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現將《清水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隨文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滿足廣大農戶和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貸款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和《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農牧法發〔2016〕287號)文件精神為指引,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便民惠民、積極穩妥原則,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產、資金,增加農業中長期和規模經營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業現代化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情況下,將土地經營權及地上(含地下)附著物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融資活動。
(一)貸款原則。以“辦理自愿、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原則。
(二)貸款對象。貸款對象主要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從事水產養殖的大戶和經土地流轉后獲得土地經營權的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從事設施農業的經營主體優先支持。
(三)貸款條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戶需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流轉土地的經營主體需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縣內制定的規范土地流轉合同;2、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四)貸款用途。借款人獲得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等用途。
(五)貸款額度、期限。貸款(或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確認價值的70%。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實際需求和綜合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鼓勵銀行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剩余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中長期貸款投入。
(六)抵押物價值評估。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計算公式為:
未流轉的土地價值=當地土地流轉平均價格×剩余承包期限+年預期純收入。
已流轉的土地價值=貸款期限內已付土地租金+貸款期限內年預期純收入。
年平均預期純收入按同類種植產品在當地市場的上年平均價格和近2年平均產量確定。
(七)抵押登記。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實行審核、登記、公示制度,由縣農牧和科技局委托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
三、推進措施
(一)制定方案,全面實施。縣農牧和科技局會同人行、金融辦、農發行等單位進行調研,制定實施方案、貸款操作細則。在全縣各鄉鎮農業經營主體和所有商業銀行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
(二)設立資金,抵押登記。縣財政設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縣財政局會同縣農牧和科技局、金融辦、人行等單位制定《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資金管理辦法》。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制定《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依照流程,規范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登記手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書》。
(三)協商互信,評估價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可以由借貸雙方協商議定,也可以委托清水河縣市場管理局等中介機構評估。
(四)搭建平臺,構建載體。縣農牧和科技局進一步完善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鄉鎮農村產權交易站軟硬件設施,規范操作流程,并實現自治區、市、縣、鄉四級聯網,為農村土地經營權處置和再流轉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人行搭建借貸雙方信息共享平臺,商業銀行可以從平臺獲取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土地面積等信息,并及時發布貸款品種、利率、期限等信息,為借貸雙方提供優質服務。
土地流轉服務方面。加強土地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形成“縣有服務中心、鄉有服務站、村有信息員”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立以備案、鑒證、評估、抵押、儲備、交易、調解、仲裁為主要服務功能的土地流轉服務大廳和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庭。健全土地流轉網絡平臺,完善土地流轉信息采集、上報、發布、存儲制度,開通農村土地流轉門戶網站和覆蓋全縣的農村土地信息網絡系統,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提供評估、政策咨詢、合同指導等“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各項規章制度,加大對土地流轉用途的監管,加快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中介組織,大力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積極引導土地向大戶、企業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五)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保險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密切合作,創新推出“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直接抵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擔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保險”“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行業協會”“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機補貼”等多種貸款模式,切實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合理有效信貸需求。
(六)合法處置,減少風險。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按借款合同約定,需要處置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及附屬物的,可以依法采取貸款重組、按序清償、協議轉讓、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再流轉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銀行優先受償。縣農牧和科技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協助。吸引社會資本組建農業項目經營公司,與銀行合作,對不良貸款抵押物的土地經營權及附屬物進行處置。
(七)政策鼓勵,風險補償。試點期間,當銀行貸款產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額的20%進行風險補償。具體風險補償操作細則、程序由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人民銀行共同商定。加強銀擔合作,鼓勵擔保公司參與試點。引進1至2家保險公司,探索開展土地經營權保險保證貸款,分散貸款風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農業和金融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農牧和科技局、人民銀行清水河縣支行、縣財政局、縣金融辦、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人民法院、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村信用聯社、農業銀行清水河縣支行、郵政儲蓄銀行清水河縣支行、農業發展銀行清水河縣支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清水河縣支公司、紫金保險財產有限公司清水河縣支公司等為成員單位。
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牧和科技局)負責工作的牽頭協調。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工作的推進和落實。
(二)明確責任分工。
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縣農牧和科技局:承擔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推進抵押貸款工作;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抵押登記、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建設工作;規范抵押登記手續;做好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引進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價值評估工作。指導和提供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交易以及政策咨詢服務。
縣人民銀行:協助縣人民政府制定《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做好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抵押貸款統計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幫助金融機構完善信貸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
縣財政局:研究制定《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縣金融辦:督促和檢查各階段工作進展和相關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銀行機構:協助相關部門制定《清水河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篩選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做好貸款投放,提高試點工作的推廣價值。
縣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其他相關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工商登記工作。指導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及附屬物價值評估工作。
縣人民法院:負責研究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物處置方式,在發生涉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債權訴訟時,穩妥處理金融糾紛,簡化處置程序,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各鄉鎮人民政府:強化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借款主體的服務,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對逾期償還貸款的經營主體或按合同約定需處置的土地經營權,配合銀行或司法部門將土地經營權再次流轉,對重新流轉土地所得價款予以監管,優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三)加強監測評估。
按照試點工作小組的統一要求,建立清水河縣試點進展監測評估制度,按月統計上報貸款業務,按季報告試點工作情況,按年對試點效果進行監測評估,及時關注試點潛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好風險預案,確保工作深入開展。
(四)強化宣傳引導。
采取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手機短信、銀行網點電子顯示屏等多種渠道,面向廣大基層干部、農戶、經營業主和金融機構,廣泛宣傳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目的、意義和典型事例等,以宣傳手冊的形式,將抵押貸款的相關條件、申報材料、貸款程序、貸款額度等內容宣傳到每家每戶,普及相關知識,為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五、其他
本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