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實現“有路必養,養必良好”的目標,延長農村公路使用年限,保障農村公路暢通。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進一步深化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就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設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各鄉鎮要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站,健全養護人員及議事機制、鄉規民約,養護人員由各鄉鎮負責配備,業務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健全各村農村公路養護所及養護管理人員、議事機制及村規民約,養護人員由各村負責配備,業務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
二、經費來源
1.公路養護站、所日常養護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在年度預算中按縣級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0元;鄉級公路油路路面不少于5000元;村級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的標準補貼。
2.鼓勵農村牧區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及農民群眾自愿出資、投工投勞養護農村牧區公路。
3.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按著公路養護計劃,專項用于所轄區域村道的日常養護。
三、工作職責
1.各鄉、鎮養護站負責轄區鄉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指導村做好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2.村養護所負責本村村級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及農村公路巡查工作。
3.各鄉、鎮養護站、所要制定相應的養護管理制度,按行政區劃或受益單位劃分責任段,落實養護管理責任。
4.各鄉、鎮養護站、村養護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雨(雪)等極端天氣的道路巡查和應急搶險制度,加強對路基、路面、橋梁、涵洞、安全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保養、加固、搶修,使其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保證公路安全暢通。對發生的自然災害、路產損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隱患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