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9〕22號)精神,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化鄉鎮改革,經2020年6月30日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賦權下放城關鎮等8個鄉鎮80項審批服務事項權限及12項公共服務事項權限。現將有關賦權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
? ? ? ?2.鄉鎮權責清單
? ? ? ?3.鄉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
? ? ? ?4.鄉鎮本級“四辦”清單
? ? ? ?5.鄉鎮行政審批事項及公共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附件1?
鄉鎮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
| 序號 | 賦權事項 | 權力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責任主體 | 原實施主體 |
| 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 | 農村居民宅基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3 |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4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5 | 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一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6 |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 | 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8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9 | 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0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11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2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3 | 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4 | 城鄉低保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5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6 | 城鄉臨時救助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7 | 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醫保局 |
| 18 | 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9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0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1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2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3 | 對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4 | 對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25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26 | 對非法開墾草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27 | 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28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29 | 對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區或者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0 | 對不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1 | 對違法實施草原建設項目、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及建設旱作人工草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2 | 對采集、收購、加工、銷售發菜和采集、收購帶根野生麻黃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3 | 對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購許可證的規定采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4 | 對破壞基本草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5 | 對在基本草原上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6 | 對在實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7 | 對飼草飼料基地建設不符合基本草原規劃或者飼草飼料種植種類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8 | 對草原圍欄建設中因阻斷道路對草原造成碾壓破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39 | 對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0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1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以及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2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3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4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5 | 對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6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7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8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49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50 | 對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51 | 對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52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53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水務局 |
| 54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劃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55 |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56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57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標牌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58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59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0 | 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1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2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3 | 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4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5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6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7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8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69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0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1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2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3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4 | 對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5 | 對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6 | 對不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衛健委 |
| 77 | 對未按規定實行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門前三包”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衛健委 |
| 78 | 對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衛健委 |
| 79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80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 ?附件2?
鄉鎮權責清單
| 1 |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 ?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 ? ??? ?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地方性法規】《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 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 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第20條 ? 第一款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色調、材料和時限設置。 ? ?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 ? ? ? 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1)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 ? ? (2)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 (3)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 ?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4.送達責任:按照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進行信息公開。 ?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 ?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 ?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 ? ? (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 ?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 ?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 ? (五)未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 ? ? (六)侵占或者私分暫扣物品的; ? ? (七)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 ? (八)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 ? (九)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 2 |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 ? ? ? ?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 ?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十四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設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部委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發布 ?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 2.審查責任:(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2)現場勘查。 ? ? 3.決定責任: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 ? 4.告知責任: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 ? 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得許可的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 ? 6.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造成嚴重后果。 ? ?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3 | 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條? ?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 ? ?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 ? 2.【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 ? 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于1992年8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 ?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 ?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 2.審查責任: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 ? 3.決定責任: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 ? 4.告知責任:不準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 ? 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得許可的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 ? 6.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造成嚴重后果。 ? ?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 ?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 ?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 ? ? ? ?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
| 4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許可 ? ? |
行政許可 | 1.【部委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2007年4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7號公布 2015年5月4日修正本)第十七條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 ?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 ?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 ?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 ?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3.決定責任: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4.告知責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得許可的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6.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造成嚴重后果。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
| 5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 ? ?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 2004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次修正)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 ? ? 2.【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01項 項目名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實施部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3.【地方性法規】《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 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 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5號)四、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 ?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 ? ? ? 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1)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 ? ? (2)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 (3)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 ?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4.送達責任:按照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進行信息公開。 ?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 ?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第六十七條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 ?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 ?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 ?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 ?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 ? ? (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 ?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 ?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 ? (五)未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 ? ? (六)侵占或者私分暫扣物品的; ? ? (七)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 ? (八)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 ? (九)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 |
| 6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 第四十一條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三)科研、試驗、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 2.【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29項。 ? 事項名稱: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 3.【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1984年6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十畝以下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百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1)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按照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按照辦結并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進行信息公開。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行政許可法》 ? 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 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無權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三)違反規定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的;(五)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六)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征占用草原的。前款第(一)、(二)、(三)項所列情形,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管理檔案。 3.《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 ?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資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二)無權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三)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四)擅自對草原承包經營期內的草原進行調整的;(五)未及時提供草原生產與生態監測預警信息,或者接到預警信息后未及時采取相應防止和控制措施的;(六)在國家投資的草原建設、生態建設中使用不合格草種的。 |
| 7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 鄉鎮人民政府 |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第二十七條 ? ?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 8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 ? 第五十二條 第一款?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 ? 2.【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2011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 ? 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 ? 第十七條 第一款? ? 在基本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應當符合基本草原保護規劃,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遇有(1)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 ?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4.送達責任:按照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按照辦結并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進行信息公開。 ?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 ?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 ? 第六十一條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
| 9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1.【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 (2013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 ?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第四十三條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證件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 ? 2.審查責任:對提交上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需要專家審查的,組織專家審查;對設計方案進行公示。 ? ? ? ? 3.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證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 ? ?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 ? ? ?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對以上兩種情形,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 ?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按照法定權限、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 (二)未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三)未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五)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 ?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按照法定權限、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 (二)未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 (三)未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 (五)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 10 | 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 ?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 2010年9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條 ? 農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嘎查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土地所在地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 "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的材料進行集體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組織人員實地考察。 ? 3、決定階段責任:依據縣政府批復文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4、送達階段責任:依法制作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許可并送達。 5、事后監管責任:對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集體建設用地的材料進行集體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組織人員實地考察。 ? 3、決定階段責任:依據縣政府批復文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4、送達階段責任:依法制作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許可并送達。 5、事后監管責任: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11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100號公布 ? 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03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2.【地方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2015年3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 ?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鎮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砍伐: ? (一)經鑒定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嚴重影響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對公共設施運行安全構成威脅的; ? (五)發生檢疫性病蟲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六)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 (七)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無法保留的。 ? 一處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一處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一處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2.審查責任:(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并交負責人復審。(2)現場勘查。對照許可條件和標準進行。 ? 3.決定責任: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 4.告知責任: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 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得許可的信息檔案,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站公開。 ? 6.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造成嚴重后果。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 " |
| 12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 ?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五條 ? 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 重點林區的木材運輸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 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木材運輸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 3.【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森林法>辦法》(2000年8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公布) 第四十一條 ? 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 運出自治區的木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運輸證;運出盟市的木材,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運輸證;運出旗縣市的木材,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運輸證。" | 鄉鎮人民政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2、審核責任:對申請材料審核,提出核發審核意見。 ? 3、決定責任:核發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或不予核發決定(不予核發應當告知理由),在做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建立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發放檔案,并將信息公示。 ? 5.事后監督責任:對申請人的證后是否憑證運輸進行監督,對無證運輸行為追究責任。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 附件3
鄉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實施主體 | 原實施主體 |
| 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2 | 農村居民宅基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自然資源局 |
| 3 |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4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5 | 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一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6 |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7 | 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8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9 | 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0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林草局 |
| 11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2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住建局 |
| 13 | 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4 | 城鄉低保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5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6 | 城鄉臨時救助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17 | 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醫保局 |
| 18 | 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縣民政局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法律法規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查詢由一卡通下發的各類補貼,打印各年次各類補貼清單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 ? 第三章 | 鄉鎮人民政府 |
| 2 | 殘疾人兩項補貼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3 | 孤兒生活保障(救助) | 公共服務 |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關于加強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 鄉鎮人民政府 |
| 4 | 醫療保險繳費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 第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5 | 養老保險申請與繳費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 ? 第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6 |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和驗收工作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7 | 各類優撫定補人員補助的發放 | 公共服務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鄉鎮人民政府 |
| 8 | 撫恤優待軍人初審轉報 | 公共服務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鄉鎮人民政府 |
| 9 | 一卡通代辦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第三章 ? 強化對補助性資金的監管笫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10 | 五保辦理 | 公共服務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 鄉鎮人民政府 |
| 11 | 高齡補貼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12 | 城鎮“三無”人員信息核實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內政發〔2015〕47號 | 鄉鎮人民政府 |
? ? ?附件4
鄉鎮本級“四辦”清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本級“馬上辦”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承辦部門 |
| 1 | 婚姻登記 | 鄉鎮人民政府 |
| 2 | 養老保險申請與繳費 | 鄉鎮人民政府 |
| 3 | 醫療保險繳費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4 | 查詢由一卡通下發的各類補貼,打印各年次各類補貼清單 | 鄉鎮人民政府 |
| 5 | ?????????? 撫恤優待軍人初審轉報 | 鄉鎮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本級“網上辦”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承辦部門 |
| 1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 |
| 2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鄉鎮人民政府 |
| 3 | 城鄉臨時救助 | 鄉鎮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本級“一次辦”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承辦部門 |
| 1 | 婚姻登記 | 鄉鎮人民政府 |
| 2 | 城鄉低保金的給付 | 鄉鎮人民政府 |
| 3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鄉鎮人民政府 |
| 4 | 城鄉臨時救助 | 鄉鎮人民政府 |
| 5 | 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付 | 鄉鎮人民政府 |
| 6 | 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 | 鄉鎮人民政府 |
| 7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 |
| 8 | 查詢由一卡通下發的各類補貼,打印各年次各類補貼清單 | 鄉鎮人民政府 |
| 9 | 殘疾人兩項補貼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10 | 孤兒生活保障(救助) | 鄉鎮人民政府 |
| 11 | 醫療保險繳費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12 | 養老保險申請與繳費 | 鄉鎮人民政府 |
| 13 |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和驗收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 |
| 14 | 各類優撫定補人員補助的發放 | 鄉鎮人民政府 |
| 15 | 撫恤優待軍人初審轉報 | 鄉鎮人民政府 |
| 16 | 一卡通代辦 | 鄉鎮人民政府 |
| 17 | 五保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18 | 高齡補貼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19 | 城鎮“三無”人員信息核實 | 鄉鎮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本級“就近辦”事項清單 | ||
| 事項 | 事項名稱 | 承辦部門 |
| 1 | 高齡補貼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2 | 一卡通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3 | 醫療保險繳費辦理 | 鄉鎮人民政府 |
| 4 | 婚姻登記 | 鄉鎮人民政府 |
| 5 | 養老保險申請與繳費 | 鄉鎮人民政府 |
| 6 | 各類優撫人員補助發放 | 鄉鎮人民政府 |
| 7 | 孤兒生活保障(救助) | 鄉鎮人民政府 |
| 8 | 城鄉低保金給付 | 鄉鎮人民政府 |
? ? ? ?附件5
鄉鎮行政審批事項及公共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申報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結時限 | 收費標準 |
| 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2.擬建項目用地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3.房屋用地設置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村民住宅建設)/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4.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 | 受理-審查-辦結 |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 |
| 2 | 農村居民宅基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 1、農村居民宅基地申請表;2、農村村民戶口薄、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辦理人身份證明;3、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4、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其它材料。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20個工作日 | |
| 3 |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1.行政許可申請書2.申請人證件(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等)3.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材料和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書(包括只許一家設置材料)4.蒙漢文翻譯證明(民委)5.戶外廣告位和電子顯示屏需提供總平圖;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需提供建筑設計施工圖紙。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5個工作日 | |
| 4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 1.草原征占用申請表原件2份;2.擬使用草原的權屬證書及相關材料證明復印件2份;3.相關補償協議復印件2份;4.擬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復印件2份。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20個工作日 | |
| 5 | 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一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1.草原征占用申請表原件3份;2.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3.批準文件復印件3份;4.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5.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批復復印件3份;6.擬使用草原的權屬證書及相關材料證明復印件3份;7.使用草原用地協議復印件3份;8.擬使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復印件3份。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20個工作日 | |
| 6 |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1.行政許可申請書;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住建);3.申請人證件(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等);4.期滿自行拆除保證書。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5個工作日 | |
| 7 | 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1.行政許可申請書;2.申請人證件(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等);3.拆遷原因證明材料;4.補建承諾書。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5個工作日 | |
| 8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 | 1.申請人書面申請;2.申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3.臨時用地證明。 | 初審-現場勘查-辦結 | 10個工作日 | |
| 9 | 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1、砍伐城市樹木申請表;2、規劃批準文件或其他批準文件。 | 初審-現場勘查-辦結 | 10個工作日 | |
| 10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 1.《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的木材來源證明;2.木材檢疫合格證。 | 受理-審核-辦結 | 5個工作日 | |
| 11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 1.行政許可申請書;2.申請人證件(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等);3.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合同;4.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人員及作業機具情況。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20個工作日 | |
| 12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 1、行政許可申請書2、運輸企業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3、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4、所屬車輛清單及證件復印件、照片(車輛應符合密閉要求,并按要求加裝相應的監管設備) |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辦結 | 7個工作日 | |
| 13 | 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 | 1.男女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2.男女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需復印戶主與本人所在頁面各一份;3.紅底結婚2寸照片三張;4.初婚需要到婦幼保健所免費體檢,男女紅底一寸照片各三張。 | 受理—辦結 | 當天 ? 辦結 | |
| 14 | 城鄉低保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1.身份證;2.申請。 | 受理-審查-決定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2個工作日 | |
| 15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 1.特困供養申請書;2.特困供養審批表;3.村委會證明;4.戶口簿 ? 身份證;5.殘疾證;6.家庭情況及收入證明調查表。 | 受理-審查-決定 |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5個工作日 | |
| 16 | 城鄉臨時救助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1.身份證;2.城鄉臨時救助申請表。 | 受理-審查-決定 | 法定時限:22個工作日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 |
| 17 | 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 1.身份證;2.申請。 | 受理-審查-決定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2個工作日 | |
| 18 | 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 1.身份證;2.戶口簿;3.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申請表 | 受理-審查-決定 |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 |
| 19 | 查詢由一卡通下發的各類補貼,打印各年次各類補貼清單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 ? 第三章 | 身份證原件 | 受理 | 及時辦理 | |
| 20 | 殘疾人兩項補貼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條 | 申請對象本人出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等有效證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 受理 | 30個工作日 | |
| 21 | 孤兒生活保障(救助) | 公共服務 |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關于加強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父母雙方失蹤或死亡證明 | 受理 | 10個工作日 | |
| 22 | 醫療保險繳費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 第七條???? | 身份證復印件 | 受理 | 及時辦理 | |
| 23 | 養老保險申請與繳費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 ? 第二條 | 出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 受理 | 及時辦理 | |
| 24 |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和驗收工作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 第五條 |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申請書、健康證、營業執照、房產證或租房證明等資料 | 受理 | 30個工作日 | |
| 25 | 各類優撫定補人員補助的發放 | 公共服務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申請人戶籍在鄉鎮范圍內,且為60周歲以上退役軍人,出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退役軍人證、申請表等有效證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 受理 | 30個工作日 | |
| 26 | 撫恤優待軍人初審轉報 | 公共服務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填寫申請表 | 受理 | 及時辦理 | |
| 27 | 一卡通代辦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第三章? | 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 受理 | 10個工作日 | |
| 28 | 五保辦理 | 公共服務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 申請人本人申請表、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學生在校證明、子女工資證明、一卡通流水明細賬、60歲以上領社保的核查養老保險等資料 | 受理 | 30個工作日 | |
| 29 | 高齡補貼辦理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條 | 申請人或委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申請表、委托的提供委托書等有效證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 受理 | 30個工作日 | |
| 30 | 城鎮“三無”人員信息核實 | 公共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內政發〔2015〕47號 | 相關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三無”申請表、申請書 | 受理 | 5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