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承辦商保機構、定點評估機構、定點護理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評估隊伍建設,健全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管理機制,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工作,現將《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評估員、
評估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呼政辦發〔2020〕31號)、《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政局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呼醫保發〔2021〕19號)要求,健全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管理機制,加強評估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工作,制定以下暫行規定。
一、工作職責
(一)經辦機構職責
1.負責評估員、評估專家庫建設管理工作,健全上崗、暫停、退出機制;
2.負責開展評估員、評估專家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健全崗位培訓機制;
3.對評估業務進行統一管理,定期跟訪、監督評估工作的開展。
(二)評估機構職責
1.對初評、復評全過程評估信息采集進行記錄、監督;
2.對評估員或評估專家的評估技能進行考評,協助經辦機構完成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崗位考核工作;
3.協同經辦機構完成培訓計劃、教學方案的制定及相關培訓工作。
4.做好評估員、評估專家的履職臺賬記錄。
(三)評估員、評估專家職責
1.依據《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37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號)精神,對失能人員進行技術性評估;
2.規范、客觀、公正實施評估工作,按要求在相關評估系統中填寫表格、上傳現場情況及評估意見;
3.參與經辦機構、評估機構組織的評估工作培訓,提升評估業務能力水平;
4.評估工作中與評估對象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評估員和評估專家資質要求
(一)評估員
評估員是指現場采集評估信息的人員。資質要求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2.具備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等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職稱,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3.年齡23-70歲,身體健康,且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能勝任現場評估工作;
4.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評估專家
評估專家是指對有爭議的評估結論進行復評的專業人員。資質要求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在康復科、老年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骨科、精神科等臨床科室執業8年以上的醫療專家;
3.身體健康,能獨立從事評估工作,年齡不大于70歲;
4.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培訓。
三、上崗、暫停、退出程序
(一)上崗
1.入選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的人員應符合規定的資質要求,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推薦、申報,經審核后,參加統一的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的認定為見習評估員或評估專家。
2.見習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參加評估機構組織的線下見習教程,由經驗熟練的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出具見習評語,上報經辦機構同意后進行公示,確定為正式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并上報醫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經辦機構將評估員或評估專家信息維護至長期護理保險管理平臺,并設置業務權限。
(二)暫停
1.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因評估技能不熟練或對評估標準把握不準、評估技能不足等原因導致評估結果失實,引發3起(含3起)以上復評申訴或投訴事件的,由評估機構負責以書面形式將相關人員評估中存在的問題及意見上報經辦機構,暫停其評估業務3個月。
2.暫停期限內,被暫停人員應分析自身評估技能不足情況,在評估的易錯和薄弱點進行自查,并結合申請或投訴情況進行專項整改。
3.暫停期結束后,評估員或評估專家個人向評估機構申報整改情況,由評估機構組織理論學習考核和見習事宜,符合條件后恢復上崗。
4.評估員或評估專家不能正常履行評估職責,持續時間達3個月以上的,應當提前報備經辦機構,并暫停其評估業務權限,待能夠正常履職后申請恢復;
5.評估員或評估專家不能正常履行評估職責持續時間一年半以上的,應當主動申請退出評估員、評估專家庫,未能主動退出的,經辦機構視情況對其勸退,并報醫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退出
根據《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評估專家和評估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資格。
1.提供虛假評估信息或評估意見的;
2.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3.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4.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取消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資格的人員,三年內不能承擔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工作。
四、崗位培訓
(一)經辦機構開展評估員、評估專家崗位技能培訓,定期開展案例分析會,查找不足,總結經驗,提升評估員、評估專家評估業務水平。
(二)評估機構協同完成培訓工作。
1.評估機構積極參與經辦機構組織的評估員、評估專家崗位技能培訓。
2.評估機構定期組織評估工作人員開展業務流程和評估技能學習,熟練掌握長期護理保險評估政策。
3.評估機構按季度輪值主持案例分析會,分析評估全過程,對存在不足進行剖析,做到總結經驗、熟練應用評估操作規范,持續提升評估業務水平,保證評估結果公正、公平。
五、其它事項
(一)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由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統一規劃管理,市經辦機構負責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的組建和人員合理設置工作,并通過信息化等方式加強評估員、評估專家庫的規范管理,如有動態調整及時向醫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本暫行規定自2023年3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