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用機場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有關規定,以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跑道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為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用機場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號)相關規定,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三、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空飄物防治,按照《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民航發〔2023〕14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擬建設項目(含通訊鐵塔、廣告牌等構筑物),依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要求,進行凈空審核。
五、按照《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機場鄰近區域設定為內水平面、過渡面、進近面、起飛爬升面范圍,在機場鄰近區域內開展機械類臨時施工,臨時的施工機械不得高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在內水平面區域內,因建設需要擬設置時,建設單位根據民航規章要求采取相關安全管控措施。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報民航內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施工結束后及時拆除并通報民航內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
如果對飛行程序或者運行最低標準有影響的,需經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批準臨時調整。
對于施工時間較為短暫的情形,可以協調民航內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采取航班間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小對機場運行和飛行安全的影響。
六、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21)的規定設置障礙燈和標志。
七、新聞媒體要加大對凈空安全科普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的宣傳力度。
八、對凈空保護區范圍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放飛升空物體、建設違規超高建(構)筑物的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九、此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