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林新區管委會,市相關單位: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建廳?生態環境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2〕195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聯合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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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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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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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建廳?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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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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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建廳?生態環境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方案》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污泥無害化處理能力,加快提升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濕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規模不少于300噸/日,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5%以上,基本形成設施完備、運行安全、綠色低碳、監管有效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體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廣,污泥填埋比例明顯降低,縣城和建制鎮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處置設施能力建設。①加快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及改造,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改造,解決部分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濃度偏低的問題。規范運行污水處理廠深度脫水工藝設施,保證市政污泥減容減量效果。②建立健全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普查建檔制度,以市縣為單元合理測算本區域中長期污泥產生量,摸清現有污泥處理設施的覆蓋范圍、處理能力和運行效果,并根據摸排結果制定新建及升級改造計劃。③適度超前建設規模化污泥集中處理設施,落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保障污泥處理設施用地,推動華能北方聯合電力污泥處置項目建設。統籌布局建設縣城與建制鎮污泥處理設施,鼓勵處理設施共建共享。污水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時,同步配建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建設規模應同時滿足污泥存量和增量處理需求。(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規范化、多元化污泥處理方式。①根據污泥來源、產量和泥質,綜合考慮自然地理條件、用地條件、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采用厭氧消化、好氧發酵、干化焚燒、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組合路徑和技術路線因地制宜合理處理污泥。積極引入社會資源,建立污泥處理處置市場化運作機制,多渠道多角度拓展污泥資源化利用市場。②鼓勵污泥經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處理后,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劑,用于國土綠化、園林建設、廢棄礦場以及非農用的鹽堿地和沙化地。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劑時,嚴格執行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用于林地、草地、國土綠化時,應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對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處理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不得采用土地利用方式。③鼓勵污泥集中焚燒設施建設,含重金屬和難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機物的污泥,優先采用集中或協同焚燒方式處理。污泥單獨焚燒時,鼓勵通過干化和焚燒聯用、優化設計、采用高效節能設備和余熱利用技術等手段,提高污泥熱能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垃圾焚燒廠、火力發電廠、水泥窯等窯爐處理能力,協同焚燒處置污泥,同時做好相關窯爐檢修、停產時的污泥處理預案和替代方案。④鼓勵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產業園區,引進粉煤灰、城市生活污泥、爐渣、煤矸石等廢棄物的綜合協同處置新型建材類項目。⑤除焚燒處理方式外,嚴禁將不符合泥質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污泥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混合處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農牧局、林草局、園林建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合理壓減污泥填埋規模。①逐步限制污泥填埋處理,積極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替代處理方案,到2025年底力爭市四區實現污泥“零填埋”,其他地區填埋處理方式占比降低20%。②暫不具備土地利用、焚燒處理和建材利用條件的地區,在污泥滿足含水率小于60%的前提下,可采用衛生填埋處置,禁止未經脫水處理達標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③采用污泥協同處置方式的,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的前提下,衛生填埋可作為協同處置設施故障或檢修等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廣能量和物質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環保、穩妥可靠”的要求,加大污泥能源資源回收利用。積極采用好氧發酵等堆肥工藝,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營養物質。鼓勵將污泥焚燒灰渣建材化和資源化利用。推廣污水源熱泵技術、污泥沼氣熱電聯產技術,實現廠區或周邊區域供熱供冷。推廣“光伏+“模式,在廠區屋頂布置太陽能發電設施。積極推廣建設能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污水處理綠色低碳標桿廠,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探索建立行業采信機制,暢通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出路。(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源頭管控。①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②工業企業污水巳經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要加強排查和評估,強化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管控,確保污泥泥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控制指標要求。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排水許可管理,規范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強化監管執法,推動排污企業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監督管理。①強化運輸儲存管理,推行污泥轉運聯單跟蹤制度,運輸過程必須采用管道、密閉車輛運輸方式,并采取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②建設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需充分考慮周邊人群防護距離,采取惡臭污染防治措施,依法運行維護,嚴禁偷排、隨意傾倒污泥,杜絕二次污染。③探索建立污泥產生、運輸、處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結合信息平臺、大數據中心,做好污泥去向、用途、用量追溯,強化污泥處理過程數據分析,實現精細化管理。④將污泥處理和運輸相關企業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定期檢查污泥填埋設施運營企業污泥泥質檢測、污泥焚燒處置企業污染物排放結果,確保達標處理,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及時整改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情節嚴重的給予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大數據管理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各方責任。市四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其他地區由旗縣住建、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市縣兩級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摸排建檔,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污泥處置設施建設項目謀劃和儲備,制定本地區新建和升級改造計劃。住建、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污水、污泥處置設施運營監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城鎮污水、污泥處理企業要切實履行直接責任,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確保污泥依法合規處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技術支撐。鼓勵引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處理企業等單位參與污泥無害化處理關鍵技術攻關,推動開展創新技術應用,總結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實踐案例。健全污泥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污泥處理相關技術標準、污泥處理產物及衍生產品標準,做好與跨行業產品標準的銜接。(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價費機制。做好污水處理成本監審 ,污水處理費應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與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效果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確保污泥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完善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化定價機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央預算內投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資金的爭取力度。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技術和設備,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通過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