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部門:
現將《清水河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水河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修訂)
? ? ??1? 總則
? ? ?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 ? ? 1.2 ?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
? ? ? 1.3 工作原則
? ?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 ?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 ? ?(3)堅持部門分工、協作配合,參與救災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行動,密切配合。
? ?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 ? ? ?1.4 適用范圍
? ? ?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 ? ? 發生自然災害后,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 ? ?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根據需要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 ? ? ?2 組織指揮體系
? ? ? ?2.1 清水河縣減災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 ? ? ?2.1.1 組成
? ? ? 清水河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清水河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減災救災應急救助工作。
? ? ? 縣減災委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 ? ? 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人武部副部長,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發改經信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衛計局主要負責人。
? ? ? 縣減災委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直機關工委、縣政府應急辦、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發改經信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衛計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牧業局、縣林業局、縣審計局、縣文體廣電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人防辦、縣地震局、縣統計局、縣氣象局、縣地稅局、縣慈善總會、縣紅十字會、縣消防大隊、武警中隊、縣人武部、縣交警大隊、清水河供電分局、縣人保公司、縣紫金財產保險公司、縣農業發展銀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以及縣聯通公司負責人。
? ? ? 縣減災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 ? ? ?2.1.2 縣減災委員會職責
? ? ? 研究制定全縣減災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協調督促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開展救災工作,推進減災救災交流與合作,協調各成員單位以及減災委專家組開展減災救災工作。
? ? ? ?2.1.3 成員單位職責
? ? ?(1)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通報減災救災動態。
? ? ?(2)縣直機關工委:負責組織和協調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和武警部隊駐縣單位救災對口支援工作。
? ? ?(3)縣政府應急辦:協調指導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信息發布、調查評估以及相關應急演練等工作。
? ? ?(4)縣發改經信局:負責審批重大救災減災基建項目,加強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維護市場價格穩定,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糧的調拔和供應。
? ? ?(5)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協調救災捐贈工作;組織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參與因災倒塌、損壞房屋的恢復重建工作。
? ? ?(6)縣財政局:負責編制縣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預算,負責籌集和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 ? ?(7)縣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減災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對策與建議;收集、監測、發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導災區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參與水旱災情的查核、評估工作。
? ? ?(8)縣衛計局:負責組織做好災區衛生防病和醫療救治工作;負責指導受災地區衛生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及時報告重大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據需要及時向災區派遣醫療防疫專家隊伍和調配應急藥品;組織j精神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 ? ?(9)縣文體廣電局:負責組織開展減災救災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
? ? ?(10)縣教育局:負責協助從事減災方面的專家學者開展減災活動;會同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做好教育災情的登記核實工作,及時組織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做好因災毀壞校舍的修復重建工作。
? ? ?(11)縣公安局:負責在重大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秩序維護工作;指導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障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 ? ?(12)縣交警大隊:負責指揮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排查災區公路交通安全隱患。
? ? ?(13)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防治規劃;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協助搶險救災。
? ? ?(14)縣環保局:負責災區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判斷污染擴散趨勢,提出污染治理意見,對環境污染治理實施監察,并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 ? ?(15)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災后群眾住房和災區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設計、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為災區倒損民房恢復重建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 ?(1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調縣公路、海事等部門做好救災工作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的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暢通,開通救災綠色通道。
? ? ?(17)縣農牧業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的防治技術指導工作,動物疫病、畜牧業災害防治工作,協調飼草料調運、指導災區農牧業生產恢復。
? ? ?(18)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 ? ?(19)縣審計局: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 ?(20)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災區生產生活用品、飲用水和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驗和監督,負責災區物資供應市場管理。
? ? ?(21)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餐飲服務食品、藥品的監管。
? ? ?(22)縣人防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訊、警報設施和信息網絡為搶險救災服務。
? ? ?(23)縣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預報、震后震情跟蹤監測和趨勢判定,負責震災調查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 ? ?(24)縣統計局: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 ? ?(25)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防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 ? ?(26)縣地稅局:負責監督執行救災捐贈物資的減免稅政策。
? ? ?(27)縣慈善總會、縣紅十字會負責在救災過程中依法開展社會捐贈,管理、接收并分發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 ? ?(28)清水河縣供電分局:負責組織供電系統開展救災指揮部、醫院、災民安置點等重要部位的供電保障工作,會同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做好電網災情的核實和上報工作,及時幫助受災用戶恢復用電,維護災區用電秩序,做好因災毀壞電網的修復重建工作。
? ? ?(29)縣人保公司、紫金財產保險公司:負責與自然災害相關的財產、農業等保險工作。
? ? ?(30)縣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做好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融資業務。
? ? ?(31)縣人武部:根據縣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請求,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主要負責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運送救災物資等任務。
? ? ?(32)縣消防大隊、武警中隊負責組織實施抗災救災應急救援,協助縣公安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縣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和搶運救災物資。
? ? ?(33)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負責生產救災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 ? ? ?2.2 縣減災委辦事機構及職責
? ? ? 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綜合材料和各類文電的起草工作,及時向縣減災委報告情況,向成員單位通報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統一發布災情,指導協調全縣減災救災工作相關事宜,承辦縣減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在處置重特大自然災害時,縣減災委加強辦公室力量,縣發改經信局、縣水務局、縣衛計局、縣財政局、縣農牧業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審計局、縣氣象局、縣發改經信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與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聯合辦公。同時,將減災委部分成員單位分為7個小組,全力開展工作,增強應急聯動能力。
? ? ?(1)生活救濟組: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牽頭,縣直機關工委、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發改經信局、縣交警大隊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穩定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辦理接收、分配捐贈款物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 ? ?(2)查災核災組: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牽頭,縣農牧業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教育局、縣發改經信局、縣氣象局、縣地震局、縣統計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 ? ?(3)衛生防治組:縣衛計局牽頭,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指導災區做好傷病群眾的救治,做好食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確保災區不發生大的疫病流行。
? ? ?(4)生產自救組:縣農牧業局牽頭,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地稅局、縣人保財險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支公司,縣農發行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改種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工業生產自救由縣發改經信局牽頭,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農發行、清水河縣供電分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企業災后盡快恢復生產相關事宜。
? ? ?(5)恢復重建組:縣發改經信局牽頭,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縣衛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農發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清水河縣供電分局為成員單位。負責指導受災地區制定并實施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恢復受損的房屋和各類基礎設施。
? ? ?(6)監督檢查組:縣監委牽頭,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財政局、縣衛計局、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成員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維護災后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查處救災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 ? ?(7)宣傳報道組:縣文體廣電局牽頭,負責減災救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 ? ? ?2.3 專家組及職責
? ? ? 縣減災委設立專家組,由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氣象局、地震局、農牧業局、林業局、發改經信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人,長期從事救災救助工作經驗豐富人員,以及有關災害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組成,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主要職責:
? ? ?(1)監測、查核、評估災情;
? ? ?(2)分析、研判災害趨勢;
? ? ?(3)對減災救災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 ? ??3 應急準備
? ? ? ?3.1 資金準備
? ? ? ?3.1.1 縣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 ? ? ?3.1.2 縣財政局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縣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 ? ? ?3.1.3 縣財政局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助資金補助標準。
? ? ? ?3.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縣財政局通過動用預備費等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 ? ? ?3.2 物資準備
? ? ? ?3.2.1 縣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和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
? ? ?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機制。縣救災物資儲備庫除代儲的救災帳篷外,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保證災害發生后救災物資能及時運抵災害現場。具體儲備品種和數量,由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方案,會同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采購,所需經費從縣級預算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中列支。
? ? ? ?3.2.3 按照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在常規儲備基礎上,建立應急救災物資生產企業信息庫和應急生產預簽約及應急生產快速啟動機制。緊急情況下,預簽約企業按照預簽協議迅速組織應急生產,提供所需救災應急物資。
? ? ? ?3.2.4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暢通機制。災害發生時,如縣儲備物資不足,應及時請求上級部門調撥救災物資;縣交通運輸局應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速度運往災害現場。
? ? ?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 ? ? ?3.3.1 通信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后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應以公用通信網絡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 ? ? ?3.3.2 加強縣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依托市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縣、鄉(鎮)救災二級通信網絡,確保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 ? ? ?3.3.3 按照縣政府應急平臺總體框架,建立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指揮中心,加強部門間的互聯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 ? ?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 ? ? ?3.4.1 縣直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 ? ? ?3.4.2 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 ? ? ?3.5 人力資源準備
? ? ? ?3.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有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 ? ? ?3.5.2 組織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救災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 ? ? ?3.5.3 推行救災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縣、鄉(鎮)、村(居)的救災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救災信息員。
? ? ? ?3.6 社會動員
? ? ? ?3.6.1 準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 ? ? ?3.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 ? ? ?3.7 宣傳和培訓組織
? ? ? ?3.7.1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避災意識。積極推進城鄉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3.7.2 組織開展縣、鄉(鎮)分管領導、救災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 ? ? ?4 信息管理
? ? ? ?4.1 預警信息
? ? ? ?4.1.1 縣直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汛情旱情預警、地震趨勢預測、地質災害預警、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生物災害預警等信息,應及時通報縣減災委辦公室。
? ? ? ?4.1.2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縣直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通報。
? ? ? ?4.2 災情管理
? ? ?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評估、上報工作。
? ? ? 4.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應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政府及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縣政府及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報告。
? ? ? 縣政府及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對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同時上報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民政廳;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民政廳。
? ? ?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鄉(鎮)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鄉(鎮)每日8時前將最新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每日9時前將最新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穩定后,鄉(鎮)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民政局報告。
? ? ? 4.2.3 對于干旱災害,鄉(鎮)、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 ? ? 4.2.4 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縣減災委辦公室或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縣直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 ? ??5 預警響應
? ? ? 5.1 啟動條件
? ? ? 縣直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 ? ? 5.2 啟動程序
? ? ?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縣直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 ? ? 5.3 預警響應措施
? ? ? 預警響應啟動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 ? ?(1)及時向縣減災委及有關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有關鄉(鎮)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 ? ?(2)加強值班,根據縣直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 ? ?(3)通知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縣交通運輸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 ?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 ? ?(5)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落實縣政府和市民政局的有關要求。
? ?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 ? ? ?5.4 預警響應終止
? ? ?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縣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 ? ? ?6? 應急響應
? ? ?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四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縣長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縣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縣長)組織、領導;III級響應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分管副局長組織協調,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 ? ? ?6.1 Ⅰ級響應
? ? ? ?6.1.1 啟動條件
? ? ? (1)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 ? ?①死亡50人以上,或受傷超過500人的;
? ? ?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 ? ?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
? ? ?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5萬人以上。
? ?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 ? ? ?6.1.2 啟動程序
? ? ?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政府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縣長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 ? ? ?6.1.3 響應措施
? ? ? 由縣長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 ? ?(1)縣長主持召開會議,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 ? ?(2)縣領導率縣直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 ? ?(3)縣減災委辦公室成員單位聯合辦公,及時收集、評估、匯總各鄉(鎮)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每日12時前向縣領導、縣直有關部門和市民政局報送綜合情況。
? ? ?(4)各小組迅速啟動,各司其職。
? ? ? 生活救濟組:組織人員赴災區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緊急申請、協調、調撥救災款物,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加強對轉移安置災民的管理。
? ? ? 查災核災組:立即組織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向減災委辦公室提供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 ? ? 衛生防治組:組織醫療衛生防疫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傷病群眾及時得到醫治,保證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保證災區不發生大的疫情,并按相關規定開展救災防病工作。
生產自救組:組織農牧業技術人員,赴災區指導開展生產自救,改種補種農作物,發展畜、禽、漁等副業,組織引導勞務輸出等;指導協調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 ? ? 恢復重建組: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后盡快實施。
? ? ? 監督檢查組:組織人員赴災區督查指導,及時發現、處置、研究解決減災救災工作中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向縣減災委報告研究解決。
? ? ? 宣傳報道組:會同縣減災委辦公室,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加強新聞輿論引導。
? ? (5)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會同縣財政局下撥縣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縣交通運輸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 ? (6)以縣政府名義組織開展全縣救災捐贈活動。
? ? (7)申請上級支持。
? ? (8)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 ? ? 6.1.4 響應終止
? ? ?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長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 ? ? 6.1.5 由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 ? ? 6.2 Ⅱ級響應
? ? ? 6.2.1 啟動條件
? ? ?(1)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 ?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 ? ?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 ?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 ? ?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 ?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 ? ? 6.2.2 啟動程序
? ? ?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縣減災委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 ? ? 6.2.3 響應措施
? ? ? 由縣減災委主任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 ?(1)縣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議,聽取救災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救災應急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救災工作任務。
? ? ?(2)10小時內,派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 ? ?(3)根據情況,縣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 ? ?(4)根據災區需求,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會同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序緊急撥付救災資金。
? ? ?(5)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動態掌握災情發展變化情況和救災工作情況;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每日9時前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一次救災情況。縣減災委辦公室每日11時前向縣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和市民政局報送綜合情況。
? ? (6)督促鄉(鎮)做好災民轉移安置管理并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工作。及時動員和組織災區群眾轉移到安全處所,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救濟受災群眾和安頓無家可歸者,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確保受災群眾衣、食、住有保障,有病能醫,防止疫病流行;加強災民安置點治安管理,保護國家和群眾的財產,維護災區穩定;盡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開展生產自救和重建家園工作。
? ? (7)根據情況,申請自治區、市支持和組織救災捐贈。
? ? (8)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 ? ? 6.2.4 響應終止
? ? ?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 ? ? 6.3 III級響應
? ? ? 6.3.1 啟動條件
? ? ?(1)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 ?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 ? ?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 ? ?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 ? ?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 ?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 ? ? 6.3.2 啟動程序
? ? ?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III級響應的建議,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決定啟動III級響應。
? ? ? 6.3.3 響應措施
? ? ? 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 ?(1)縣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向縣直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出工作組,核查災情、慰問災民、指導工作。
? ?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調撥救災物資。
? ?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 ? ?(4)會同縣財政局下撥部分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 ? ?(5)督促鄉(鎮)做好災民轉移安置管理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 ? ?(6)根據情況,申請自治區、市有關部門支持。
? ?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 ? ? 6.3.4 響應終止
? ? ?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決定終止III級響應。
? ? ? 6.4 Ⅳ級響應
? ? ? 6.4.1 啟動條件
? ? ?(1)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 ? ①因災死1人以上10人以下;
? ? ? ②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 ? ? ③因災倒塌房屋50間以上,200間以下的;
? ? ?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 ?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 ? ? 6.4.2 啟動程序
? ? ?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建議。由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分管副局長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 ? ? ? ? ? ? ? ??
? ? ? 6.4.3 響應措施
? ? ? 由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分管副局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 ?(1)縣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向縣直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出工作組,核查災情,慰問災民,指導工作。
? ?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調撥救災物資。
? ?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 ? ?(4)會同縣財政局下拔部分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 ? ?(5 )督促鄉(鎮)做好災民轉移安置管理并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 ? ?(6)根據情況,申請市有關部門支持。
? ?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 ? ? ?6.4.4 響應終止
? ? ?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分管副局長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 ? ? ?6.5 信息發布
? ? ?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 ? ? ?6.5.2 ?災情穩定前,縣減災委或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 ? ? ?6.5.3 災情穩定后,縣政府或縣減災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 ?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 ? ?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 ? ?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縣直有關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 ? ? 7.1.2 縣財政局、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指導鄉(鎮)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 ? ? ?7.1.3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 ? ? ?7.2 冬春救助
? ? ?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縣、鄉(鎮)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 ?7.2.1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各鄉(鎮)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組織 有關人員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 ? ? ?7.2.2 受災鄉(鎮)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鄉(鎮)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
? ? ? ?7.2.3 根據鄉(鎮)政府的撥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 ? ? ?7.2.4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縣直有關部門評估全縣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縣發改經信局、財政局、農牧業局等部門落實好各項優惠政策,縣發改經信局確保糧食供應。
? ? ?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 ? ?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 ? ? ?7.3.1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各鄉(鎮)提供的倒損住房核定情況,會同縣財政局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救災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 ? ? ?7.3.2 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收到受災鄉(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自治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市民政局按規定程序下達。
? ? ?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民政局。
? ? ? ?7.3.4 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 ? ? ?7.3.5 由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 ? ? ?8 附? 則
? ? ?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 ? ? 建立健全縣審計、財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財政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對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鄉(鎮)要配合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8.2 獎勵與責任
? ? ?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 ? 8.3 預案演練
? ? ? 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 ? ? 8.4 預案管理和更新
? ? ? 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本預案,收集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組織專家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縣政府審批。各鄉(鎮)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轄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 ? 8.5 預案解釋部門
? ? ? 本預案由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 ? ? 8.6 預案生效時間
? ? ? 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