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1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刻認識到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的“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要求,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科學界定市本級與旗縣區權責,確定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范圍,制定基礎標準,規范市本級與旗縣區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 基本原則
——堅持保障標準全面落實。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重要性、受益范圍和均等化程度、各地區財政財力狀況等因素,明確市本級與旗縣支出責任及分擔方式,切實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政策落實。
——堅持保障標準合理適度。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既要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適時調整全市基礎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兼顧全市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做過高承諾,切實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
——堅持差別化分擔。充分考慮我市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務成本和財力差異較大的實際,在自治區與我市支出責任及分擔方式的基礎上,市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要有所區別,體現向困難地區傾斜,向重大民生事項傾斜,向保障基礎標準部分傾斜,并逐步規范、適當簡化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的分擔方式。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一個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既要明確改革路徑和方式,又要加強與各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有序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進程。
三、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根據我市及旗縣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對中央、自治區已明確的八大類18項中的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困難群眾救助、殘疾人服務15個事項地方應負擔部分,統一實行市本級與旗縣區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托克托縣、賽罕區、新城區、和林格爾縣4個地區,市本級分擔30%,各地區分擔70%;第二檔包括土默特左旗、回民區、玉泉區3個地區,市本級分擔50%,各地區分擔50%;第三檔包括清水河縣和武川縣2個地區,市本級分擔70%,各地區分擔30%。此前全市出臺與此分檔分擔比例不一致的全部按此執行。同時,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變化情況,上述分檔分擔比例由市財政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其余3個事項按項目、按因素分擔或按標準定額補助。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義務教育類。
1.公用經費保障。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在此基礎上,繼續按規定提高民族學校等公用經費水平。國家基礎標準內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公用經費保障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2.免費提供教科書。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執行中央制定補助標準,使用中央資金落實。自治區制定免費提供自治區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5∶5分擔,地方分擔5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4.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資金落實;自治區試點(武川縣)所需經費,在中央、自治區補助之后,所需經費由市本級與武川縣按7∶3進行分擔。
(二)學生資助類。
5.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6.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7.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按8∶2的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類。
9.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我市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標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四)基本養老保險類。
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中央制定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自治區在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上適當提高標準。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使用中央資金落實,自治區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和參保繳費補貼部分,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五)基本醫療保險類。
1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按8∶2的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12.醫療救助。執行自治區制定醫療救助的基礎標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六)基本衛生計生類。
1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1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七)基本生活救助類。
15.困難群眾救助。我市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標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16.受災人員救助。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除中央、自治區給予的補助外,災害救助所需其余資金由市本級及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具體分擔標準由市財政根據受災具體情況制定。
17.殘疾人服務。我市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標準,除中央、自治區給予的補助外,其余所需經費由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八)基本住房保障類。
18.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鎮保障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等)。我市統籌中央、自治區資金,主要依據各旗縣區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確定分配額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領導。市級各職能部門要落實部門主體責任,推進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導和督促各地區落實有關保障標準。市以下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
(二) 調整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市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自治區改革要求,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完整反映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
(三)加強項目預算管理。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標準、自治區標準及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并提前下達、及時撥付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資金。市以下各級財政部門要完整、規范、合理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保證資金及時下達和撥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流程,加大預算公開力度。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附件: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清單及基礎標準、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