
1.3 工作原則
按照依法、科學、規范、統一的工作原則,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救治;聯防聯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快速反應,保障有力。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清水河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1.5新冠肺炎疫情分級
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試行)》劃分等級執行。
2 組織管理
2.1 組織機構
2.1.1各級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負責親自掛帥,扛起責任、堅守崗位、靠前指揮,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疫情擴散蔓延。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時,縣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疫情防控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常務副縣長和有關副縣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縣委辦、政府辦、紀委監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紅十字會、衛健委、發改委、財政局、教育局、農牧和科技局、林草局、水務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文旅體局、應急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扶貧辦、醫保局、公安局、城管局、融媒體中心、運管分局、消防大隊、交管大隊、城關鎮、喇嘛灣鎮、宏河鎮、老牛灣鎮、韭菜莊鄉、窯溝鄉、北堡鄉、五良太鄉。
視實際情況需要,可對縣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1.2縣衛生健康委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組建防控技術專家組和臨床救治專家組,規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
2.1.3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派,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新冠肺炎疫情的評估、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2.2 職責分工
2.2.1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委辦、縣政府辦:按照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安排,起草疫情防控相關材料、組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組,負責疫情防控綜合協調工作。
縣委組織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一線考察識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現實表現作為調整使用、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推動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充分發揮戰斗堡壘和先鋒模范作用。總結宣傳表彰疫情防控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
縣委統戰部:會同相關單位處置新冠肺炎疫情加強全縣統戰工作。
縣委政法委:統籌協調政法部門為疫情防控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執法司法保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社會面管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縣委宣傳部、網信辦:組織和指導新聞單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監管、管理和引導,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信息,積極開展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
縣衛健委:負責組織制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預案,根據防控工作實際,提出啟動全縣疫情控制應急預案的建議;組織制定各項預防控制和應急醫療救治措施,并組織實施和進行檢查、督導;組織對疫情的監測、預警、評估;制定有關防控處置方案、標準和規范。
縣發改委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治療、消毒等方面的藥品、試劑、器械等必需品的正常穩定供應,強化應急物資市場物價監督檢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和私自囤積緊缺商品,哄抬物價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關物價穩定。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縣公安局: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治安動態,依法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健委依法做好強制隔離,以及疫區封控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縣民政局:指導慈善捐贈工作;指導養老服務和社會福利場所等參與群防群治;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資產和捐贈資金、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落實參與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勞動關系和有關人員工資支付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
縣住建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負責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防止通過垃圾處理設施擴散傳染病。及時做好小區和公共場所生活垃圾的處理;強化供水企業和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安全運行,嚴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等
縣交通運輸局:按照交通衛生檢疫相關規定,協助衛健委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水上交通管理,會同交警部門做好疫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農牧和科技局: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等內容融入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綜合整治行動。
縣文旅體局:指導督促旅游行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按照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林草局: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期間,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做好快速隔離、病樣采集等工作。
縣人民武裝部: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中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新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縣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負責做好疫情控制期間疫區的通訊保障工作。
縣紅十字會、婦聯、團委等其它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組織好本部門宣傳教育、相關方案的制訂以及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未列入的單位和部門在疫情期間,隨時聽候縣疫情指揮部的調遣。
各鄉鎮要建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開展每日工作報告。
以上部門均需制定本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預案,明確具體的工作措施和防控要求。
2.2.2縣衛健委嚴格落實全區疫情防控工作的技術指導,統籌落實防控資金和協調物資保障,按照上級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組建縣級防控專家組,為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全縣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的發布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篩選定點醫療機構,必要時篩定備用醫療機構。按照“分級接診、集中救治”的要求,輕癥病例一般在旗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危重病例要集中到盟市定點醫療機構統一進行救治,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死亡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信息溝通和固定聯絡員制度,及時與有關部門交流協商,形成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防聯控機制。
各鄉鎮、縣醫療機構負責指揮、協調、管理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結合各鄉鎮實際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等;組織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培訓、演練,做好應急防控物資儲備;組織專家組排查本行政區域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開展督導檢查和健康教育;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等。
2.2.3縣疾控部門負責疫情的應急處理。負責開展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評估,進行監測資料的收集、分析、上報和反饋;開展對公眾的健康教育與風險溝通,指導做好公眾和特定人群的個人防護,指導開展特定場所的消毒。
2.2.4縣醫療機構負責新冠肺炎病例的監測、發現、報告、隔離、診斷、轉運、救治和臨床管理,開展標本采集工作,配合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負責本機構內醫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做好醫院感染管理等質控工作。
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新冠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本院醫務人員相關診療、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等知識的培訓和演練,嚴格執行工作流程;做好醫療救治所需的人員、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實消毒、醫院感染管理和個人防護等措施;做好醫院感染監測工作,并及時報告和處置;做好醫療廢物管理與處置;做好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備用醫療機構也要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預檢分診工作,對發熱患者的篩查、報告、隔離、登記,不得私自留診或拒診。
2.2.5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3監測與預警
3.1落實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區新冠肺炎監測方案》,全縣按照《方案》要求開展新冠肺炎日常監測工作。
3.2縣衛生健康委要按照全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加強新冠肺炎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3縣人民政府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監測所必要的經費。
3.4縣衛健委根據各監測點報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緊急程度,根據本級權限及時發布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新冠肺炎分型、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起始時間和發布機關等。
3.4.1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
I級為國家衛生健康委;
II級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Ⅲ級為盟市衛生健康委;
IV級為旗縣級衛生健康委。
3.4.2新冠肺炎疫情分級,預警分級對應如下:
特別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級)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I級)為I級預警,較大新冠肺炎疫情(III級)為II級預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級)為III級預警。非毗鄰地區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時為IV級預警。
3.4.3預警對象。
I級預警:
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確定預警對象。
II級預警:
(1)向各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
(2)向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發布。
(3)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向自治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4)向毗鄰省(區、市)的衛健委發布。
(5)向社會公眾發布。
(6)同時報告國家衛健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
Ⅲ級預警:
(1)向疫情發生地所在盟市及轄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健委發布。
(2)向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
(3)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向疫情發生地盟市所轄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4)向毗鄰地區的衛健委發布。
(5)向社會公眾發布。
(6)同時報告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和本級人民政府。
IV級預警:
(1)向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相關部門、單位,所轄鄉鎮、村、社區發布。
(2)向疫情發生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3)同時報告呼和浩特市衛健委和縣人民政府。
3.4.4 確定疫情并進行分級后,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最長不超過24小時。預警時間持續至疫情發生當年年底,依據情形勢決定是否延續至下一年度。
3.4.5發布形式。根據發布對象可選擇以下方式:文件、會議、官網、各類主流媒體、公告等。
4病例與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疫情發布
縣疾控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新冠肺病例監測方案》開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監測、發現和報告工作。
4.1病例發現
4.1.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提高對新冠肺炎病例的診斷和報告意識,對于不明原因發熱、干咳等呼吸道癥狀或腹瀉等消化道癥狀的病例,應注意詢問發病前14天內有無新冠肺炎流行地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觸過以上地區或社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癥狀的患者,有無聚集性發病或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接觸史,及時組織院內專家會診或主診醫師會診,并采集標本進行病原學檢測。
4.1.2社區、村委等基層相關組織或用工單位將近14天內有新冠肺炎流行地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現發熱、干咳等呼吸道癥狀或腹瀉等消化道癥狀者,作為重點風險人群篩查,由專業機構采樣檢測。
4.1.3加強密切接觸者健康監測,對于出現發熱癥狀者,及時轉運至定點醫院診斷,并采樣檢測。
4.1.4開展并強化對無癥狀感染者的篩查排查、檢測監測工作。主動檢測的重點人員和情形包括: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主動檢測;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主動檢測;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主動檢測;對部分有境內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主動檢測;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4.2病例確認
4.2.1年度首例確診病例確認。
內蒙古自治區的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經盟市和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病毒核酸陽性,經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療防控專家組根據臨床表現、流行病學史、實驗室檢測結果等進行評估確認。
4.2.2后續病例確認。
內蒙古自治區第二例及以后的新冠肺炎病例,經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病毒核酸陽性,經盟市衛生健康委醫療救治、預防控制專家組根據病例臨床表現、流行病學史、實驗室檢測結果等進行評估確認。
4.2.3危重型患者確認。
確診病例病情加重,經盟市衛生健康委醫療救治專家組會診,提出初步診斷意見后,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療救治專家組會商后確認。
4.2.4無癥狀感染者確認。
經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核酸陽性即可確認。
4.3病例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發現新冠肺炎病例后,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診療方案、防控方案進行網絡直報,并向屬地疾控機構、衛健委報送疫情信息,由縣衛健委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衛健委報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時,應于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并同時向縣政府和市衛健委報送疫情信息。市衛健委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自治區衛健委。縣疾控中心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調查核實,并于24小時內完成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的流行病學調查,并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上報。并做好后續信息的訂正,同時向上級疾控機構報送訂正信息。無癥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在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解除醫學觀察日期。
4.4突發事件的發現與報告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要求,旗縣出現首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時,縣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事件調查及后續進展,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后,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并將事件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及時進行網絡直報。
4.5信息發布
自治區衛健委負責發布全區新冠肺炎疫情信息。首例出院病例的信息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布,第二例及以后病例由各盟市發布。無癥狀感染者報告、轉歸和管理情況,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公布。
5應急處理
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結合實際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5.1本縣尚未發現新冠肺炎疫情,而國內其他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較重,應采取以下措施。
5.1.1發布IV級預警。
5.1.2壓實屬地責任。縣鄉兩級黨委、政府應及時成立應對疫情防控工作指揮機構及相關工作組,及時研判疫情,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疫情發生和輸入,并開展應急演練。
5.1.3做足應對準備。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組建醫療、院感、疾控、心理干預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儲備應急物資,配備應急所需的醫療設備,籌措資金,滿足防控需要。
5.1.4科學分類施策。對于不同疫情形勢地區,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對于未發現病例社區,實施采取“外防輸入”的策略;對于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的社區,采取“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策略;對于疫情傳播的社區,采取“內遏蔓延、外防輸出”的策略。
5.1.5提升檢測能力。完善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培訓,提升實驗室檢驗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提升檢驗質量。
5.1.6密切關注疫情。掌握疫情動態,加強病例主動監測預警工作。開展疫情風險評估,并提出相應措施。
5.1.7宣傳教育與風險溝通。積極開展輿情監測,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及時向公眾解疑釋惑,提高人民群眾防護意識。
5.1.8加強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管理。在門、急診實行預檢分診制度,嚴格執行發熱病人接診、篩查流程,認真落實發熱病人登記報告制度。
5.1.9加強社區、村管控。發揮基層動員能力,實施網格化管理,群防群控,穩防穩控。
5.2本區域發現輸入性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疫情暴發,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是指本區域內社區、村出現1例確診病例,且尚未出現續發病例。或14天內在小范圍發現2例確診病例,且病例間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或因共同暴露的可能性),應采取以下措施。
5.2.1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縣衛健委組織專家確認后報縣政府,縣政府按照一般疫情(IV級)啟動應急響應;同時發布Ⅲ級預警。縣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總指揮的疫情防控指揮部,全面履行屬地主體責任。同時啟動疫情零報告、病情日報告和工作日報告三項報告制度。
5.2.2全力救治患者。將患者用負壓救護車轉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對重癥病例,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收住到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診療方案開展救治,切實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感染率、病死率。
5.2.3加強醫院感染防控。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預防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
5.2.4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縣疾控中心接到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報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應當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在24小時內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做好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和登記。完成調查后,應于2個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同時將流行病學調查分析報告報送縣衛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5.2.5及時劃分疫點。如果本轄區內出現輸入性確診病例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應將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圍確定為疫點。原則上,病人發病前3天至隔離治療前所到過的場所,病人停留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空間較小且通風不良的場所,應列為疫點進行管理。疫點一般以一個或若干個住戶、一個或若干個辦公室、列車或汽車車廂、同一航班、同一病區、同一棟樓等為單位,開展消毒處置等工作。
5.2.6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和管理。縣衛健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并落實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實行集中隔離。隔離期為14天。
5.2.7全面管控野生動物。禁止野生動物獵捕,扎實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加強農貿市場整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
5.2.8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重點疫區旅行史人員的健康管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開展人員追蹤管理,做到追蹤到人、登記在冊、上門觀察。
5.2.9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減少人員流動。鼓勵居家休養,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減少公眾聚集活動。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做好社區、村管理,醫務人員培訓。
5.3本縣出現疫情傳播(14天內)2例及以上感染來源不清楚的散發病例,或暴發疫情起數較多且規模較大,且持續傳播態勢,應采取以下措施。
5.3.1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由呼和浩特市政府按照較大疫情(Ⅲ級)啟動應急響應,同時發布Ⅱ級預警。
5.3.2疫區封鎖。對劃定為疫區的社區、村,可采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科學防控。
5.3.3禁止人員聚集。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必要時停產、停業、停課。
5.3.4加強摸排和管控重點人群。切實防止疫情的輸入和擴散,利用大數據等綜合手段,加強社區、村網格化管理,挨門逐戶全面排查,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3.5加強重點單位、場所疫情防控。重點的單位和場所要履行主體責任,落實好各項防控措施,加強排查識別,阻斷風險人員外出。
5.3.6加強指導督導。縣衛健委負責疫情防控的總體指導工作,要組織疾控、監督機構深入重點單位和場所開展宣傳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強疫情防控技術指導和衛生監督,幫助相關單位落實傳染病預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導開展晨午晚檢、消毒等工作。
5.3.7強化物資保障。縣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防控物資供需情況,統籌做好本地防控物資保障的協調工作,同時做好物資應急儲備。
5.3.8強化費用保障。縣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要求,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妥善安排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經費。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
5.3.9強化疫情報告。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疫情防控信息,對緩報、瞞報、漏報的要嚴肅追責。
5.3.10全力救治患者。按照“四集中”原則,盡最大努力救治患者,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4本縣14天內連續多起發生暴發疫情病例6例及以上或疫情涉及2個及以上盟市,應采取以下措施。
5.4.1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由自治區衛健委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認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級)啟動應急響應,同時發布Ⅰ級預警。
5.4.2發出全民動員令。各級黨委、政府迅速行動,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有關單位密切協作,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嚴格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入”防控策略,有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5.4.3強化疫情管理。啟動疫區封鎖,對劃定的疫區實行嚴格的封鎖措施。按規范做好疫區處置,停止聚集活動,關閉所有公共場所,企業停產、停工,學校、幼兒園停課。
5.4.4全力救治患者。實現“應收盡收、應治盡治”。發揮專家組作用,隨時開展會診會商。
5.5.5確保重要物資供應。服從疫區防控物資統一管理和調撥,打破地區分割,確保疫情防控物資及時調配。
5.5.6強化運力調度,科學分析研判疫情形勢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過當舉措。按照“一斷三不斷”(“一斷”是陽性病毒傳播的渠道,人員交通原則上停止;“三不斷”是指公路交通不斷、應急綠色通道不斷、群眾生活物資交通不斷)和“三不一優先”(不停產、不檢查、不收費、優先通行)原則,加強各類運力調度,合理統籌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導,確保醫療防護和群眾生產生活必須物資運輸暢通。
5.5.7全力維護社會穩定。輿論引導,緊盯疫情防控重要節點,宣傳防控工作進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嚴厲打擊各類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基層社會組織和群眾力量,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5.5.8強化表彰激勵監督和問責。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對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和集體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對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從嚴從快查處,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保障。
5.5.9請求自治區或國家支援。
5.5.10其他措施。做好院感防控、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管理、野生動物管控、疫點劃分等工作。
6嚴防病例向區外輸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患者轉院管理,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不準有發熱(病史)和/或呼吸道癥狀的就診患者隨便離院;不準有不明原因發熱等可疑癥狀的患者轉院和出院;不準有流行病學史且未解除隔離的患者轉院;不準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學改變的患者轉院;不準有不明原因白細胞總數減少或淋巴細胞減少的患者轉院;不準未經核酸檢測及CT檢查的患者轉院;不準有未經醫療機構醫務科及分管副院長或院長同意情況下轉院;不準有醫療機構在未經專人引導的情況下由患者自行離院或轉院;不準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未經轉出地衛生健康部門及社會管控部門同意自行轉院,嚴防疫情擴散蔓延。
7做好境外輸入疫情防控
當自治區毗鄰國家或世界范圍發生疫情流行時,要按照自治區《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應急預案》,動態確定風險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著重做好入境人員管控工作,防范境外疫情輸入。按照依法科學、分級分類、精準防控的原則,全面加強交通衛生檢疫、重點人員轉運和隔離、密切接觸者排查追蹤和管理、病毒核酸檢測和患者救治等工作,保障人員轉運無縫對接,閉環管理。
8應急響應的終止及總結評估
8.1應急響應的終止
特別重大疫情(I級)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國務院或國家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執行。
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一般疫情(IV級),分別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并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8.2疫情處理工作評估
8.2.1評估人員組織。對特別重大疫情(I級)、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一般疫情(IV級)處理情況的評估,分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8.2.2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疫情發生的原因,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流行因素,疫情發生、發展和控制過程,治療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9保障措施
9.1加強黨的領導
各級黨委(黨組)、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基層黨組織要帶領廣大黨員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挺身而出、扎實工作,帶領廣大人民群眾堅定不移把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強大政治優勢,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縣鄉兩級黨委要在第一時間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加強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衛生健康系統和公立醫院黨的建設,按照政治強、促改革、懂業務、善管理、敢擔當、作風正的標準,及時選優配強領導班子成員。
9.2加強疾控中心能力建設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標準指導意見》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強人才培養,強化內部改革,提升業務能力,盡快達到相關標準,為疫情防控提供堅強的技術支持。
9.3加強醫療機構能力建設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開足床位、設足科室,按比例配足醫務人員。加大投入,加強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配齊醫療設備,不斷完善醫院規章制度,加快改革步伐,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依法依規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已設立傳染病科的醫療機構還未達到標準者要盡快改造和規范,并確保傳染科實質性運作,滿足工作需求。
9.4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做到有組織,有機構,有人員、有設施,有設備,有經費,有預案,有演練,確保事件發生后拉得上,展得開、應對好,要進一步鞏固應急規范縣、規范醫療機構,規范疾控機構建設的成果,不斷完善新冠肺炎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完成應急物資儲備。
9.5強化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完善重大疾病聯防聯控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能職責,并按職能職責主動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做到與本單位工作同謀劃,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實,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聯防聯控工作格局。
9.6強化群防樣控工作機制
鄉鎮、社區(村委)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鄉鎮和社區(村委)干部,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家庭醫生為主,鼓勵居民和志愿者參與,組成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實施網格化管理,同時落實區域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個人的疫情防控責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9.7加強衛生監督能力建設
持續加強執法體系建設,不新完善監督執法機構,明確職能職責,配足監督執法人員,配齊監督執法設備,強化制度化、規形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10附則
10.1 本預案由縣衛健委組織制定,根據新冠肺炎疫情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置更新。
10.2本預案由縣衛健委負責解釋。
10.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